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3
【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1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万怡邓山朱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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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重庆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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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周华
【当事人-个人】周华
【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
【代理律师/律所】魏洪明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魏洪明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魏洪明
【代理律所】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充电桩多少钱民终字
【原告】重庆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
【被告】周华
【权责关键词】合同质证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罗京的老婆0
【本院查明】另查明,企业家联合会在仲裁庭庭审中认可自2018年11月起周华每月工资为5000元/月。庭审中,周华主张其离职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企业家联合会举示了周华工资清单,拟证明周华2018年8月和9月工资是3000元,10月是4000元,11月至2019年1月份是5000元/月;周华质证认为,8月至10月发的是部分工资,约定的工资是5000元/月,后面企业家联合会有钱了就发的5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企业家联合会应否支付周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义务。入职申请表仅能证明员工曾经有过申请入职的意思表示,至于是否成功入职或正式建立劳动关系无法通过
入职申请表予以证实,故入职申请表不具备固定双方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功能,不能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周华的入职申请表依法并不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法定条款,该申请表并不具备代替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企业家联合会称周华的入职申请表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因此,企业家联合会未与周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关于二倍工资差额如何确定的问题。首先,关于周华的入职、离职时间。周华填写的入职申请表时间为2018年7月1日。企业家联合会上诉称周华仲裁阶段自述入职时间为2018年8月1日,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因此,本院依法确认周华入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企业家联合会举示的考勤表能够看出周华自2019年4月16日至4月30日期间仍有出勤记录。企业家联合会上诉称周华自2019年4月16日以后未在单位上班,故其离职时间应为2019年4月16日,与其举示证据矛盾,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依法确认周华离职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其次,周华于2018年7月1日入职、2019年4月30日离职,因此企业家联合会应支付周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40000元(3000元/月×2个月+4000元+5000元/月×6个月)。 此外,企业家联合会上诉称周华收到的2000元工资应当予以冲抵,并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
企业家联合会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2:01:0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华于2018年7月1日入职企业家联合会,担任会员部部长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5月10日,周华以企业家联合会为被申请人向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请求裁决企业家联合会支付周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3万元。2019年6月27日,该委作出裁决:一、企业家联合会支付周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6000元;二、驳回周华其他仲裁请求。企业家联合会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周华每月工资标准。双方对2018年11月至2019年1
月工资标准5000元/月均无异议,双方对2018年8月至10月工资标准有异议,企业家联合会认为8月和9月发放的工资金额是3000元,10月是4000元,周华认为8月至10月发的是部分工资,约定的工资是5000元/月,后面企业家联合会有钱了就发的5000元。从双方的陈述中可以推知,双方对2018年8月至10月实际发放的工资金额均无异议(2018年8月和9月实际发放的工资金额是3000元,10月是4000元),周华认为2018年8月至10月双方约定工资为5000元/月,并认为企业家联合会没有发足该期间工资,由于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证据显示双方约定工资为5000元/月,周华对2018年8月至10月已经发放工资无异议,周华主张企业家联合会没有发足该期间工资,但是周华没有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依法确认周华2018年8月和9月工资为3000元/月,10月工资为4000元/月。由于企业家联合会在仲裁庭庭审中认可自2018年11月起周华每月工资为5000元/月,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依法认定周华自2018年11月至离职期间,每月工资标准均为5000元/月。 关于周华离职时间。企业家联合会主张周华自2019年4月16日以后未在单位上班,企业家联合会为此举示了考勤表,但是根据企业家联合会举示的考勤表显示,周华2019年4月16日至4月30日期间仍有考勤记录,故企业家联合会的主张依法不予采信。周华主张其离职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依法采信其主张,
认定周华离职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企业家联合会主张入职申请表具有劳动合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企业家联合会举示的入职申请表并不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法定条款,故该申请表并不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企业家联合会依法应向周华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周华于2018年7月1日入职,2019年4月30日离职,因此企业家联合会应支付周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40000元(3000元/月×2个月+4000元+5000元/月×6个月)。
【二审上诉人诉称】企业家联合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企业家联合会不支付周
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本案诉讼费由周华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的入职时间错误。周华在仲裁阶段称其入职时间为2018年8月1日,且其工资发放流水也足以印证其入职时间。2.一审认定的离职时间错误。企业家联合会解聘邹衡、停止原秘书长职务后,周华串通其他工作人员联合罢工。企业家联合会多次通知周华上班,周华不但拒绝还多次到单位闹事,离职时间应为2019年4月16日。3.一审认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企业家联合会提供的入职申请表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4.周华收到的2000元工资应当被冲抵。 此外,企业家联合会上诉称周华收到的2000元工资应当予以冲抵,并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企业家联合会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重庆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与周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民终1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某某附某某斌鑫世纪城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000005040313298。
法定代表人:郭元新,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洪明,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以下简称企业家联合会)因与被上诉人周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18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企业家联合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洪明、被上诉人周华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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