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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义3万一次过夜6万百家论坛种州浅析如何加强惩治和预防生态环境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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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尔杰克逊 迈克尔乔丹沙县人民检察院
摘要:近几年,生态环境保护备受关注,相关部门也紧抓 惩治和预防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惩治和预防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仍存在着一些困难 亟待解决,相关制度建设等也需要尽快确立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关键词:生态环境;惩治预防;主要问题;对策建议
一、当前惩治和预防生态环境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_)发现查处难度大
一是认定难。环境污染具有潜伏性、隐蔽性,企业排污是 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由于当前科技条件的限制、专业检 测人员的缺乏等,给环境破坏主体确定、因果关系的判断等带 来一系列问题。该类违法犯罪大多要求行为人又明确的主观故 意,一些单人作案案件,在只有单人供述,无其他证据相互印 证的情况下,是为打击犯罪而降低标准,还是为保证案件质量 而放纵违法犯罪,在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改革下,将检察 机关推人两难的境地。二是鉴定难。鉴定机制不健全、鉴定人 员匮乏、鉴定程序复杂耗时长、鉴定费用昂贵等问题制约案件 查办工作。如污染环境案件,若污染物系非国家明文列举的类 型,查明污染物具体属于何种有毒物质需数十万元的鉴定费,给基层机关有限的司法资源带来较重负担。三是法律适用难。我国破坏生态环境犯罪领域的立法尚不够完善,尤其是涉林方 面,相关司法解释年代久远不能适应当下司法实践的需要。如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一些违法行为人一边占用一边向主管部 门报案,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将先前占用的农用地“合法化”,等到公安介入时,虽然多次占用累计面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但是扣除先前行政处罚的却不够罪。再有部分犯罪量刑偏低。如污染环境犯罪只有两档量刑幅度,最高刑仅为七年,环境污 染具有潜伏性,在当下无法准确衡量具体造成多少财产损失、对人体健康造成何种危害的情况下,对危害结果缺少公正的判 决,判处三年以上刑罚都很困难。
(二)部门衔接不顺畅,制约对违法犯罪的查处
一是基层行政执法力量薄弱,部分人员素质不高。基层执 法人员配置少,造成在日常巡查时以点带面,出现执法肓区。部分执法人员执法素质不高,在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处罚手 段较为单一,如只是发取缔违法通知书或是执行,无其他 的强制手段,行政相对于高额利益回报微乎其微,难以阻 止违法犯罪。二是证据意识不强,行政与刑事程序证据转化不 及时。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证据的收集、固定 仅仅保留在行政违法案件的标准,致使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出 现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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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证据灭失或者证据不符合刑事案件标准而无法采信,或是因为行政案件瑕庇,严重影响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三是 部门间配合存在制度阻隔。如在林某某等人焚烧电子垃圾环境 污染案中,林某某等人与环保局签订了赔偿协议,支付的赔偿 款缴纳进环保局账户,环保局使用该费用清理电子垃圾,后续国土部门在清理后的现场进行复耕的费用却因环保局无该支出 名目而无法从赔偿款项中支出。
二、加强生态环境跡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 加大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力度
一是整合执法资源,形成合力。整合环保、林业、国土、水利等部门的执法资源,成立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履行专 项打击整治职能,着力解决区域内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二是 保持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法院、检察院、公安应加强沟通协 调,形成保护生态环境共识,始终保持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活 动的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有力打击和 震慑犯罪。
(二) 健全生态环境监管长效机制
angelababy陈伟霆一是建立联审机制。畜禽养殖、采砂、采矿等涉及多个部 门,建议将用地、环评等内容作为办理养殖、采砂、采矿许可 证的必要条件,由涉及的主管部门联合进行审批,从源头上预 防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发生。二是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与相 关部门间的沟通交流。分别指定专员负责涉嫌生态环境
犯罪行 为的查处、移送、起诉、判决等各环节的协调沟通,对案情复 杂或重大案件,尤其是重大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提前介人,引
导公安侦查取证。三是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各职能部门应及时 将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査办、移送、处理等情况及时 录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的互通共享。
(四) 健全生态恢复工作机制
一是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基金。通过政府拨付、社 会捐赠、环保部门征收污染治理费、法院判处环境恢复金等渠 道募集资金,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受害体救助、生态教 育警示基地建设。二賊索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恢复原状执行。对林地恢复原状需要达到恢复林地用途或是恢复林地生产条件 或植被,将该恢复纳人林业生态修复工程,积极组织力量恢复 森林植被,在期限内无法恢复原状的,主管部门应对恢复原状 提出具体的诉求,例如拆除地面构筑物、恢复种植条件、补种 树木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不能强制执行的,由有资质单 位代履行,由被执行人支付相关费用。
(五)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立法机关应加强调研,尤其是加强对基层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工作的了解,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当前实况的法律法规规 章。同时建议适当提高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可参照污染 环境案件按日连续
处罚的作法;提高相关犯罪的量刑幅度,探 索司法机关作出从业禁止令,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从根本上遏 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作者简介:
吴起江(1967.7—),男,福建沙县人,学士学位,沙县人民 检察院生态部部长,检察官,研究方向:刑事法律。
牟丽鸣(1986.3—),女,山东文登人,学士学位,沙县人民 检察院生态部副部长,检察官,研究方向: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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