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手相婚姻线图解【审结日期】2020.11.27
【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6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兵崔玉文王攀峰
【审理法官】李兵崔玉文王攀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谈龙源;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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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谈龙源南京市公安局鼓&zwj楼分局
【当事人-个人】林宥嘉的资料谈龙源
【当事人-公司】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谈龙源
knika【被告】南京市公安局鼓&zwj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认证准确,程序合法。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尤其是有志于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工作的人员,更应在日常生活中带头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为小区业主遵纪守法树立榜样。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关联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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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尤其是有志于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工作的人员,更应在日常生活中带头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为小区业主遵纪守法树立榜样。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需要社会公众与人为善,谦恭礼让。尤其出现矛盾纠纷时,冲突各方需冷静克制、积极沟通、妥善化解争议,而不能采取用车堵路、阻碍他人通行的方式激化矛盾。本案中,上诉人谈龙源于2019年12月18日报警。鼓楼公安分局下属挹江门派出所进行调查了解,作出接处警登记表,并先后于2019年12月19日13时许、2019年12月23日对谈龙源、案外人朱杰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查明事情的起因系上诉人谈龙源将进出小区的路用车堵住引起的纠纷,相关被指认人不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2019年12月27日,挹江门派出所组织上诉人谈龙源和案外人朱杰进行调解,因上诉人谈龙源不愿调解,致调解无果。被上诉人鼓楼公安分局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据此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谈龙源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谈龙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谈龙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7:30:25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谈龙源起诉请求判令鼓楼公安分局依法履行治安管理的行政职责,处理接处警登记表对应的案件,该诉讼类型属于履行法定职责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谈龙源在事发第二日报警,鼓楼公安分局在接到谈龙源的报警后,对谈龙源的报警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对谈龙源、朱杰分别进行了询问,查明事情的起因系谈龙源将道路堵住所引发的纠纷,相关被指认人不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故鼓楼公安分局接到谈龙源的报警后,已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谈龙源起诉鼓楼公安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不能成立。综上,谈龙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谈龙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谈龙源上诉称,1.上诉人一审提交了证据,一审判决第二页描述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审理程序错误。第三页审理查明有三人在小区保安夏明玉的带领下对上诉人进行辱骂威胁,但被上诉人只对其中的朱杰进行调查,未对其他人员进行调查,该事实证明被上诉人没有履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既没有按照办案程序对上诉人的控告进行处理,也没有对上诉人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却被一审法院判定为被上诉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2.被上诉人隐匿了上诉人提交给挹江门派出所一张光盘,记录的视频内容为案发时郭佳佳等三人拦住上诉人,威胁辱骂上诉人和家人,看过该光盘的办案民警丁力称他已看过光盘的视频,批评教育过他们,但没有任何文件记录这项工作。被上诉人在一审作伪证称,朱杰、郭佳佳等人是小区4栋的公司人员,现在一家网络公司工作,但上诉人作为小区网格员履行社区志愿工作时,了解到的事实是夏明玉带领涉黑人员进行违法活动,被上诉人包庇涉黑人员作伪证。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2.判决被上诉人依法履行治安管理的行政职责,处理接处警登记表对应的案件,对侵害上诉人人身安全的朱杰、郭佳佳等人进行调查并处理其违法行为;3.被上诉人支付一、二审诉讼费。
上诉人谈龙源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苏01行终663号
(2020)苏01行终6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谈龙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蒋浩,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宇。
委托代理人陈臻昱。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谈龙源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以下简称鼓楼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行初274号行政判决,向
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8日12时许,谈龙源报警称,“归云堂1号,昨天中午12:15分,保安带了三个人到我们小区,威胁我,要打我”。鼓楼公安分局下属挹江门派出所进行调查了解,并作出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编号121800464,以下简称接处警登记表),载明:报警人谈龙源称2019年12月17日12时到14时之间,有3个人被丁山桂墅园小区保安夏明玉带到小区,对正在挪车的报警人进行辱骂、口头威胁,报警人要求派出所调查处理。民警接收报警人提供的材料,报警人称自己有事,择日来所制作笔录。2019年12月19日13时许,谈龙源前往挹江门派出所说明情况,挹江门派出所对其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谈龙源在询问笔录中称:其开车准备离开时,夏明玉带3名男子将其拦下,对其进行辱骂、威胁,双方没有发生殴打行为,其要求追究3名男子的法律责任。2019年12月23日,挹江门派出所对案外人朱杰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朱杰在询问笔录中称:谈龙源将进出小区的路堵住,其没有办法出行,到保安老夏;谈龙源来了但不愿意挪车,后来就报警了;其没有殴打和辱骂谈龙源。2019年12月27日,挹江门派出所组织谈龙源和朱杰进行调解,谈龙源不愿调解。2020年4月7日,谈龙源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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