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如何处理才合法合规?税务局的回应来了!
厦门税务答疑私车公⽤涉税处理
公司车辆⽐较少,公司是否租⽤公司员⼯车辆,并签订协议,在协议中注明,如果私车公⽤产⽣的费⽤,员⼯可以通过油费、停车费、维修费等车辆的有效合法票据在公司报销,该部分费⽤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该部分费⽤是否需要为员⼯申报缴纳个税。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的与取得收⼊有关的、合理的⽀出,包括成本、费⽤、税⾦、损失和其他⽀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关的其他⽀出”。
私车公⽤,如存在租赁(签租赁合同),且取得租赁发票,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实际发⽣的与⽣产经营有关的费⽤(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等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若合同约定,汽油费、停车费、维修费属于车辆租⾦收⼊的⼀部分,该部分收⼊应并⼊租⾦收⼊,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所得税。若该部分不属于租⾦收⼊,是公司在⽣产经营活动中发⽣的,由员⼯先垫付,再报销的费⽤,则不作为个⼈应税所得。
2关于私车公⽤⽬前,私车公⽤现象较为普遍。⼀些公司将企业主或员⼯的车辆⽤作企业⽣产经营之⽤,公司给车主⽀付租⾦或报销相关费⽤。但由于车辆使⽤的随意性,是公⽤还是私⽤很难区分,也较难判定发⽣的费⽤是个⼈消费还是企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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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到底哪些费⽤可以税前扣除,哪些费⽤不可以税前扣除,很多⼈尤其是财务⼈员都存在困惑,下⾯根据⼭西税务总局和以往其他税局的回复,给⼤家解决问题!
税局明确:私车公⽤相关费⽤允许税前扣除
问:私车公⽤产⽣的油耗、过路过桥费、修理费等费⽤在企业列⽀后,这些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的与取得收⼊有关的、合理的⽀出,包括成本、费⽤、税⾦、损失和其他⽀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条所称费⽤,是指企业在⽣产经营活动中发⽣的销售费⽤、管理费⽤和财务费⽤,已经计⼊成本的有关费⽤除外。
综上,企业使⽤员⼯个⼈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的与⽣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田海蓉3案例解析税务机关在对某公司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固定资产账上只有房屋和办公家具,但管理费⽤中却列⽀了很多交通费。企业财务⼈员解释,企业车辆有限,公司⼤多活动都⽤员⼯私车解决,公司采取实报实销或定额补贴的⽅式,承担员⼯车辆的相关费⽤(汽油费、过路费等),为此发⽣了较多交通费⽤。
对于私车公⽤发⽣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前全国没有统⼀明确的规定,各地做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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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是可以扣除。例如,《河北省地⽅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租车公司或个⼈的车辆,但必须签订6个⽉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和过路过桥费等⽀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江苏省地⽅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员⼯将私⼈车辆提供给企业使⽤,企业应按照独⽴交易原则⽀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由个⼈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易原则⽀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由个⼈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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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是不能扣除。《青岛市地⽅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税⾦、损失和其他⽀出应当是企业本⾝发⽣的,⽽⾮企业投资者发⽣的,因此私车公⽤发⽣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的与取得收⼊有关的、合理的⽀出,包括成本、费⽤、税⾦、损失和其他⽀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私车公⽤发⽣的费⽤,只要与企业⽣产经营具有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但是不是随便拿来就能扣除的,⾥⾯的涉税风险也是很⼤的。
4私车公⽤涉税风险就以上⾯案例来说:私车公⽤看似简单,却涉及个⼈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处理不好容易出现问题。
个⼈所得税⽅⾯,该公司以实报实销⽅式⽀付车辆的所有⽀出,没有视同个⼈补贴收⼊缴纳个⼈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公务⽤车制度改⾰取得补贴收⼊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条的规定,因公务⽤车制度改⾰⽽以现⾦、报销等形式向职⼯个⼈⽀付的收⼊,均视为个⼈取得公务⽤车补贴收⼊,按照“⼯资薪⾦”项⽬计征个⼈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该企业私车公⽤,由于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证明其真实性和合理性,所有费⽤只能
被认定为“与取得收⼊⽆关⽀出”,需要进⾏纳税调整。被查企业得知相关规定后作了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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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具有典型性,其中的涉税风险是可以避免的,需要企业采取正确的做法。
针对上述案例,如果企业和员⼯有车辆租赁协议,⽽且协议⾥有明确的条款规定:车辆发⽣的相关费⽤由企业承担。这样,这些费⽤就可以认定为与取得收⼊有关的⽀出,当这些⽀出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后,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使⽤员⼯车辆,⽀付费⽤的⽅式不同,个⼈所得税的计算⽅式也不同。
1.不签订租赁合同,费⽤实报实销。这种⽅式就是案例采取的⽅式,企业应根据个⼈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资薪⾦”税⽬计算并代扣代缴个⼈所得税。
2.签订租赁合同,向员⼯⽀付租赁费。这种⽅式下,员⼯收到租赁费⽤,应到税务机关就租赁⾏为,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缴纳增值税后,⽅能到企业报销相关运营费⽤。有了合同和缴税凭证,租赁⾏为才能被认定具有真实性。此时,企业⽀出的交通运营费⽤才能被认定为“与取得收⼊有关的⽀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同时,企业向员⼯⽀付的租赁费⽤应按照个⼈所得税法中的“财产租赁”税⽬,适⽤20%税率代扣代缴个⼈所得税。
还有就是企业和员⼯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属于印花税规定的应税凭证,要按租赁⾦额的千分之⼀贴
花。
5私车公⽤发⽣的费⽤扣除⼀般应满⾜以下条件⼀是企业与员⼯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使⽤员⼯个⼈车辆发⽣的相关费⽤由企业承担,若⽆偿使⽤但费⽤在企业列⽀将会产⽣税收风险;
⼆是企业租赁员⼯车辆的租⾦⽀出和承担的费⽤,应取得发票(员⼯车辆租⾦可以申请代开动产租赁发票);
三是费⽤⽀出属于企业使⽤汽车发⽣的费⽤,如果该由员⼯个⼈负担的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
⼀般来说,可在所得税前列⽀的费⽤,包括与车辆使⽤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等,不能在所得税前列⽀的费⽤包括与车辆本⾝相关的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和折旧费等。
伽柏微博最后提醒:
就⽬前⽽⾔,私车公⽤⽀出能否税前扣除,⼀⽅⾯取决于当地政策规定;另⼀⽅⾯与企业准备相关资料备查,以证明费⽤发⽣的真实、合理息息相关。最后三个提醒送给⼤家:
⼀是要签订协议。公司应与私车公⽤的员⼯签订⽤车书⾯协议,约定的条款必须明确车辆的使⽤情况及其费⽤分摊⽅式。
式。
⼆是要建⽴制度。企业必须建⽴公务⽤车制度,做好车辆使⽤记录,分清个⼈消费还是企业费⽤,同时,员⼯应向公司提供汽车租赁发票。
三是要规范核算。对于私车公⽤费⽤税前扣除范围,企业应规范财务核算,相关费⽤不能相互混淆,不得将应由员⼯个⼈负担的费⽤改由公司承担,并在税前扣除。
*本⽂由久思财税思思⽼师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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