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生产费用及产品成本的核算办法
《电力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1988年1月1日水利电力部发布)规定的有关内容如下:
1.生产费用及产品成本核算的一般规定
(1)正确执行有关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掌握生产费用支出范围,产经营无关的开支不得挤入生产成本。
(2)产品成本核算,必须以正确的原始凭证和会计记录为依据,与企业生不得以估计成本、定额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3)产品成本核算必须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可比产品成本与不可比产品成本的界限,不得相互混淆,影响成本的准确性。
(4)产品成本核算期,一般以每一个月为计算期;每一个季为结算期;每一年为决算期。在同一个计算期内核算的产量、收入和消耗等的口径必须一致。
(5)产品成本核算的对象。
1)电力成本,指电力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和支出。根据电力生产的特点,电力成本应按发电、供电、购电和售电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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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发电成本,以每一个发电厂为一个成本核算单位,核算本单位为发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两个及以上电厂组成的发电总厂,可由总厂统一核算,或由分厂分别核算,再由总厂汇总按水、火电分别计算发电成本。发电单位成本,按厂供电量(即发电量减厂用电量)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发电单位成本=发电总成本÷厂供电量
韩涵夹夹事件女主照片②供电成本,以每一个供电局为一个成本核算单位,核算本单位为送电、变电、配电及售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供电成本一般计算总成本和供电单位成本。
③购电成本,以每一个供电局或主管局为成本核算单位,核算本单位为转售电力从外单位购入电量所支付的购电费用,可按送电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一般计算按购电总成本和购电单位成本。
购电单位成本=购电总成本(即购电费用)÷购电量
④售电成本,以每一个主管局为成本核算单位,核算为发电、供电、购电、售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主管局、中试、中调等机构的费用,一般不向基层单位分配,而由主管局在核算售电成本时,直接汇总加入有关成本项目。计算公式为
售电总成本=发电总成本(包括水、火电)+供电总成本+购电总成本+
主管局中试、中调等机构管理费
售电单位成本=售电总成本÷售电量
⑤主管局除计算售电成本外,还应分别水、火电汇总计算发电单位成本,计算公式为
水力发电单位成本=各水电厂发电成本之和÷各水电厂供电量之和
火力发电单位成本=各火电厂发电成本之和÷各火电厂供电量之和
水、火发电单位成本=各发电厂发电成本之和÷各发电厂供电量之和
电力单位成本以“元/千千瓦小时”为计算单位,元以下计算至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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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售热成本,指热力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全部费用支出。根据热力销售方式,如由供热电厂直接销售则热力成本以每一个热电厂为一个成本计算单位,核算本单位售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由供电局向用户销售则热力生产和销售的总成本由热电厂及供电局分别计算,售热单位成本则以主管局为计算单位。
计算公式为
售热单位成本=售热总成本÷售热量
售热单位成本以“元/百万千焦”为计算单位,元以下计算至两位小数。
3)修造单位成本,指修造企业的产品成本。
4)其他产品成本,指企业附属修配车间的产品和综合利用等产品的生产成本。
5)劳务作业成本,包括:
①工业性作业成本,指自营机械、交通运输设备的大修理作业成本和对外承做的工业性加工、修理等作业成本。
②非工业性作业成本,指自营房屋及建筑物大修理,更新改造、基本建设、业务扩充线路工程等作业成本。
(6)为便于考核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成本核算应与业务核算及统计核算相互结合。除计算金额外,凡能计算数量的项目,必须同时计算其数量。数量的核算应与生产统计、劳动工资等部门的统计数字相符。
(7)计算电力及热力产品成本采用“品种法”。修造产品及其他产品根据产品生产的具体情况,可采用“定单法”、“分步法”、“分类法”和“定额法”等成本计算方法计算产品成本。计算劳务作业成本可用“定单法”。
2.生产费用要素及成本项目
生产费用是指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全部生产性支出,包括应计入产品成本的生产费用和不计入产品成本的生产费用(如为本企业基本建设和专项工程等提供的非工业性作业和劳务供应等)两部分。
(1)生产费用要素
企业的生产费用必须按其经济性质,划分为以下要素进行汇集:
1)“外购材料”,是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耗用的一切向外购进的原料及主要材料、事故备品、半成品、辅助材料、包装物、修理用备件、低值易耗品以及电力、热力生产用外购水费(包括水电厂提供的库区维护基金)。
2)“外购燃料”,是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耗用的向外购进的各种固体、液体、气体燃料。
3)“外购动力”,是指制造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耗用的向外购进的各种动力。
电力、热力生产一般不用此项目。
4)“工资”,是指企业应计入生产费用的职工工资。按照规定提取的原料及材料节约奖、节煤节电奖、节水奖等亦包括在内,但按规定由各项专用基金中支付的工资、奖金,以及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工资等均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5)“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生产成本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6)“折旧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计算提取的折旧基金。
