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惠珍、赵志浩等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资源  土地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命令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蝇蛆养殖视频【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0 
【案件字号】(2020)沪02行终2号 
程愫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璇田华包建俊 
【审理法官】张璇田华包建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汤惠珍;赵志浩;赵焰秋;赵志纯;赵志刚;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汤惠珍赵志浩赵焰秋赵志纯赵志刚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个人】汤惠珍赵志浩赵焰秋赵志纯赵志刚  手册核销
【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律所】黄洪学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吴晓东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王寒笑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洪学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吴晓东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王寒笑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洪学吴晓东王寒笑 
【代理律所】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汤惠珍;赵志浩;赵焰秋;赵志纯;赵志刚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他都不会理会我的感受是什么歌【本院观点】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浦东规划资源局作为其辖区土地管理部门,具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法定职权。  哈尔滨中考时间2022年具体时间
【权责关键词】合法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 
于小彤蒋梦婕【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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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浦东规划资源局作为其辖区土地管理部门,具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法定职权。上诉人户在签约期限内未能与浦东征收中心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浦东征收中心作出《具体补偿方案》,经浦东规划资源局协调,上诉人户仍未与浦东征收中心达成协议,浦东征收中心实施补偿后,上诉人户拒
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浦东规划资源局遂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执法程序合法。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认定的被征地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格、货币补偿金额、安置房屋价格等内容,均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认定事实清楚,对上诉人户的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暂行规定》及涉案地块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适用法律正确,未侵犯上诉人户的合法权益。《暂行规定》系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一并请求进行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上诉人要求对《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审查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被征地补偿房屋仅有一本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诉人户应按一户进行补偿,涉案民事调解书系对上诉人各自所占房屋份额进行的确认,不应作为计户依据,上诉人要求按四户进行安置补偿,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汤惠珍等五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汤惠珍、赵志浩、赵焰秋、赵志纯、赵志刚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王立帆 
【更新时间】2022-08-22 22:48:3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认定,赵志浩、赵焰秋、赵志纯、赵志刚系汤惠珍、赵鑫根(2008年11月20日报死亡)所生子女。1995年7月,赵鑫根办理了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赵鑫根,土地坐落于孙桥乡韩荡村东风队,地号孙桥乡韩荡18丘(6),核定使用面积118平方米,主房占地面积110平方米。2011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沪府土〔2011〕831号《关于批转国土资源部上海市2011年(浦东新区第十五、二十一、二十五、为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的通知》。涉案房屋宅基地在被征地范围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20日颁布沪〔浦〕征地告[2013]第073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3年9月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浦东征收中心")根据调查结果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2014年5月9日,原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原浦东规土局",因机构改革,其行政职能自2019年2月7日起由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继)根据沪府土〔2011〕第831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作出沪〔浦〕征地房补告[2014]012号《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进行公告。该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为东至劳动六队,南至韩荡东风队,西至秦镇沈家队,北至秦镇赵家队,征收土地面积为583515.
3平方米;居住房屋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1500元,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方案中还包括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位置及价格等内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0日审核批准了原浦东规土局上报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原浦东规土局于2014年6月27日发出《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实施告知书》,告知该征地范围房屋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2014年7月5日至同年9月12日。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和《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认定,汤惠珍等(户)原权利人赵鑫根已亡故,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地址为韩荡东风队,地号孙桥乡韩荡村18丘(6),同意该户建造110平方米,一层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10平方米,该户户籍地址为张江镇韩荡村孟将堂北宅15、15-1、15-2、15-3,孟将堂北宅15-1、15-2、15-3为同号分户;在册人口为汤惠珍、赵志刚、赵志浩、赵志纯、赵焰秋共5人,上述人员均已享受过动迁安置或福利分房,符合建房条件人数为0。经上海万千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2014年5月9日为估价时点,对张江镇韩荡村孟将堂北宅XXX号进行评估,房屋为1层,建安重置单价为1078元/平方米,成新率60%,评估单价为647元/平方米,装饰评估价13459元,附属设施7175元。汤惠珍等(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就房屋评估报告结果提出评估鉴定申请。
    因汤惠珍等(户)在签约期限内与浦东征收中心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浦东征收中心于2019年3月1日作出沪浦房征补(2019)第045号《具体补偿方案》,并于同日送达汤惠珍,方案主要内容为汤惠珍等(户)应得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为288894.77元,即:(647+1500+500)元/平方米×104.91+(1500+500+200)元/平方米×5.09;装修补偿款13459元,附属设施补偿款7175元;另按规定支付搬家补助费和设备迁移费;以产权调换方式对汤惠珍等(户)进行补偿,提供浦东新区孙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107.27平方米,房屋安置价为423716.5元。汤惠珍等(户)应支付浦东征收中心房屋调换差价款114187.73元,上述费用结算将在实施补偿时进行;浦东征收中心还将另行按规定支付汤惠珍等(户)搬家补助和设备迁移费。浦东征收中心要求汤惠珍等(户)在具体补偿方案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是否接受上述补偿方案作出答复。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划资源局")于2019年3月5日及3月6日两次召开协调会,汤惠珍等(户)出席了第一次协调会。因汤惠珍等(户)未在通知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补偿,浦东征收中心按照具体补偿方案,于2019年3月14日开始对汤惠珍等(户)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因汤惠珍等(户)拒绝接受补偿,具体补偿方案中明确的搬迁期限已到期,汤惠珍等(户)仍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浦东征收中心于2019年4月2日报请浦东规划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浦东规划资源局经审核,认为浦东征收中心对汤惠珍等(户)制定的具体补偿方案符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规定,已对汤惠珍等(户)实施补偿,该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遂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于同年4月19日作出沪浦征地责令〔2019〕第039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汤惠珍(户)自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浦东新区张江镇韩荡村孟将堂北宅XXX号[地号孙桥乡韩荡村18丘(6)],交出土地,搬至浦东新区孙农路XXX弄XXX号XXX室。该决定书于同日送达汤惠珍等(户)。汤惠珍、赵志刚、赵志浩、赵志纯、赵焰秋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浦东规划资源局作出的沪浦征地责令〔2019〕第039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浦东规划资源局具有作出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职权。《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本案中,汤惠珍等(户)在签约期限内未能与浦东征收中心达成协议,浦东征收中心制定具体补偿方案
送达汤惠珍等(户)。浦东规划资源局在答复期限内两次组织协调未果,浦东征收中心按具体补偿方案对汤惠珍等(户)实施补偿。在汤惠珍等(户)拒绝接受补偿,拒不搬迁及交出土地的情况下,应浦东征收中心的报请,浦东规划资源局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作出被诉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汤惠珍等五人上诉称,被征地补偿房屋已经民事调解书析产确定各自份额,应按份额对权利人分别予以补偿,被上诉人将四户计为一户进行补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与《物权法》的规定不相符,原审未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 
汤惠珍、赵志浩等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沪02行终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惠珍。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浩。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焰秋。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纯。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刚。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洪学,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晓东,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关也彤。
     委托代理人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