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交运发[2009]275号
颁布⽇期:2009-06-19
执⾏⽇期:2009-09-0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录
第⼀章总则
第⼆章旅客运价
第⼀节计价标准
第⼆节计价规定
第三节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第三章货物运价
第⼀节计价标准
第⼆节计价类别
第三节计价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章价格制定
第三章价格⾏为管理
第四章附则
各省、⾃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委、物价局:
为进⼀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00九年六⽉⼗九⽇
汽车运价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价关系。
第⼆章旅客运价
第⼀节计价标准
第五条运价单位:
(⼀)计程运价:元/⼈千⽶、
(⼆)计时运价:元/座位⼩时
(三)⾏包运价:元/千克千⽶
(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法折算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其它⾃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第六条计费⾥程
(⼀)⾥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程以千⽶为单位,尾数不⾜1千⽶的,四舍五⼊。
(⼆)⾥程确定:
1、营运线路公路⾥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程图集》应当每三⾄五年修订⼀次。《中国公路营运⾥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程确定。
2、城市市区⾥程按照实际⾥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程计算,具体
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程为准,的⾥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程确定。
(三)⾥程计算:
1、班车客运的计费⾥程按旅乘车出发地⾄到达地的区间⾥程计算。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程,包括运输⾥程和调车⾥程。运输⾥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下客地点⽌的实际载客⾥程计算;调车⾥程按客车由站(库)⾄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站(库)的空驶⾥程的50%计算。
第七条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时;使⽤时间超过2⼩时的,按实际包⽤时间计算。整⽇包车,每⽇按8⼩时计算;使⽤时间超过8⼩时的,按实际使⽤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半⼩时的舍去,达到半⼩时的进整为1⼩时。
第⼋条⾏包讲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计费,尾数不⾜1千克的,四舍五⼊。轻泡⾏包按3⽴⽅分⽶折合1千克计重。
⾏包计费具体标准由省级⼈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节计价规定
第九条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别、等级、车型等计算。
车辆类别的划分:
(⼀)座席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级、⾼⼆级、⾼三级五档。
(⼆)卧铺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级三档。
如需按客车⼤⼩分类及其它计价类别进⾏定价的,可参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由省级⼈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条国际道路旅客运价按照双边或者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根据对等原则,由经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条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桥梁、隧道所发⽣的通⾏费⽤,按营运车辆平均实载率测算计⼊票价。
第⼗⼆条成⼈及⾝⾼超过1.5⽶的⼉童乘车购买全票。⾝⾼1.2⽶以下、不单独占⽤座位的⼉童乘车免票,⾝⾼1.2-1.5⽶的⼉童乘车购买⼉童票,⾰命伤残军⼈、因公致残的⼈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民共和国残疾军⼈证》、《中华⼈民共和国伤残⼈民》购买优待票。⼉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票价的50%计算。
第三节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第⼗三条客运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旅客计费⾥程(营运线路公路⾥程+城市市区⾥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等构成。
实⾏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格的客运车型运价,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规定合理确定。
燃油附加费是指各地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建⽴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的费⽤。
第⼗四条运费单位:
(⼀)旅客票价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1元⾄10元的,尾数不⾜0.1元的四舍五⼊,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1元的,四舍五⼊。
(⼆)⾏包运费单位: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合计尾数不⾜1元的,四舍五⼊。
第三章货物运价
第⼀节计价标准
第⼗五条运价单位:
(⼀)整批运输:元/吨千⽶;
(⼆)零担运输:元/千克千⽶;
(三)集装箱运输:元/箱千⽶;
(四)包车运输:元/吨位⼩时;
(五)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法折算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其它⾃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第⼗六条计费重量:
(⼀)计量单位。
1、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3、集装箱运输以标准箱为单位。
(⼆)重量确定。
1、⼀般货物:⽆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量计算。整批货物吨以下计⾄100千克,尾数不⾜100千克的,四舍五⼊。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1千克的,四舍五⼊。
2、轻泡货物:指每⽴⽅⽶重量不⾜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核定载质量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部位尺⼨计算体积,按每⽴⽅⽶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轻泡货物也可按照⽴⽅⽶作为计量单位收取运费。
3、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核定质量或者车辆容积计算。
4、货物重量⼀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5、散装货物,如砖、⽡、砂、⽯、矿⽯、⽊材等,按重量计算或者按体积折算。
第⼗七条计费⾥程:
(⼀)⾥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程以千⽶为单位,尾数不⾜1千⽶的,四舍五⼊。
(⼆)⾥程确定:
1、货物运输的营运公路⾥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程图集》未核定的⾥程,由承、托运双⽅共同测定或者经协商按车辆实际运⾏⾥程计算。
2、货物运输的计费⾥程按装货地⾄卸货地的营运⾥程计算。
3、城市市区⾥程按照实际⾥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程计算,具体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4、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程为准,的⾥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程确定。
第⼗⼋条计时包车货运计费参照第七条的规定执⾏。
第⼆节计价类别
第⼗九条载货汽车按其⽤途不同,分为普通货车、专⽤货车两种。专⽤货车包括罐车、冷藏车及其它具有特殊构造的专门⽤途的车辆。
第⼆⼗条货物安其性质分为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两种。特种货物分为⼤型特型笨重物件、危险货物、贵重货的、鲜活货物四类。
第⼆⼗⼀条集装箱按箱型分为国内标准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和⾮标准集装箱三类,其中国内标准集装箱分为1吨箱、6吨箱、10吨箱三种,国际标准集装箱分为20英尺、40英尺箱两种。
第⼆⼗⼆条道路货物运输根据营运形式分为道路货物整批运输、零担运输和集装箱运输。
第三节计价规定
第⼆⼗三条运价:
(⼀)整批货物运价:指整批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吨千⽶运价。
(⼆)零担货物运价:指零担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千克千⽶运价。