7)“提取的大修理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大修理基金提存率计算提取的大修理费。
8)“利息支出”,是指计入生产费用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减去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9)“其他支出”,是指不属于以上各要素的费用支出,如邮电费、差旅费、租赁费、外部加工费以及计入本期生产费用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等。
本项目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按其性质分为“物质消耗”和“非物质消耗”两部分,并根据生产费用各科目有关这些费用的支出数额分别计算。属于耗用物资生产部门(包括工业、农业、建筑业、邮电业、货运业、商业及物资供销机构)提供的产品和劳务所发生的支出,列作物质消耗。属于支付给职工个人、
金融机构、教科文组织、机关、团体的支出,列作非物质消耗。具体划分如下: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修缮费(包括经常修理费)、运输费、租赁费、业务费、外购无功电流费、研究试验检验费(包括制图设计费)。在产品盘亏及毁损、停工损失、仓库经费、产品三包损失等可列作物质消耗。差旅费、保险费、超标排污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坏账损失及其他(如外宾招待费、出国人员经费)等可列作非物质消耗。
(2)成本项目
为了正确计算产品成本,了解各种费用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在产品成本中所占的比重,分析成本升降原因,以便考核生产成本。企业的生产费用必须按经济用途,设置成本项目,进行产品成本核算。
1)电力、热力产品的成本项目,电力、热力成本项目包括燃料、购入电力费(热力不用此项目)、水费、材料、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折旧、提取的大修理费、费用。各项目的核算内容如下:
①“燃料”,指火电厂直接用于生产电力、热力产品所耗用的各种燃料,如煤炭、石油、天然气、液化气等。本项目包括:
A.发电、供热正常运行(包括埋火、并机、并炉)耗用的燃料;
B.生产厂房防冻耗用的燃料;
C.卸煤暖室、卸油、上油加热用燃料;东莞邮编
D.机炉小修、临时检修、事故修理后烘炉、点火、暖机用燃料;
E.发电机调相运行耗用的燃料。
以下各项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A.机炉大修或更新改造后,从点火到带负荷前所耗用的燃料;
B.做热效率试验或其他试验期问,由于调整操作频繁,超过该机组前五天的正常平均煤耗而多耗用的燃料;
C.锅炉点火用木材;
D.基建、更改、大修等工程施工所耗用的燃料;
E.企业综合利用以及非生产耗用的燃料;
F.自备机车、船舶耗用的燃料,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煤耗的燃料。
②“购入电力费”,指企业为转售向外单位购入的有功电量的电费。包括新机试运行期间上
网电量的购电费、电网内部或跨省电网之间互供电量的电费。本项目不包括购无功电费。
③“水费”,指企业为发电、供热生产用的外购水费。包括火电厂除灰、冷却和补给水水费,水电厂发电和蓄能用水水费;以及调相机冷却等用水水费。水电厂按规定提取的库区维护基金已在本项目内核算。本项目不包括外购非生产用水费,如饮水锅炉、生活区用水等。
④“材料”,指生产运行、维护和事故修理(结合大修理处理事故者除外)等所耗用的材料、备品、低值易耗品以及不应计入燃料项目的其他各种生产用的燃料。本项目包括:
A.生产运行维护、维修和事故检修所耗用的各种材料、备品和低值易耗品,包括更换和增添的变压器油、透平油、磨煤机钢球和树脂等;
B.机组热效率研究试验,技术培训、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小型技术革新等耗用的材料;
C.船舶、运煤机械耗用的燃、材料;
D.车间通风、照明、消防和清洁卫生用材料;
E.锅炉点火用木柴;
F.软化水处理用化学药品:
G.电度表安装、校验、修理、接线等用材料;
H.生产厂房、建筑物、设备、仪表等修理用材料;
I.生产和管理运输车辆用燃、材料。
以下各项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A.大修、更改、业扩等专项工程以及生产其他产品领用的材料、备品配件、专用工具等应列入各有关工程费用和产品成本:
B.固定资产拆除清理的用料;
C.医务室、托儿所、食堂、宿舍等福利设施的维修用料;
D.管理部门为研究试验、办公等领用的材料。
E.设备质量不良,经制造单位同意检修或改造所耗用的材料,应由制造单位负担。
⑤“工资”,指支付给生产、管理部门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学徒工、经批准的计划外用工(指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正式批准常年参加企业生产的亦工亦农人员和个别企业用集体所有制的招工指标招收的人员)的工资和津贴。本项目包括:
饶漱石A.生产、管理部门从事运行、检修、行政人员(包括食堂炊管人员)、技术管理、党团工作等人员工资和津贴(包括取暖津贴):
B.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由企业直接支付的产假、工伤假和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等;
C.按规定发放给职工的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哺婴请假期间的工资等;
员工福利内容D.按规定发放给职工的燃料及原材料节约奖(包括节煤节电奖)、节水奖、缩短检修工期超发电奖等。
以下各项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A.生产工人承做基建、更改、大修、业扩等工程时的工资和津贴;
B.医务部门医护人员、托儿所、幼儿园等部门专业人员的工资和津贴;
C.独立经营的招待所、俱乐部人员的工资和津贴,应在其收入内开支;
D.职工子弟学校和技工学校教职员工的工资和津贴(以收抵支的差额),以及按规定应由劳动保险费开支的工资(如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等);
E.燃、材料入库前装卸、搬运费用,应列入燃、材料实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