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认定及保护
    摘要: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少,除了《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之外没有较为主要的法律法规对其有相关表述,而且此条并未对虚拟财产进行明确界定与说明。因此存在着对于虚拟财产属性认定的歧义,更无法有效的对其进行保护。如果希望能够使虚拟财产进入法律的保护,那么势必需要对其进行明确的分类与认定,明确其范围以及其保护措施,明析其属性、游戏厂商义务、财产价值认定、举证责任等问题。
    关键词:网络游戏 虚拟财产
集成吊顶十大品牌排名近几年我国游戏产业发展迅速,游戏的研发和运营水平得到了大幅提升,吸引了更多的玩家参与其中。音数协游戏工委提供的《2020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中提供了这样的数据:“2020 年,我国游戏用户规模逾 6.6 亿人,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2786.87亿元,同比增长20.71%,增速同比提高13.05个百分点。”这也就使得其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目前法条的缺失使得司法实践中存在判决不一或是二审全盘推翻一审结论的情况。因此对其保护刻不容缓。
一、虚拟财产概述
    虚拟财产并非实物,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
(一)虚拟财产的特点
1.虚拟性。虚拟财产没有在现实世界中存在,而是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虽然在计算机等设备上有所体现,但是其本质仍是代码。
2.可交易性。网络虚拟财产的来源一般是藉由现实货币的转化或者通过牡蛎获取,具备一定的价值,具有财产属性。美白食物有哪些>预祝2021高考顺利的话
3.可支配性。虚拟财产所有者在特定的网络环境下可以支配自己的虚拟财产。可以依自己的意志转移或销毁。
4.空间性。虚拟财产只能存在于网络空间,在其中具备价值与作用,不能单独存在。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虚拟财产的子集,与其具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二、网游财产的分类
(一)直接获取劳斯莱斯银魅价格
由玩家使用现实中存在的货币购买(含网上支付手段),或者玩家充值游戏内后使用游戏购买,与现实货币紧密关联的财产。目前市面上的网络游戏都有自己的游戏内货币,虽然其名称不尽相同但是均由现实货币依一定比例充值而来。部分游戏内道具或装备,甚至角,是由游戏内货币直接购买得到,这些财产在网络游戏环境下对应着明确的价格,其价格可以由现实货币转化而来。因此,这些货币可以称为直接财产。根据游戏的设定不同可能存在可流通的直接财产和不可流通的直接财产,其区别在于是否能以本身的价值在网络游戏中自由交易。不可流通的直接财产虽然不能在网络游戏中直接进行交易但是其依然具备价值,能够依附于游戏账号内的道具或角存在,构成了游戏账号的整体价值。
(二)间接获取
    间接财产是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付出的时间和劳作在游戏中获取的与直接财产相同或相似的财产。在游戏中一部分网络游戏财产是玩家在游玩过程中获取或得到的,并非通过现实货币转化。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并没有支付现实货币即可获取,但是其在游戏内的价值并没有区别,同样可以在游戏内流通并且提升账号总体价值。
(三)其他财产
    指玩家利用自身劳动力在网络游戏中获取的价值难以衡量的财产。这些财产可能与游戏本身进程有关,甚至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并不能通过货币获取,也难以在游戏中变更所有权,只能依附于账号之中,譬如《英雄联盟》或《DOTA》等游戏的段位及评分,《魔兽世界》的成就及称号。这些财产固然具备一定价值,但是并不能单独在游戏中衡量其价值,无法单独认定或比较,难以确定其价值。此类财产与账号整体价值直接相关,与现实联系不紧密,是称其他财产。
三、财产认定
(一)直接财产是虚拟财产
直接财产宜直接认定为虚拟财产并运用法律法规予以裁断与保护。因为其与现实中的货币性财产关系极为密切,可以对应特定比例的现实货币。在不同的游戏中这些财产的定价可能不尽相同,但是均可以轻易的还原其购买时所支付的现实货币,只要弄清楚其中的兑换比例,很容易确定其现实价值。在此种情况之下可以认为双方达成了买卖合同,其财产性
