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俗文化
中国的传统婚俗是中国文化的一部分,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系统的体系。这个体系涉及中国人婚姻的方方面面,同时也反映了中华民族深层的文化心理。但中国的婚俗文化也有一个发展完备的过程,经历了从原始初民的粗犷、童真式的“开放”,到封建社会中晚期的成熟、系统的封闭。本文就中国婚俗文化的几个方面进行探讨论述,希望能对中国几千年的婚俗文化有一个大体的把握。
“婚姻”一词在古代汉语里指男女双方的父亲。《礼记·昏义》上又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可见在古代人眼里,婚姻仅仅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一种社会性的缔约,婚姻的目的也是传宗接代和祭祀祖先,唯独与男女当事人没有关系。而且在古代人眼里,婚姻的实质也并不是夫妻双方的美满幸福,而是崇上与接下。所以,在今天人看来,中国古代对于婚姻的观念是重形式大于重内容,重社会性大于重夫妇的个体性。从上述对于婚姻的这种定义看,基本上没有夫妻双方的影子,在这种婚姻里,夫妻既不是主角,也不是主要参与者,甚至连配角都不是。他们就象道具、摆设、木偶,任人摆布。无论是对于婚姻仪式的举办,还是对于婚姻的目的和实质的看法上,他们都没有发言权。孟子更进一步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句话使上述古人对于婚姻的定义的两方面内容结合了起来。并突出了祭祀祖先的优先地位,就是说,传宗接代是为了祭祀祖先。这种思想一直贯穿了中国二千年的封建社会,并一直在从上到皇亲国戚、下至寻常百姓家占据着统治地位。甚至,在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被推翻之
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甚至直到今天,此种思想仍然死而不僵,并有着相当的市场。不过,今天大多数人对于婚姻的理解毕竟已经大大不同于古代。至少在追求夫妻个体幸福方面,现代人已经将之放到了婚姻的第一位。而且现代人对于婚姻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问题的认识上,也与古人有了根本的区别。古人是重形式大于重内容,今人则正好相反,是重内容大于重形式。现在社会上出现的大量的未婚同居,试婚,“丁克家庭”等现象就是对于传统婚姻观念的一种稍显激进的“矫枉过正”式的反动。不过,正常的生儿育女、道义上的夫妻双方的相互忠诚、尊老等等,毕竟是对社会的一种负责。在这些问题上的激进,至少在现在看来是一种逃避义务的自私行为。因此,回顾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姻发展的历史,出其具有永恒价值的一面,批判其封建糟粕的一面,对于今天的精神文明建设,仍不无借鉴意义。
一、先秦“淫奔”之风
先秦时代,是中国历史上哲学和文化的轴心时代。其时,民风朴厚无文,社会处于孔子所说的“礼崩乐坏”的大情境之中。而儒家的学说思想还没有占据统治地位,因此,人们在男女关系方面基本上是“情之所至”“率性而为”。许多在后代人看来伤风败俗、惊世駭俗,甚至大逆不道、十恶不赦的行为在当时则并不被人认为有什么不正常。史籍中,此类思想和事件屡屡出现,证明先秦时代人们的性观念还是十分“开放”的。
《易经》系辞下传里有这样几句话:
天地絪緼,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
《白虎通德论》解释这句话:“男女之交,人伦之始,莫若夫妇。”完全肯定了男女交合的人伦意义。而《易经》将“男女构精”看作是“万物化生”的本源,从思想上承认男女关系对于万事万物的重要意义。思想是实际的反映,《易经》对男女关系给与如此之高的评价,至少说明,在先秦知识阶层――其实也是社会的
主流阶层,因为当时受教育的权力还掌握在少数统治者手中,《易经》之作者必属于社会主流阶层――眼里,“男女构精”具有重要的本源意义。他们对于男女性关系的看法还没有后世的不洁感。而且,即使从唯物主义角度来说,《易经》的这种“万物起源说”也并非全无道理,从这一点来看,又可以说明,先秦时代人们对于性不仅没有不洁感,而且没有神秘感。
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在男女关系上似乎是非常随便的。后世的廉耻观念几乎是不存在的。这样的记载史不绝书。比如:“文姜如齐,齐侯通焉。”(《左传·桓公十八年》)文姜是鲁桓公夫人,齐侯是齐襄公,他们是同父异母的兄妹。再比如: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通于夏姬,“皆衷其衵服以戏于朝。”(《左传·宣公九年》)君臣三人与一个女人私通,还都穿着这个女人送给他们的衣服在朝堂之上互相炫耀、开玩笑。这在后世人们眼中简直是无耻之尤。再比如:“公子鲍美而艳,襄夫人欲通之,而不可。”(《左传·文公十六年》)襄夫人是公子鲍的祖母;祖母要与孙子私通,真是骇人听闻。
