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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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
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父药庆卫状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副教授、药家鑫案中原告代理人、受害人张妙亲属张显名誉侵权一案,在雁塔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药庆卫、张显再次回到舆论的漩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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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一审代理词(部分):
1. 自2011年3月至今,被告张显在其微博、博客上捏造事实,把原告说成“督军”、“蛀虫”、“128天不道歉”、“四套房”、“有权有势”、甚至称原告的岳父为“神秘姥爷”等贬损原告及
亲属名誉,为达到其个人目的,被告以药家鑫是“军二代、富二代、官二代”,以及用“幕后黑手”、“庸政懒政”、“陕西冷娃挖黑幕”、“来陕打黑”“不判死刑很快就能出来”等等抹黑陕西省、西安市政法机关的言论,影射原告利用“财富、权势”非法干扰司法审判想让儿子逃脱法律制裁。
2. 在张显的微博的渲染、隐射下,他微博的评论中,有大量网民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对药家鑫犯罪心理的剖析,说成是原告买通央视及李玫瑾教授要救药家鑫,张显的支持者“路见不平”甚至写对联侮辱李玫瑾教授(玫瑾倒练九阴真经),而本案被告张显不但公然转载,而且公开为此侮辱他人的对联大声叫好,这更进一步地推动了被告的支持者们变本加厉随意侮辱谩骂他人。今年8月,央视《看见》节目主持人柴静也因客观报道了本案原告及家庭的真实情况,招来了被告以及其支持者的侮辱、谩骂和纠缠。
3. 在原告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准备依法维权之时,被告更是用“杀人犯的父亲”、“希特勒”、“邪恶的化身”等言语侮辱、抹黑原告。至今,在被告张显的博客和微博中还有大量被告原创和转载侮辱、贬损原告的文章,其粉丝例如“路肩不平”“赵满幅律师”“李钛先生”“皇城御猫”“青梅煮酒518”“CC踢卫CC踢卫”等的留言更是将原告称为“药狗”、“冷血”、“蛀虫”、“有
钱人对穷人的反攻倒算”、“老妖精”、“杀人犯的父亲”、“药朗台”“杀人犯的父亲药庆卫”等等。
4. 被告的支持者在其微博内的言行举止,正是由于被告将自称“他也无法查清”的猜测,通过其经过身份认证,并坐拥总计数十万粉丝的各门户网站微博和数百万阅读量的博客进行广泛、快速地传播、扩散,带来的后果贬损了原告的名誉,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利,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理应因其违法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 一. 被告张显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
二. 被告张显制造的谎言和谣言,破坏司法机关司法诚信的同时,制造了社会体对立,也将原告描绘成利用权钱交易进行“司法黑幕”的幕后黑手,并以谩骂、羞辱引起公众误解,使原告的社会评价急剧降低,精神上受到了极大伤害。
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受害方物质和经济保护的一项法律内容。但,被告将这种对受害者的法律救助和保护手段,妖魔化为原告“花钱买命”的根由,曲解说“法律是穷人的法律”、并制造出原告“冷漠”被害人,企图以“钱、权”等案外因素影响司法公正。
四. 被告张显给本案原告带来的社会影响。
五. 网络维权,在表达诉权的同时,必须事实求是,要恪守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不能以所谓的“正义”为违法行为背书;不能以所谓的“监督”,任由侵权行为的发生;更不能以虚构事实、断章取义的手段,制造社会对立,破坏和谐社会的建设。
药庆卫证据:
1. 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出具的(2011)陕证民字第004879号、第005671号公证书两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792号公证书一份,公证内容为:2011年7月12日11时7分时“西安张显”的第1-17页的微博内容、2011年8月16日10时38分网址为weibo/1050645044“西安张显V”第1-7页部分微博、网址为blog.sina/u/1050645044“晴朗的天空”的博客第1-17页博文、2011年9月22日网址为weibo/1050645044“西安张显V”的五条微博及评论。
2. 《华商报》、《法制日报》、《法治周末》、《中国青年报》等报道五份。
3. 原告夫妻身份证明两份。
4. 公证费面额共计为5960元票据五份。
5. 《中国之声》栏目对被告张显、原告代理人兰和的采访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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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以上内容主要为证明被告张显明知原告家庭情况,其作为公众人物,应慎言慎行,未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来源进行充分核实而发表不当网络言论,引发网友恶评,造成原告及家人社会评价降低的侵权后果,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药庆卫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原告及其家人的名誉权侵害行为,删除其在网络上的所有侵权内容。
2. 判令被告在其所有博客、微博,以及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新华网、人民网、凤凰网、网易、《人民日报》、《陕西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新京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京华时报》、《华商报》、《华西都市报》的首页以及相应版面连续30天刊登不少于3000字的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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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元。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公证等费用。
