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复习题
(课程代码 362140)
一、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复仇者联盟 彩蛋
2.刑事诉讼法
3.当事人
4.诉讼参与人
5.自诉
6.鉴定人
7.证人
8.管辖
9.级别管辖
10.立案管辖
11.专门管辖
12.回避
13.自行回避
14.申请回避
15.辩护
16.指定辩护
17.自行辩护
18. 辩护人
19.强制措施
20.拘传
21.取保候审
22.监视居住
23.拘留
24.逮捕
25.诉讼代理人
26.通辑
27.上诉
28.附带民事诉讼
29.当事人
30.立案
刘峙
31.侦查
32. 讯问犯罪嫌疑人
饰品批发市场33. 勘验、检查
34. 物品检验
35. 现场勘查
36. 搜查
37. 不起诉
38. 法定不起诉
39. 酌定不起诉
40.刑事审判
二、简答题
1.刑事诉讼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2.刑事诉讼的任务是什么?
3.诉讼的特征是什么?
4.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5.简述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6.简述在完全依靠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犯有被控罪行时必须符合的规则。
7.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指的是哪些案件?
8.简述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9.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0.简述法定不追诉原则的内容。
1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喻恩泰12.简述回避的适用条件。
13.简述立案的条件。
14. 简述自诉案件的种类。
15.简述提起自诉的条件。
16.简述延期审理的情形。
17.简述简易程序的特征。
18.简述上诉、抗诉的理由。
19.简述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20.简述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区别。
三、案例分析题
1.刑满释放人员某甲故意伤害某乙,致某乙重伤。某乙的儿子某丙向检察院提出控告。检察官甲告知某丙:不能受理你的控告,因为根据刑诉法第221条的规定,罪犯又犯罪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检察院处理,个人无权提出控告,你只能向原执行机关反映。检察官乙告知:案件有明确的原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你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于是某丙到法院控告。法官告知:对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而法院无权拘留,某甲是现行犯,你可以把他扭送到公安机关,请求公安机关及时处理。 问:本案应该由哪个机关管辖?检察院、法院的答复是否正确?
2.王某是扬中市铁路集团的职工,一天他在市场买菜时与迎面走来的刘某碰了一下,王骂了对方一句,刘某反唇相讥,三两句后,双方便大打出手,王某抄起一块砖头往刘某头上狠狠一砸,致使刘某当场休克,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因脑颅出血,变成终身残废。这一案件当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区法院时,区法院认为该案的被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应当由市中级法院管辖,但中院认为该案没可能判无期或死刑,于是退回。此外,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为铁路工人,应由铁路法院管辖。
(1)该案应由那个地方的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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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为什么区法院认为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该案中两级法院互相推诿的情况,应如何解决?
  (4)被告辩护人的意见有理吗?
3.被告人洪某,男,35岁,某市饮料厂厂长;被告人钟某,男,40岁,某市政府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被告人卢某,男,26岁,某市饮料厂工人。2009年1月某市饮料厂会计花某向某市政府举报部门投寄了揭露被告人洪某经济犯罪问题的匿名举报信,被告人钟某与洪某系姨表兄弟,钟某收到举报信后,不予登记,并将该材料给了洪某。洪某核对笔迹后发现是本厂会计花某所为,遂生杀人灭口之念。洪某到自己的亲信卢某,表示如果卢某想办法除掉花某不仅可以升官,还给他2万元酬金,卢某同意之后,洪、卢二人多次密谋杀害花某的方法,并准备好作案工具。2009年3月18日,卢某以请花某喝酒为名,将花某骗至他家,将花某灌醉后,取出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尼龙绳等物,在早已隐藏在卢家的洪某帮助下,将花某杀死,分尸后丢弃于野外。
案发后,某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洪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卢某无期徒刑,以泄露
国家秘密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4年。一审判决宣告后,花某之妻叶某认为一审判决对卢某和钟某量刑很轻,提出上诉。
    (1)叶某是否有权提出上诉?正确做法是什么?
    (2)如果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当怎样处理?
    (3)如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确有错误而检察院要求撤回抗诉时,如何处理?
    4.光明村与前进村是相邻的两个村,由于祖辈上有一点争执,于是光明村定下一条规矩,就是本村的人不能与邻村的人谈恋爱。李某是光明村村民,但她偷偷与前进村张某相爱,终于此事被村长发现了。在村民大会上,依照村规,村长当众把李某的腿打断了,并扬言道:“这是我们村的家事,就算是公检法,也没权管!你们不要再犯村规,否则,她就是榜样!”李某纳闷道:难道我的腿就这样算了?