应当和现实中购买的有价货物一样受到保护,在其产生纠纷及瑕疵的时候也可以运用相应的规则进行救济。将其直接作为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是合理的。
(二)间接财产是虚拟财产
间接性财产虽然并不是直接由货币兑换或间接兑换而来,但是其作为玩家付出了精力和时间的劳动成果,在网络游戏中可以对应一定的价值,与现实货币购买的直接财产并没有截然的区分,其价值可以依托直接财产进行界定,并且其在网络游戏中具备流通性,能够反映所有人对其的支配,可以用于衡量账号价值,所以将其认定为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是可行的。
(三)其他财产非虚拟财产
其他财产虽然具备了一定的财产属性,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是因为其缺少流通性,不能独立交易,且难以截然的认定其价值。目前对于其他财产的认定一般是由第三方平台进行的,如5173等游戏交易平台。但这样的认定显然并非官方机构作出,其价值波动极大,难以衡量。因此司法实践中若将其作为财产则会出现标的价值波动的结果。虽然在信息社会
情境下可能对其价值进行判断,但其鉴定难度过大。因此在专门机构成立之前不宜将其作为虚拟财产进行保护。
    四、虚拟财产的保护
我国在互联网和游戏产业领域的起步较晚,但是发展比较迅速。这样的现实环境造成了立法相对滞后的结果。《民法典》中虽然明确规定保护虚拟财产,但是对其认定具备较打的模糊性,目前也没有法律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仅有部分法规约束。这也就使得各地的司法部门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按照自身的理解与判断对法条进行解读,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目前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认定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司法机关往往根据自己的解读进行认定,所以裁判结果存在区别,甚至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
(一)明确网络游戏财产性质
我国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仍没有统一说法,现在仅作为财产看待,并未明确应当如何进行保护。这一问题也影响了司法实践。目前,在司法审判中主要存在两种结果,其一是进行财产性权利的保护,另一种是进行计算机数据的保护。这也就造成了相似案件判决截然不同的结果。
网络时代的背景下,财产内容随着社会的变化其内涵也将逐渐丰富。网络游戏中的财产是传统民法中“财产”概念在最新的网络空间上的延伸,具备着财产的应有属性,是能够进行保护的财产,对其进行保护有利于顺应时代的发展,在司法中能够对具体案例进行更好的指导。
(二)构建统一市场
网络环境日新月异,其中的交易等行为也越发频繁,因此相较明确有法可依的现实交易更容易造成纠纷。在目前的网游交易特别是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当下,大部分是第三单方代为交易或者私下交易。交易附带了玩家的身份信息。在这样的交易中,一旦发生纠纷,其取证及还原事实变得极为困难。针对这一问题,应当构建统一市场,应当由各开发商构建一个交易平台,甚至构建一个第三方的交易中心,为每笔交易提供担保与保障。有了这样的构建,才能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明确举证责任,便于司法机关取证调查,能够更好的定分之止争,进而保护虚拟财产。
(三)明确网络游戏厂商义务
省委办公厅玩家在网络游戏中显然居于弱势一方。其消费行为是先付出金钱或时间精力成本而后收到网络游戏厂商的服务,而且在接受服务的时候往往会先期签订一个格式条款——《服务协议》。在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玩家寻求救济的能力有限,而厂商则可以以各种理由方式进行反驳或消解。这对于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极为不利。因此需要明确网络游戏厂商的义务,以法律形式进行监督,设立强制性标准。譬如因网络游戏厂商掌握游戏所有数据,理应具备更加优越的举证能力,应当对于玩家行为负举证责任。还有就是,厂商应当妥善管理玩家或至少消费者的虚拟财产或游戏账号信息,应当对消费者其中的利益进行保护与救济,并承担过失责任甚至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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