张显辩称:
1.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被媒体曝光后,为使案件公正审理及执行,被告作为受害人家属王辉的委托代理人,对原告及其家人以及财产状况进行过一些关注,是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行为。被告在博客、微博的言论并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侵害名誉权情形,故被告无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被告微博的主要内容都是有出处的,有来源的。本案涉及的“蛀虫”一文为转载,被告已对转载信息进行了过滤,主观上无过错,并且被告已就“眼镜道具事件”在网络上向原告道歉。
法院判决:
1.被告张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三日内删除weibo/105064504
4的微博网页上,被告张显于2011年6月17日17时10分发表的微博1条;在三日内删除网址为blog.sina/u/1050645044名为“晴朗的天空”博客网页上,被告张显于2011年6月4日16时34分转载的题目为《从余则成到自摸———药家痔馕的拙略》、2011年8月16日13时23分转载的题目为《没有真相就是最大的谣言:从柴静选择性眼瞎》博文2篇。
2. 被告张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址为weibo/1050645044的新浪微博、网址为blog.sina/u/1050645044新浪博客上连续三十日分别刊登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刊登期间不得自行删除),向原告药庆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 被告张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药庆卫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元,公证费人民币5960元。
4. 驳回原告药庆卫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图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张显承担。
分析:
  侵犯名誉权行为成立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吕洗发水
  1.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公开传播)。
  2. 致害行为的违法性(诽谤、侮辱、揭人隐私等)。
  3. 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和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 致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过失、故意)。
  虽然张显称其作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中原告受害人家属的委托代理人,关注原告及财产状况是正常履行代理职责行为。但是在网络上针对原告发表微博、转载博文本不属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或者职责内的特定义务。并且就这四点而言,张显作为公众人物,在微博上公开发布不实信息,未对转载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过滤,致使网友发表大量的贬损性评论,确已造成药庆卫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药庆卫的名誉权。
然而,在这个民事侵权案例中,有两点仍是值得分析的。其一:药家鑫作为死者,张显诽谤其为“军二代、富二代、官二代”能否成为侵犯药庆卫名誉权的原因之一。其二:药庆卫在药家鑫一案后已成为公众人物、刑事犯罪分子的家属,其名誉权是否应退让到公众利益之后,也就是说,张显作为药家鑫一案中受害人亲属,关注并公布药家的财产情况,即便出现不实信息是否也是合理的。
  针对第一点,对于死者而言,一方面他不再是权利主体也不可能享有任何权利,所以对“死者名誉”的保护,绝对不会是对死者民事权利(如名誉权)的保护。然而死者的名誉可能与他人相关联,构成他人名誉的一部分。所以说,对于“死者名誉”的保护,实则上在保护相关生者的名誉权。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答问之五指出:“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本案中,原告方为药庆卫,也就是药家鑫之父。张显诽谤药家鑫为“军二代、富二代、官二代”侵犯了“死者荣誉”,亦侵犯了“生者荣誉权”。也就是说,作为药家鑫之父,药庆卫以张显侵犯“死者(药家鑫)荣誉”为理由之一起诉张显侵犯自身荣誉权是合理合法的。
  就第二点而言, 首先我们要承认刑事犯罪分子的家属同样具有法律权利,特殊体的利益也需要法律保护,网络舆论监督也是要有一定限度的。第二,药庆卫在药家鑫一案后的确成为了公众人物,为人们所广泛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有一定关联,从理论上可以被归为非自愿型社会性公众人物。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公众人物进行严格的区分。但我个人认为,药家鑫是否应被判处死刑属于刑事案件讨论的范畴,但药家鑫一案确实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药家也曾引来强烈的舆论声讨,在这种情况下,已成为公众人物的药庆卫,其名誉权在公众利益面前,是无法得到完全的保障的。在一定范围之内,公众的舆论监督应是法律允许的,出现不实信息也属难免。
但对于这个案例来讲,首先张显本人不仅是受害人家属,同时也是公众人物。他不仅不对不实信息进行验证,反而广加传播,对药家进行恶意的贬损侮辱,早就不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范围之内,甚至可以说是“操纵”舆论针对药家,其行为实在可恶。
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处张显在其新浪微
博、新浪博客向原告药庆卫赔礼道歉,而不予支持药庆卫要求张显在其余二十几家媒体的首页或相应版面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公正公平,惩恶扬善是法之根本。张显侵犯药庆卫名誉权一案属于民事案件,与药家鑫一案是两个案子,互不矛盾。药庆卫起诉张显侵犯其名誉权将是中国民法史上的一次经典案例,也正是药庆卫保护自己的最好方式。司法不能为舆论所,法律程序正义才应是司法进步的最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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