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7⽇,司法部发布《中华⼈民共和国外国⼈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经发布,可谓⼀⽯激起千层浪,在社会上引起⼴泛关注,但是在众多的议论中以反对意见居多,其中不乏激烈的⾔辞和极端的论调。在反对这部条例之前,不妨先冷静下来,在了解中国外国⼈永居制度和本次⽴法背景的基础上,看看这究竟是⼀部怎样的条例。1
我国外国⼈永居制度的历史沿⾰
⽬前我国使⽤的有关外国⼈永居制度的法规,是2004年8⽉15⽇发布施⾏的《外国⼈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这是⼀部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在当时该《办法》的上位法是1985年出台的《中华⼈民共和国外国⼈⼊境出境管理法》,该法曾⾸次提及 “永久居留”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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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30⽇,《中华⼈民共和国出境⼊境管理法》颁布并于2013年7⽉1⽇施⾏(《中华⼈民共和国外国⼈⼊境出境管理法》也宣告废⽌),该法的第四章第⼆节,明确规定了有关外国⼈永久居留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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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挑选冰箱2012年9⽉25⽇,中共中央组织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印发《外国⼈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在2004年《外国⼈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发布施⾏8年以来,进⼀步细化了获得永居资格的外国⼈在华享有的⼯作与⽣活上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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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1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外国⼈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要求 “加快制定外国⼈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并提及 “现⾏外国⼈永久居留制度逐步显现出申请条件设置不合理、签发对象偏窄、待遇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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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17⽇,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国务院2016年⽴法⼯作计划》,在预备项⽬中,申明由公安部负责起草《外国⼈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条例》。2016年6⽉7⽇,公安部发布《中华⼈民共和国外国⼈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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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2⽇,国家移民管理局挂牌成⽴,由公安部管理,其中⼀项职责为:协调拟定移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外国⼈停留居留和永久居留管理。物化生可以报什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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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27⽇,司法部发布《中华⼈民共和国外国⼈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将作为国务院⾏政法规以1个⽉的时限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人体艺术苏紫紫综上所述,《外国⼈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今已施⾏近16年,对处于⾼速发展期的中国来说,该《办法》已经完全⽆法适应当下中国对于外国⼈才的需求。有关数据显⽰,在华⼯作、⽣活、学习的外国⼈已经超过百万。国务院在2015年底就已开始筹备酝酿重新制定条例,从2016年的由公安部发布草案征求意见到今年也已经过了4个年头,可以说,对于外国⼈永居权管理的法律制定更新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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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法的核⼼内容
对于《永居条例》,社会各界最关⼼的内容就是关于外国⼈永居资格规定的部分。从司法部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可以申请永居资格的外国⼈笔者⼤致将其分为5类,其中第11、12条规定了突出贡献与杰出成就⼈员的申请条件,第13条规定了政府引进⼈才的申请条件,第15条规定了在华⼯作⼈员的申请条件,第16条规定了投资⼈员的申请条件(常说的投资移民),第17条规定了家庭团聚⼈员的申
请条件。第11-13条,规定的条件较为苛刻,在这⾥暂且不做讨论,对于⽹上争议最严重的第15-17条,下⾯进⾏逐条分析。
第⼗五条
外国⼈依法在中国境内⼯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且纳税记录和信⽤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具有博⼠研究⽣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校毕业,在中国境内⼯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年;