    (1)村长的话对吗?
  (2)该案应归谁管?
  (3)按照管辖的分类,该案例属于那一种类型?
  5.张林与高云发生口角,盛怒之下向高云臀部连刺两刀,高云鲜血直流,被在场众送往医院。医院距案发地只有5分钟的路程,到医院后,该院医生及时将其伤口缝合,然后让其离开医院。在缝伤口之前,医院医生未测高云的血压、脉搏,也未探查其伤口。高云在离开医院3小时之后,神志不清,身下有大片血泊,处于失血休克状态,高云又被送进该医院抢救。经探查伤口,发现系臀下动脉断裂。该医院已达到缝合中动脉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当事医生也具备探查伤口,缝合中动脉的学识及水平。但由于失去了抢救时间,高云再次到医院后,终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以张林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提请人民检察院起诉,检察院也以此罪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林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决。至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判决执行中,被告人张林又提出申诉,要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1)被告人是否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2)本案的审判监督程序如何提起?
  (3)被告人如何才能令其申诉符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6.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5月30日上午重新审判王力、孟虹贪污盗窃人民币8万元案件,判处王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判处孟虹有期徒刑12年。
    24岁的王力原为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永定路分理处储蓄所复核员,22岁的孟虹原为北京电机厂工人。两人密谋骗取巨款挥霍 。被告人王力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支行辖区往来代理收款报单”一张,以某单位提取互助金为名,从永定路分理处骗取人民币8万元。
  王力、孟虹贪污盗窃案,2001年1月22日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判处王力有期徒刑15年,判处孟虹有期徒刑5年。王力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量刑不当,为此撤销原判,发回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重新审判了这一案件,法庭经过审理,进一步查清了王力、孟虹贪污盗窃案的全部事实 ,认为被告人王力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盗窃国家巨款,被告人孟虹积极伙同作案 ,他们所犯罪行,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极坏。为保护国家财产侵犯,应依法从重判处。
    二审能加重王力、孟虹的刑罚吗?
7.某人故意伤害,致被害人重伤。被害人的配偶向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认为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比较明确,案件事实也比较清楚,不需要侦查,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叫被害人的配偶县法院。被害人的配偶到县法院去起诉时,县法院认为:本案被害人伤害情况严重,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不能直接受理;并且,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应当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县法院是基层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县法院告述被害人的配偶:你要么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要么中级法院。
光盘行动手抄报内容公安机关、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8.陈与李为同一国有企业职工,两家同一道大门进出,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陈某文质彬彬、孩子幼小,李某身强力壮,对陈家常有欺负现象,遂形成多年积怨。随着时间的推移,陈家的两个男孩逐渐成年(同为该企业职工),常欲寻机报复。
  某年6月27日,李某把陈家的摩托车撞倒了。陈家的次子小陈向李索赔,李不肯。于是,小陈把他哥哥大陈叫上,于次日,在过道上把上班的李拦住,向其索赔。李推搪他的责任,兄弟二人冒火,合力对李进行毒打,致李重伤,经送医院抢救后虽脱离危险,但已致成痴呆,终身残废。
  企业领导认为事情重大,建议李的爱人方某司法机关处理。方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这是企业内部职工的斗殴事件,案件事实也比较清楚,无需采用侦查手段,在邻居中作一般的调查了解就行了,直接法院告就行了,遂作出不立案决定。检察院以国有企业职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为由,也不予受理。方某向法院控告时,法院又认为伤害情况严重,不属轻微刑事案件,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1)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正确吗?
(2)人民检察院的说法对吗?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4)本案中被害人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9.孙锁,男,23岁,某县交警大队警察,其父是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日,在处理违章驾车的姜某时,由于姜某出言不逊,孙某一怒之下便对其拳打脚踢,甚至用铁棍殴打姜某的肩部、背部,并将其关押2天。姜某向甲县公安局提出控告,甲县公安局告知该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告知其向检察院控告。甲县人民检察院接受控告后予以立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孙锁曾在半年前实施过抢劫并致人重伤的行为,认为抢劫罪是主罪,于是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局。甲县公安局立案后,对两起案件事实一并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于是直接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认为,由于本法院院长需要回避,因此案件不宜由本院管辖,遂将案件交甲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
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10.某公安机关侦查一起特大持抢劫工资款案件,在侦查过程中,侦查员陈某发现其堂兄是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于是便主动向有关领导提出回避,并停止了其负责进行的侦查活动。陈某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有权做出回避决定的主体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