好听又难忘的网名《诗经》中涉及到这样的的例子也不少。上面提到到文姜与齐侯齐襄公的通奸就在齐风的《载驱》和《蔽笱》里有所表现。鄘风中的《墙有茨》、《君子偕老》,邶风中的《新台》写的是卫宣公强占为儿子娶来的齐女宣姜。陈风《株林》就是写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通于夏姬的丑行的。另外,象一见钟情、野外幽会、大胆私奔等情况,《诗经》里都有描写。
除了这些,先秦时期还有一种“转房制”。所谓“转房制”,就是子弟在父兄死后,娶庶母及兄嫂为妻的婚制。例如,嫁给晋文公的怀赢,就曾先嫁晋怀公,怀公死后,秦穆公就把怀赢纳于文公。文公是怀公的叔父,这是叔姪间的转房。而象兄弟间及父子间的转房亦有记载。
除了转房制外,先秦时还有一种“劫夺婚”。即通过强行劫夺的方式达到成婚目的的一种婚娶方式。每当部落或氏族间发生战争,妇女便成为掠夺的对象。除了杀掉外,则“男为人臣,女为人妾。”如《易·屯》:“六二,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又,《易·贲》:“六四,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象曰:六四,当位,疑也。匪寇婚媾,终无尤也。”将娶亲的人误认作寇,可见当时抢婚之风之盛。
性开放的观念不仅表现在行动上,还表现在平常生活和交往中毫无顾忌地谈论此事,而并不以为丑,而将之当作习用而常见的事情。如《战国策·韩策》中,秦国宣太后对韩国的使臣的一段话:“妾事先王也,先王以其髀加妾之身,妾困不支也;尽置其身妾之上,而妾弗重也。……”公开地对外国的使臣谈论自己的房事,而竟能如此从容坦然,也足见当时人们对于男女关系的不在乎的程度。
许嘉璐先生在《先秦婚姻说略》中说:“先秦,确切地说是春秋战国时代,婚姻问题正处在以整易…乱‟、由宽到严的过渡阶段,既有前代的遗踪,又有后代封建囚笼的雏形。”
信然。中国最大的黑社会
二、古代婚姻的聘礼与媒人
中国乃礼义之邦,是讲“礼”的国家。中国古代尤其如此。这在婚姻上也不例外。在古代婚娶中,聘礼与媒人占据极为重要之地位。几乎无媒不成婚。传统所谓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指的就是这种情况。
聘礼当然就是指一定的礼品。这种作为婚姻聘礼的礼品的种类、数量、贵重程度,不同民族、不同时代、不同的社会地位都有所区别。比如,《东汉会要·礼四》里记载,桓帝娶大将军梁冀的妹妹为皇后,“聘黄金二万金,纳采雁璧乘马
束帛,一如旧典。”这样贵重的聘礼一般家庭的人是难以想像的。但聘礼无论贵贱多少,作为传递情意的媒介的作用却是一致的。在社会生产力尚不十分发达的先民时代,一枝花、一颗果、一件粗糙的手饰都可以用来当作聘礼。如《诗经》邶风《静女》一诗说:
“静女其娈,贻我彤管。
彤管有炜,悦怿汝美。
周秀娜写真自牧归荑,洵美且异。
匪汝之为美,美人之贻。”
这首诗里的“彤管”和“荑”就是聘礼。再比如《诗经》卫风《木瓜》:云菲菲的歌曲
“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
匪报也,永以为好也。杨钰莹现在老公
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
匪报也,永以为好也。
投我以木李,报之以琼玖,
匪报也,永以为好也。”
诗里的“木瓜、木桃、木李”和“琼琚、琼瑶、琼玖”也是传情达意的聘礼。此种投桃报李式的交往基本上
是自愿的。只要一方停止送礼和拒绝收礼都意味着双方关系的终结。进入阶级社会后,聘礼变得贵重起来。往往金银、布帛、牛马等都被用来作为聘礼。
媒人是在一夫一妻制形成之后才出现的。媒人既为男女双方的婚事奔走,也在双方出现纠纷时从中调停。但在封建社会,媒人是双方家长意志的代理人。《诗经》豳风《伐柯》里说:“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说明媒人在婚姻缔结中的地位非同小可。
由于媒人是双方家长意志的代理人www.obolee/,因此,他的意见左右甚至决定了婚姻的成败。媒人在双方家庭之间前后周旋,上下其手,其作用别人无法替代。比如取材于《聊斋志异》的电影《花为媒》,里面两个媒人角阮妈和二大娘,居然可以偷梁换柱,连新郎和新娘都可以使人来假冒。《世说新语》曾记王羲之坦腹东床的故事,在这个故事里,郄家女和王羲之都处于绝对被动的地位,在这场相亲事件中,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那个代表郄家去相亲的媒人。
媒人在古代又可分为官媒和私媒两种。《周礼·地官·媒氏》说的“掌万民之判”的“媒氏”,与《管子·入国篇》中的“凡国都皆有掌媒,”主管“合独”的媒妁都是官媒。而《战国策·燕策》说的“周地贱媒”的媒人,当属私媒。而且据史料记载,宋代已经有了媒人的行会组织。元代媒人更是由乡社推选出来后注册于官,政府给他们颁发相当于《婚姻法》的《至元新格》,使他们有法可依。
媒人似乎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文化特产,它反映了中国农业社会人与人,特别是男女之间相互隔绝
