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庆市分行
违规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储银行金融类业务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确保金融业务资金安全,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施人员为邮储银行审计员及各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金融业务中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邮储银行规章制度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邮储银行、邮政局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各岗位正式职工、聘用工、劳务工等相关人员。
邮储金融业务岗位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但未调离本系统的,如发现其在该岗位工作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仍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违规违纪个人责任划分:
(一)责任人
1、集体违规违纪单位的主要领导。
2、指令经办人违规的人员。
3、违规违纪的个人。
4、重大违规违纪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经办人员。
(二)相关责任人
违规违纪行为的参与人员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处罚范围
第六条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统计上级检查,监督检查岗位业务检查、审计、案件调查;人民银行、银监局等外部监管机关的检查;用户投诉、媒体报导等途径发现的违规行为线索,经核查属实的,均按照本细则进行经济处罚和积分考核。
第七条 各级邮储银行审计部门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个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和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八条 对邮储金融业务处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除限期纠正外,视情节轻重,均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对单位处罚包括通报批评、停办相关业务。对个人(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处罚包括通报批评、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积分考核。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三章 处罚标准
第一部分 综合业务
第九条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空存实取、私填凭条贪污用户储蓄款、侵占邮储资金、截留应收款、盗窃金库款、填制假缴款单、贪污代发工资款、利用微机修改帐户信息、伪造存折实施犯罪的,除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其赔偿损失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等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条 阿门歌词邮储金融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后果的,给予撤职以上纪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
(一)擅自增加储蓄业务种类、增加或减少存期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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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设立、合并、撤销或变更储蓄网点。
(三)擅自挪用业务资金或转移邮储资金(含利息等)。
吃鸡外挂(四)擅自将邮储资金拆借、贷出或用于资本运作。
(五)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六)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办理业务,获取私利。
(七)擅自以银行名义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八)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金融业务资金案件。
(九)从事账外经营活动、违规经营。
(十)私自招聘邮储银行从业人员。(如何理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空存、虚增储蓄存款。
(二)办理储汇业务乱收费。
(三)公款私存。
(四)侵吞或变相套取、截留储户本金和利息。
(五)自行印制或宣传非法金融业务广告。 (谁来印制,业务宣传费在哪?)
(六)为储户办理无折取款或在营业窗口之外办理储蓄业务。
(七)伪造原始凭据。
(八)值守人员持有金库(保险柜)钥匙。
(九)网点之间私自利用存折相互调剂备用金。
屈楚萧恋情(十)白条抵库。
(十一)因前台人员设定预期收益、夸大投资收益、不按保险条款宣传介绍保险产品而造成客户投诉、中途退保及满期给付产生损失和纠纷的。(这种情况可能时有发生)
(十二)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在经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主
管领导及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重要业务操作岗位和处理流程设置没有做到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层层监督。
(二)安排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或未能监督执行分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
(三)未严格执行四项制度。
(四)使用有赌博、、嫖娼等劣迹人员。(脸上没挂牌,谁来界定他有劣迹行为)
(五)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管理混乱,职责不清。
(六)柜员制管理不规范。
(七)网点日常管理工作极其混乱,影响正常工作和企业形象。
(八)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基本业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看好书元以上2000元以下,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一)泄露储户储蓄信息。
(二)现金账实不符(差额1000元以上)。(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营业员误操作,误存或误取怎么办,不是主观故意也吗)
(三)未按规定收缴伪造、变人民币。
(四)未严格执行计算机三级口令管理,致使密码简单、泄露。
(五)串用工号、口令办理业务。
(六)单人临柜、擅自离岗。
(七)擅自将邮储资金存入个人账户。
(八)丢失空白存单(折)、储蓄卡等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
(九)代用户存取款、代填凭条、输密码、签字;上门收款未与用户签订协议教学工作总结范文,未做到双人武装押运。
(十)丢失或损毁永久(重要)性保存的档案、账簿和资料无法弥补。
(十一)无故拖延,拒绝储户办理业务。
(十二)未经授权规定管理、操作计算机,查看、改动计算机数据;未经授权批准随意修改客户资料。
(十三)违反操作流程处理业务,造成错办业务酿成后果的。
(十四)未按规定上缴邮储资金。
(十五)营业人员离岗时,系统不退出,重要物品不收起或未妥善保管。
(十六)营业员私自篡改、涂改、挖补原始单据。
(十七)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简化或变通操作程序,造成后果的。
(十八)营业网点未经批准擅自停业、缩短或延长营业时间。
(十九)监督管理岗下发的验单、整改通知单,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不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