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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最⾼⼈民法院司法政策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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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被告⼈,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被告⼈不能提出保证⼈,也不交纳保证⾦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被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2013年12⽉18⽇,法发〔20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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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各地司法机关普遍反映,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被告⼈不得直接适⽤逮捕措施,造成实践处理存在诸多困难,如犯罪嫌疑⼈、被告⼈脱
逃后导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审判决⽣效后收监执⾏难,等等。为解决此难题,有的地⽅明知逮捕不妥,也对被告⼈予以逮捕;有的地⽅以需要提请⼈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为由,延长拘留时间⾄七⽇甚⾄更长;有的地⽅突破刑事诉讼法关于开庭公告时间等诉讼期限的规定,在七⽇内完成侦查、起诉和审判⼯作。经研究,法律的明确规定应当得到严格执⾏,即使存在犯罪嫌疑⼈、被告⼈脱逃的可能性,也不能突破法律规定违法办案。故《意见》第七条强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障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权利,遵守法定诉讼期限、强制措施等规定。只有犯罪嫌疑⼈、被告⼈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才可依法予以逮捕。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被告⼈不能直接适⽤监视居住措施,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被告⼈不能提出保证⼈,也不交纳保证⾦的,可以监视居住。
——⾼贵君、马岩、⽅⽂军、曾琳:《〈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载《⼈民司法》2014年第3期。
《最⾼⼈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2017年9⽉版第618页观点编号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