的一种文化情境。但中国的媒人传统虽长,却没能发展出属于自己的行业特和行业资源。其辐射性和扩展力也一直局限在“专业媒婆”这一狭窄身份上,并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走向衰亡。
三、古代婚姻的禁忌
古代婚姻的禁忌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同姓不婚,一是姻亲间禁婚,一是禁娶亲属妻妾。
同姓不婚在中国是一个很久的传统禁忌,从周朝起就是这样。姓的起源原来是血统的一种标志,最初,同姓的都有血统关系。所以在同姓之间禁止发生性关系。《礼记》所谓:“合二姓之好”就是这个意思。《礼记·曲礼》说:“娶妻不娶同
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我国古代所以规定同姓不婚,除了出于伦常的理由,还有一定的科学道理。人们认为同姓的结合对于子孙后代是有害处的,这样的结合后代不会繁殖。同姓不婚的禁忌,在法律上一直保持到封建社会的末期清朝。实际上随着人口的增殖,同姓已经和同宗不同,大量同姓的人未必有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仍然禁止同姓结婚。唐朝对同姓结婚的人处徒刑二年。同姓又同宗的加重处分,以奸论罪。(《唐律疏议》)明清时代法律规定,同姓为婚的各杖六十,离婚。对于同宗的,分别有服亲和无服亲处分轻重不同(《明律例》、《清律例》)。法律上虽然规定同姓不婚,但是法律规定与社会实际生活是有距离的。自从姓氏失去原来的意义,同姓并不一定是同血统的标志时,同姓不婚的禁忌也就失去了原来的意义。尽管法律上仍旧保留这种规定,实际已经与社会脱节,
成了一纸空文。
姻亲间禁婚。中国古代,外亲之中,有些亲属之间也是不许结婚的。较近的亲属又有尊卑辈份不同,如舅与甥女、姨与甥男当然在禁止之列。即或亲属关系较远而尊卑辈份不同的,如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堂姨、母之姑、堂姑以及小于自己的辈分的堂外甥女、子媳、孙媳之姊妹等都不许通婚。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姊妹的婚姻,在唐、宋两朝是不禁止的。但明、清两朝则禁止姑舅、两姨兄弟姊妹结婚。但在实际生活中,中国人是特别讲究“亲上加亲”的,因此,姑舅、两姨兄弟姊妹结婚是非常普遍之现象。电影《花为媒》中的王俊卿和李月娥就是一对表弟。历史上实有其事的姑舅、两姨兄弟姊妹结婚就更多。如宋朝大文学家苏洵的女儿就嫁给舅父程浚的儿子为妻,大诗人陆游娶的就是他的表妹唐婉。衣冠之家如此,流风所及,一般百姓家可想而知。明、清两朝虽然明文规定不许中表结婚,但废止此禁的也是这两朝。原因就是民间相习为俗,法律欲禁也禁不了。只好听之任之不作处理采取一种“民不反,官不究”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清朝则以判例废止了原来的法律。
禁娶亲属妻妾。中国古代极端重视伦常,亲属的妻妾与其夫家亲属之间发生性的关系是绝对不容许的。在她的丈夫活着的时候有犯奸行为固然要严加治罪。即或丈夫已经死了,也只能改嫁外姓,而不能与夫家的亲属结婚。否则不但要治罪,还要强制离婚。至于与近亲属配偶为婚更被看作灭绝人伦。明、清律规定,“收伯叔母,各斩立决;收兄弟妻者绞决。若为亲属之妾则各减妻罪二等。”对于已经离了婚的或者改了嫁的亲属的配偶,则被认为原来的夫妻之情已绝,不同于从一而终的妇女,可以从
轻发落。所谓娶亲属妻妾的禁忌,原来只限于同宗亲属。但外婚之中如舅甥虽不同姓而亲属关系较近的,也列入禁忌之列。
抖音晨曦男整容前照片这些禁忌只是封建社会中晚期才逐渐为封建政府所大力推行的。在先秦时代,如我们上述所谈到的,那些在今天看来、聚YOU、奸、兽奸等不耻于人伦的事情屡见不鲜,而且几乎被当时的人们视为正常。那是中国文化发展的童年时期,体现的是一种“天真的无耻。”当文明逐渐向前推进,人们渐渐“知耻”了,先秦时代的那一股天真之气也失去了。文明的进步本身就是一种悖论。
本文只是对中国古代婚姻的某些方面进行了一些简单论述,且述多论少。中国古代的婚姻是一个大课题,如果将这个课题说清楚,那将是几本专著的容量。不是本文所能容纳得了的。研究历史是为了服务于今天,我们研究中国历史上的婚姻制度也好,婚姻礼仪也罢,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给我们今天的生活提供鉴借。中国虽然走过了封建社会,但我们中间的一些人的婚姻观念却并不比古人进步多少,比如重男轻女,比如男尊女卑,比如大索婚资等等,都是封建思想的流毒。对此我们应该大力批判。希望本文能为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一点有用的东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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