(三)集装箱运价:指各类标准集装箱重箱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箱千⽶运价。
第⼆⼗四条在计算货物运价时,应当考虑车辆类型、货物种类、集装箱箱型、营运形式等因素。
第⼆⼗五条运费计算:
扫黑风暴马帅整批货物运费=整批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程+车辆通⾏费+其它法定收费
零担货物运费=零担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程+车辆通⾏费+其它法定收费
重(空)集装箱运费=重(空)箱运价×计费箱数×计费⾥程+车辆通⾏费+其它法定收费
包车运费=包车运价×包⽤车辆吨位×计费时间+车辆通⾏费+其它法定收费。
第⼆⼗六条运费以元为单位。运费尾数不⾜1元的,四舍五⼊。
第⼆⼗七条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价格按双边或者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根据对等原则,由经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条汽车客票由各省、⾃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印制管理。
第⼆⼗九条本规则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规则⾃2009年9⽉1⽇起执⾏。1998年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同时废⽌。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形容刻苦读书的成语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政策,指导各地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作。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道路以上价格管理⼯作。
最初的梦想歌词第⼆章价格制定
第四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条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农村道路客运实⾏政府定价。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
第五条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根据⾥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对⾮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货物运输价格实⾏市场调节价。好看的电视连续剧
第七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实⾏政府定价。
第⼋条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道路运输价格:
(⼀)省级⼈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
(⼆)市、县⼈民政府负责管理本⾏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价格,经省级⼈民政府授权,可以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
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市、县⼈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职责承担相应的具体⼯作。
第九条道路运输实⾏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第⼋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实际情况拟定价格⽅案,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同级⼈民政府批准。
第⼗条道路班车客运政府指导价可以采取制定基准价及上、下浮动幅度,也可以采取制定上限票价及下浮幅度的⽅式,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第⼋条规定确定。
第⼗⼀条在春运及节假⽇期间,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或者政府定价⽔平以外实⾏特殊的加价政策。
第⼗⼆条制定或调整实⾏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道路客运运价,应当对⽅案的可⾏性和必要性进⾏论证,⼴泛听取社会各⽅⾯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情况的调研和监测,综合考虑各种车型、运输成本、⽐价关系、供求关系、道路运输⾏业平均利润率、社会承受能⼒等因素,适时调整客运车型运价及核定客运票价。
第⼗三条跨省份班车客运运价,由相关省(⾃治区、直辖市)按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省份运价⽔平协商确定。同⼀条班车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平应当基本⼀致。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地⽅各级⼈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农村道路运输事业发展,对农村道路客运实⾏低票价政策,执⾏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五条省级⼈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内成品油价格变化情况及对客运成本的影响程度,制定运价油价联动⽅案,报同级⼈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价格的监测。当道路运输价格出现异常上涨时,可以报请国务院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预措施,保持道路运输价格基本稳定。
第⼗七条道路班车客运实⾏政府指导价的,经营者可以在政府规定的票价浮动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执⾏票价。
具体票价执⾏前,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条规定,向当地⼈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执⾏票价的备案制度由省级⼈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第⼗⼋条道路班车客运实⾏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除政策性调价外,经营者变动运价应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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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价格⾏为管理
第⼗九条各级⼈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维护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持运价⽔平的合理与稳定。客流量较⼤的客运线路⿎励2家以上不同市场主体进⾏竞争。
第⼆⼗条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票价上浮或加成。
第⼆⼗⼀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进⾏价格欺诈。你好吗日语
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倒卖客票。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退票。
第⼆⼗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货运站、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明码标价。
第⼆⼗四条班车客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式样执⾏,应当标明具体执⾏票价、车辆等级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当对⾝⾼1.2⽶以下、不单独占⽤座位的⼉童乘车实⾏免票,对⾰命伤残军⼈、因公致残的⼈民警察、⾝⾼1.2⽶⾄1.5⽶的⼉童按照具体执⾏票价的50%售票。
对享受优待票、免票、⼉童票的旅客,道路客运经营者⽆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六条县级以上⼈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进⾏监督检查。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为⾏政
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不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虚假或使⼈误解的价格⼿段进⾏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为。
第⼆⼗⼋条执法⼈员滥⽤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收费按照《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执⾏。
第三⼗条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价格进⾏管理。
第三⼗⼀条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三条本规定⾃2009年9⽉1⽇起施⾏。1987年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公路运价管理暂⾏规定》(【87】交公路字681号)同时废⽌。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09.09.01,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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