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2632号
(2021)沪0113刑初26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某2,男,1977年5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在湖南省,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人邹某1,男,2021年3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在湖南省,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人邹某2,男,1975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在湖南省,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21)4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2、邹某1、邹某2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2、邹某1、邹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食品安全重要性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1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欧某2将牌号为湘KFXXXX轿车停至本区通南路XXX号“东北八大怪”饭店门口,饭店老板成某某(另案处理)因上述车辆的停放影响其饭店食客车辆正常进出,故将其牌号为沪CAXXXX轿车将上述车辆堵住。而后被告人欧某2、邹某1、邹某2等人至饭店门口欲开车时与成某某、饭店顾客黄某某、马某某发生冲突,进而双方互殴,后欧某2回车取铁棍,对他人实施殴打。经鉴定,马
卓伟的微博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某2,男,1977年5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在湖南省,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人邹某1,男,2021年3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在湖南省,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人邹某2,男,1975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在湖南省,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21)4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2、邹某1、邹某2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2、邹某1、邹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食品安全重要性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1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欧某2将牌号为湘KFXXXX轿车停至本区通南路XXX号“东北八大怪”饭店门口,饭店老板成某某(另案处理)因上述车辆的停放影响其饭店食客车辆正常进出,故将其牌号为沪CAXXXX轿车将上述车辆堵住。而后被告人欧某2、邹某1、邹某2等人至饭店门口欲开车时与成某某、饭店顾客黄某某、马某某发生冲突,进而双方互殴,后欧某2回车取铁棍,对他人实施殴打。经鉴定,马
某某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额骨额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经鉴定,邹某1、欧某2的伤势均未达到轻微伤程度。
被告人欧某2、邹某1、邹某2均于2021年6月17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邹某1、邹某2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2、邹某1、邹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欧某1、成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供的案发现场视频监控、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淞南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湘南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被害人马某某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2、邹某1、邹某2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欧某2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欧某2、邹某1、邹某2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被告人欧某2、邹某1、邹某2均于2021年6月17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邹某1、邹某2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2、邹某1、邹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欧某1、成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供的案发现场视频监控、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淞南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湘南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被害人马某某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2、邹某1、邹某2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欧某2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欧某2、邹某1、邹某2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
二、被告人邹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zhishujie
三、被告人邹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邹某1、邹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翠
平安夜说说配图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一、被告人欧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
二、被告人邹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zhishujie
三、被告人邹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邹某1、邹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翠
平安夜说说配图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2021)沪0113刑初2655号
张晋和蔡少芬(2021)沪0113刑初26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住上海市青浦区。
辩护人狄臻恺,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吴琪珑,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辩护人朱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项某某,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辩护人韩胡盼,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辩护人朱蓓春,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辩护人施爱香,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住上海市青浦区。
辩护人狄臻恺,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吴琪珑,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辩护人朱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项某某,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辩护人韩胡盼,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辩护人朱蓓春,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辩护人施爱香,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202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辩护人袁明卫,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人谢某,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三部刑诉(2021)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陈某、周某某、项某某、郑某某、林某某、黄某某、谢某、杨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被告人鲁某、周某某结伙,由被告人鲁某出资82万元人民币,由被告人周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联系其他投标单位陪标,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北大居养老院装修工程项目招标中串通投标。期间,被告人陈某联系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的项某某,青岛颐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黄某某,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林某某,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联系的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皇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杨某某,深圳瑞和装饰股份有限
辩护人袁明卫,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人谢某,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三部刑诉(2021)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陈某、周某某、项某某、郑某某、林某某、黄某某、谢某、杨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被告人鲁某、周某某结伙,由被告人鲁某出资82万元人民币,由被告人周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联系其他投标单位陪标,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北大居养老院装修工程项目招标中串通投标。期间,被告人陈某联系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的项某某,青岛颐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黄某某,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林某某,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联系的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皇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杨某某,深圳瑞和装饰股份有限
公司的谢某,采取贿赂的非法手段,以事先约定的价格投标。后该工程由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980.7215万元价格中标。
同年10月2日,被告人鲁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但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首次讯问时,未如实供述;被告人谢某、杨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自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项某某、郑某某、林某某、黄某某、谢某、杨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九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常常、杨丽军、张倩、齐国林、陈辉所作的证言,徐泾北大居养老院装修工程评标报告及相关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陈某、周某某、项某某、郑某某、林某某、黄某某、谢某、杨某某相互串通投标标价,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陈某、周某某、项某某、郑某某、林某某、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谢某、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可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同年10月2日,被告人鲁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但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首次讯问时,未如实供述;被告人谢某、杨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自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项某某、郑某某、林某某、黄某某、谢某、杨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九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常常、杨丽军、张倩、齐国林、陈辉所作的证言,徐泾北大居养老院装修工程评标报告及相关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陈某、周某某、项某某、郑某某、林某某、黄某某、谢某、杨某某相互串通投标标价,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陈某、周某某、项某某、郑某某、林某某、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谢某、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可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项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郑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一、被告人鲁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项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郑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21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林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黄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杨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谢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杨某某、谢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421瓜
六、被告人林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黄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杨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谢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杨某某、谢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421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 皓
书 记 员 钱丹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审 判 员 周 皓
书 记 员 钱丹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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