(⼆)在国家重点发展的⾏业、区域连续⼯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年,⼯资性年收⼊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平均⼯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年,⼯资性年收⼊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平均⼯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作满⼋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资性年收⼊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平均⼯资的三倍。
三国演义好词好句摘抄前款第⼆项⾄第四项规定的⼯资性年收⼊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络上反响较⼤的就是在华⼯作⼈员申请标准中的⼯资收⼊标准过低,但如果仔细看条⽂会发现,其中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外国⼈⼯资性年收⼊的最低标准, “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这也就意味着这个标准需要经过各地对本地外国⼈⼯作情况以及⼯资标准调研后再进⾏确定,还有很⼤的调整空间。个⼈推测,实际施⾏标准⼀定会远⾼于条⽂中所说的最低标准。
⽽对于博⼠研究⽣学历,不少⼈也嗤之以⿐,认为国内不少⾼校的博⼠研究⽣⽔分很⼤,外国⼈申请更是门槛很低。但笔者认为,⽆论怎样,博⼠是我国的最⾼学历学位,标志着在本专业的最⾼学识⽔准,如果存在所谓的“外国⼈在华读博标准过低”的情况,⾸先应该规制的是教育管理部门,⽽不是直接否定外国⼈在华所获得的博⼠学位,更不能轻易地就因此将这⼀标准从永居资格申请条件中剔除。
第⼗六条
外国⼈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然⼈⾝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民币⼀千万以上;
(⼆)在国家实⾏外商投资⿎励措施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额和聘雇中国公民⼈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在中国境内设⽴⾼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效益显著并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
前款第⼆项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第⼀款中的投资⼈民币1000万以上,有相关专家表⽰,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环境的变化,经济类移民的标准不宜确定的过于具体,笔者认为是有道理的。2004年《办法》中的这⼀⾦额规定为200万美元,如今16年过去了,这⼀数额反⽽⼤幅度下降,笔者也暂时⽆从得知设⽴标准,但这⼀标准对⽐其他国家投资移民类申请条件来看基本相当。
第⼗七条
第⼗七条
外国⼈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有稳定⽣活保障和住所;
(⼆)未满⼗⼋周岁的⼦⼥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母;
(三)年满六⼗周岁,在⽆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有稳定⽣活保障和住所。
笔者认为,其中第⼆款、第三款,是为了保证家庭完整、团聚的需要,⽽且主要针对未成年⼈和⽼⼈(有些国家甚⾄将⼦⼥标准放宽⾄21岁),从伦理⾓度、⼈道主义⾓度都没有过多值得质疑之处。⽽反响最强烈的第⼀款,其实在2004年的《办法》中就已经存在,在此次条例中基本保持不变,⽽且这也是国际绿卡制度中⽐较通⾏的标准,笔者推测,该条款已施⾏近16年,作为⼀条⼗分稳定的申请条件,在国家层⾯想必已经拥有了⼤量的数据和案例⽀撑,在宏观层⾯从严把控之后,该申请条件并不会导致外国⼈⽤永居资格的滥发。对于有些⼈分析,是为了解决所谓的中国男⼥性别⽐例失衡后的婚姻问题,笔者持保留意见,因为从本次条例修订的⽴法原意来看,并不存在推⾏、⿎励涉外婚姻的背景。
对于上述条款,⽹络上很多⼈都有⾃⼰的解读和看法,并且认为《条例》⼤幅度降低了外国⼈永居资格的门槛。但如果脱离⽴法背景与⽴法者原意去孤⽴地、抠字眼地解读条⽂,难免会陷⼊法条机械主
义,与实际情况脱节。《条例》的⽴法背景是随着我国综合国⼒提升和国际⼈才竞争的加剧要“聚天下英才⽽⽤之”,在这样的背景上,很多⼈担⼼的所谓的不符合⼈才标准、素质较低的,尤其是贫困及发展中国家的⼈⼝⼤量涌⼊中国“钻空⼦”的情况,不太可能出现,笔者认为,即使这批⼈勉强符合条件,其申请也将由国家移民部门进⾏严格的筛选和把关,因为符合申请条件,并不意味着⼀定会被批准,《条例》第26条也详细设置了不予批准申请的条款。另外,《条例》第31-33条也设置了取消永居资格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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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这部条例
2013年3⽉20⽇,国务院出台《国务院⼯作规则》,提出“完善政府⽴法⼯作机制,扩⼤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中华⼈民共和国外国⼈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这样⼀部可能会关系到每个公民利益的法规,司法部在官⽹及时发布了全⽂,并公开征求意见,也反映了我国在⽴法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上的应有举措,⼤家也应该更加平和理性地发表⾃⼰的看法见解,将⾃⼰的担忧通过⽴法征集渠道反馈给相关部门,这样也可以更好地促进《永居条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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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发稿前,司法部也对社会各界的关切进⾏了回应,表⽰,《条例》⽬前尚处于向社会征求意见阶段,司法部将按照科学⽴法、民主⽴法、依法⽴法的要求,对公众所提的意见建议,认真深⼊予以研究。《条例》在充分吸纳公众意见、进⼀步修改完善之前不会仓促出台。
此次修订条例,之所以在民众中产⽣巨⼤反响,有⼀定原因是因为,⼀段时间以来,⽆论在新闻媒体报导、还是百姓见闻,有对外国⼈在中国享受所谓的 “超国民待遇”的误解,这也在⼀定程度上反映出了相关⾏政部门在对在华外国⼈管理上的疏忽。在中国⽣活的外国⼈,必须要遵守中国的法律,融⼊中国的⽂化,对于遵纪守法和⾼素质的外国⼈中国⼈是欢迎的,同样,给真正为中国发展做出贡献的⾼精尖外国⼈才发放永居资格,也不会有⼈反对。此次外国⼈永居制度的完善,⼀定会帮助中国更好地吸引外国⼈才,增强综合国⼒,在国际⼈才竞争中迎头赶上。相信,《外国⼈永居条例》在⼴泛征求意见后,最终版本会更加完善,也希望有关部门及时对这部条例进⾏解读,打消民众担忧。
以上谨代表个⼈观点,不代表法律读库⾃媒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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