服部平次出场集数温豹、何龙利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9 
【案件字号】(2020)豫15民终37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峰马勇姚涛 
【审理法官】朱峰马勇姚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温豹;何龙利 
【当事人】温豹何龙利 
【当事人-个人】温豹何龙利 
【代理律师/律所】宋一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吉家康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一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吉家康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一明吉家康 
邹市明老婆冉莹颖【代理律所】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温豹 
【被告】何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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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级别管辖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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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温豹向一审法院起诉何龙利侵害其名誉权系网络上出现的以《信阳息县农商行违规放贷,三千多万贷款被家族式侵吞》等标题的帖子侵害了温豹的名誉权,虽然该网贴等内容
包含了温豹等人违规放贷的内容,但由于何龙利实名向有关媒体举报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温豹既未举证证明何龙利实名举报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也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名誉受损的事实,此外,温豹在一审提交的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以及二审提交的民事裁定书并不足以证明何龙利控告的事实为虚假,信阳市公安局作出的中止刑事复核的处理意见也不能认定何龙利控告温豹等人违规放贷的内容是否属实,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何龙利实名举报的行为侵害了温豹的名誉权。故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驳回温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温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温豹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4:11:14  伤仲永阅读答案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自2019年开始,原告温豹发现网络上出现以《信阳息县农商行违规放贷,三千多万贷款被家族式侵吞》、《欺诈诱骗三千四百八十万被侵吞河南息县农商行违规放贷遭实名举报》等为标题实名举报温豹等人违规放贷,涉嫌的
帖子,其以上述帖子由何龙利发布,系不实举报内容,侵害了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另查明,2019年6月24日,被告何龙利向息县公安局提起对原告温豹等人的刑事控告书,要求对原告温豹、杨斌等六人进行刑事立案,追究其涉嫌罪的刑事责任。2019年7月24日,息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何龙利控告温豹等人案没有犯罪事实,作出息公(经)不立字〔2019〕10025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何龙利不服〔2019〕10025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向息县公安局申请复议。2019年8月29日,息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息公刑复字〔2019〕4号刑事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后何龙利向信阳市公安局提出刑事复核申请,2019年9月30日,信阳市公安局作出信公刑复核中字〔2019〕2号中止刑事复核通知书,经审查,因其他应当中止复议、复核的情形,决定中止刑事复核。网络上出现的举报帖子中陈述的内容与被告何龙利向公安局控告的内容均是对温豹等人违规发放3480万元贷款,涉嫌的控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温豹起诉被告何龙利侵害其名誉权系由网络上出现的以《信阳息县农商行违规放贷,三千多万贷款被家族式侵吞》、《欺诈诱骗三千四百八十万被侵吞河南息县农商行违规放贷遭实名举报》等为标题的帖子中宣称温豹等人违规放贷,涉嫌等内容引起,原告认
为该举报内容为被告何龙利所作的不实陈述,系对原告的诬告陷害、恶意诽谤,故此成讼。根据信阳市公安局对被告何龙利提交的刑事复核申请作出的因其他应当中止复议、复核的情形,决定中止刑事复核的处理意见,并未认定何龙利控告温豹等人违规放贷,涉嫌的内容属实,确已构成刑事犯罪,也未认定被控告人确无犯罪事实,不构成刑事犯罪,故在对何龙利控告内容无确切定性的情况下,网络上出现的与何龙利控告温豹等人内容一致的帖子并不足以认定该行为确实侵害了原告温豹的名誉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温豹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温豹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温豹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2020)豫1528民初62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证据采信不当,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关于案涉侵权网贴中的内容是否属实、是否与事实一致,进而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上诉人一审举证的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所查明与认定的事实足以表明被上诉人在侵权网贴中的陈述虚假,属于捏造、虚构事实。关于侵权网贴涉及的本案当事人相关银行贷款主体、用途、担保方式等,除判决书有明确认定,也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与被上诉人在网贴中陈述不一致,息县公安局已经作出无犯罪行为而不予
立案决定,在被上诉人申请复议后,仍作出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一审仅因被上诉人继续针对上述维持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申请复核为由即认定被上诉人侵权与否不具有确切性,显然错误。其一,本案属名誉权纠纷,关于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本案一审有多份证据认定侵权网贴中的内容是否属实、是否构成侵权。一审将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职责简化为公安机关是否将网贴陈述列为犯罪嫌疑而确定,显然于法无据。其二,从证明标准分析,上诉人举证足以表明本案名誉权侵权事实存在,即使尚有事项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救济程序之中,但上诉人的举证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侵权事实足以认定。其三,信阳市公安局的中止复核决定书,或许能够成为影响本案民事诉讼状态的证据,但不能作为彻底否定本案上诉人所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一审举证责任分配不公,证据认定不公平且存有错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查明事实,纠正一审错误哦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温豹提交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民终210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拟证明关于网贴中的与何亚勇有关的490万元款项已经息县法院判决并生效,本案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商业贷款,由何亚勇承担清偿责任,能够证明网贴中关于上诉人等人将贷款瓜分的事实不属实;提交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5民初17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拟证明案涉两笔
贷款因级别管辖问题被指定到息县法院审理,说明本案网贴所涉及的等犯罪行为与事实不符且该两笔贷款所涉纠纷正在正常民事审理过程中。何龙利质证称,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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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5民终37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豹。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龙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家康,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温豹因与被上诉人何龙利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8民初6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明,被上诉人何龙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家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温豹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2020)豫1528民初62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证据采信不当,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关于案涉侵权网贴中的内容是否属实、是否与事实一致,进而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上诉人一审举证的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所查明与认定的事实足以表明被上诉人在侵权网贴中的陈述虚假,属于捏造、虚构事实。关于侵权网贴涉及的本案当事人相关银行贷款主体、用途、担保方式等,除判决书有明确认定,也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与被上诉人在网贴中陈述不一致,息县公安局已经作出无犯罪行为而不予立案决定,在被上诉人申请复议后,仍作出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一审仅因被上诉人继续针对上述维持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申请复核为由即认定被上诉人侵权与否不具有确切性,显然错误。其一,本案属名誉权纠纷,关于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本案一审有多份证据认定侵权网贴中的内容是否属实、是否构成侵权。一审将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职责
简化为公安机关是否将网贴陈述列为犯罪嫌疑而确定,显然于法无据。其二,从证明标准分析,上诉人举证足以表明本案名誉权侵权事实存在,即使尚有事项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救济程序之中,但上诉人的举证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侵权事实足以认定。其三,信阳市公安局的中止复核决定书,或许能够成为影响本案民事诉讼状态的证据,但不能作为彻底否定本案上诉人所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一审举证责任分配不公,证据认定不公平且存有错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查明事实,纠正一审错误哦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