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东平与龚道松夏远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7 
大众汽车是哪个国家的品牌【案件字号】(2020)渝02民终30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洪武龙江莉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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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向东平;龚道松;夏远树 
【当事人】向东平龚道松夏远树 
【当事人-个人】向东平龚道松夏远树 
【代理律师/律所】万启国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万启国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万启国 
【代理律所】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向东平 
【被告】龚道松;夏远树 
【本院观点】《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
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向东平没有证据证据案涉借款系赌债;其次,5117账户预留的手机号码向东平也是认可的,虽然没有预留向东平的手机号码,在向东平没有证据证明5117账户的开设不是向东平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预留手机号码向东平系明知。案涉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还借款。 
【权责关键词】追认催告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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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得一人心 白首不相离作者【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夏远树、向东平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2.案涉借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针对焦点一,本院认为,《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
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夏远树向龚道松借款15万元,向东平未签名,且借款金额较大亦明显不属于夏远树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该出借款项由龚道松转入向东平在农商行开设的尾号为5117账户内,并有向向东平其他账户转款事实的存在。从5117账户开设的情况可知,向东平知道以向东平的名义开设的此账户,在夏远树与向东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东平愿意将该卡交予夏远树使用和支取,其系认可了夏远树对此卡的交易行为。龚道松向此卡转入借款,表明其向向东平与夏远树夫妻二人转款,其主张向夏远树、向东平夫妻二人共同出借款项,存在合理性。向东平辩称,尾号为5117的账户预留的手机号码不是向东平的手机号码,向东平不知道该账户的交易情况,以此主张案涉借款系夏远树个人借款,用于夏远树赌博之用。对于向东平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首先,向东平没有证据证据案涉借款系赌债;其次,5117账户预留的手机号码向东平也是认可的,虽然没有预留向东平的手机号码,在向东平没有证据证明5117账户的开设不是向东平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预留手机号码
向东平系明知。向东平应当对其自有账户进行管理,向东平将该卡交予夏远树使用和支配,且有向向东平其他账户转款事实的情况下,向东平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二,本院认为,案涉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夏远树、向东平没有举证证明龚道松何时向其主张还款,诉讼时效应从龚道松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时起算,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因此,龚道松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向东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91元由向东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1:11:28 
向东平与龚道松夏远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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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节手抄报内容大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2民终30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东平,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闫桉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启国,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道松,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审被告:夏远树,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某某,公民身份号码511226198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上诉人向东平因与被上诉人龚道松、原审被告夏远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7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东平上诉请求:1.撤销(2020)渝0237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改判由夏远树偿还龚道松借款15万元,向东平不承担还款责任;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龚道松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把夏远树个人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夏远树向龚道松借款15万元属实,系夏远树个人债务。2014年案涉借款发生时,向东平系龙溪初级中学教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其收入完全可以满足日常生活开支,案涉借款向东平未签字也不知情。银行流水反映夏远树在3天时间内用完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夏远树在一审中也陈述系个人借款个人使用,夏远树通过向东平的银行卡给龚道松还9000元利息,以及多次用这张卡给向东平转账,该卡是夏远树以向东平的名义开设,一审未查明开卡预留的手机号码,在没有证据证明向东平知道以“向东平”名义开设账户的情况下,主观臆断,认定案涉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错误。2.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案涉借款发生在2014年1月17日,利息还款是同年3月18日,那么借款从2014年3月18日至2020年9月4日法院立案,时间长达6年之外,龚道松从未主张其权利,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龚道松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