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林峰、谢军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和女生道歉最管用的话【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3 
【案件字号】(2021)新27民终3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欢赛力克巴依沙仁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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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靳林峰;谢军 
【当事人】靳林峰谢军 
【当事人-个人】靳林峰谢军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靳林峰 
【被告】谢军 
【本院观点】买卖车协议书本案争议焦点为:谢军受伤的原因及责任比例。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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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02 13:24:03 
靳林峰、谢军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新27民终30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林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新疆博乐垦区沙山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军。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靳林峰因与被上诉人谢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2021)新272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靳林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被上诉人谢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靳林峰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谢军一审全部诉请。事实与理由:一、双方在本案中的法律关系。2020年7月4日,靳林峰在谢军处购买的电机
因出现故障,靳林峰将其车辆送到谢军经营的某汽车电器维修部进行检查维修,双方之间形成了汽车修理合同关系。该合同属于承揽加工合同的一种,谢军作为承揽人应当对靳林峰的车辆具有检查和修复的义务,靳林峰作为委托人,谢军在车辆修复完成后负有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义务。所以检查修理义务在于谢军,谢军应以其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整个修理工作,故在检查过程中谢军受伤,其责任应由谢军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一审认定靳林峰承担40%的责任,于法无据。二、一审查明的事实与实际事实不符。谢军在检查车辆故障中,靳林峰受谢军委托查看车辆状态,当时车辆本就一直处于发动状态,靳林峰接到委托事项去关闭油气转换开关,随即车辆突然熄火,靳林峰在10秒内将车辆重新启动,此时谢军受伤。靳林峰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为:首先,在车辆本就是启动状态时检查车辆,这个时候双方都在发动机舱部位听取异常声音,这个时候是没有人会把手放到皮带上的;其次,谢军接受委托后独自去关闭开关,车辆突然熄火,此时谢军作为汽车修理人,应想到车辆为什么熄火,是否是因为关闭了油气转换开关或关闭空调造成的;再次,谢军将手直接放置在危险状态,这种放任危险行为要求让靳林峰承担责任不当。靳林峰作为非汽车修理人员是完全可以离开汽修部,或在别处休息,
     待车辆修好,检验合格,履行付款义务后将车开走。靳林峰见谢军没有离开,就让靳
林峰为其提供帮助,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谢军应对其受伤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谢军辩称,一、谢军选择侵权法律关系提起诉讼,靳林峰认为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与谢军起诉不相符,而对于选择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选择权在于谢军,故靳林峰的该项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二、经过一审法庭调查及谢军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靳林峰在修车时,因车辆发动机有异响,谢军考虑是皮带老化,仅询问靳林峰空调机是否启动,并未让靳林峰帮忙,也未让其关闭发动机,靳林峰自行关闭发动机后,没有要求靳林峰再行启动发动机。在修理过程中靳林峰在未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关闭或启动发动机,明显是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
     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的
责任。”故一审认定靳林峰承担4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另外,谢军认为靳林峰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因谢军对法律不够专业,导致已过上诉期限,靳林峰应承担主要责任。三、靳林峰作为有多年开车经验的人,对发动机启动及后果应明知,与他人检查车辆时,未尽到足够安全注意和提示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靳林峰在上诉状中引用的无偿帮工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沙溢的微博     予支持。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是司法解释都对过失行为规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谢军选择侵权法律关系,并要求靳林峰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靳林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由靳林峰承担60%的责任。
原告诉称     谢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靳林峰向谢军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5,428.25元【其中医疗费16,187.05元、误工费7,643.2元(224.8×3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120元×20天)、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69,328元(34,664元×20年×10%)、鉴定费1,580元、住宿费290元,合计98,428.25元,靳林峰已支付3,000元,靳林峰应当赔偿95,428.25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4日,靳林峰驾驶自己车辆到谢军的店中维修汽车,让谢军检查车辆发动机异响,谢军在检查车辆时要求靳林峰看一下车辆的空调是否是打开状态,靳林峰上车检查时,将车辆的油气转换开关关闭造成车辆熄火,在未告知谢军的情况下又立即发动汽车。谢军发现车辆熄火,未查明熄火原因,伸手去检查车辆轴承皮带,靳林峰突然启动车辆,造成谢军示指被车辆轴承皮带绞断。后靳林峰送谢军去医院,靳林峰支付医疗费3,000元。2020年7月4日至7月24日,谢军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医院住院20天,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休息二周;2.门诊换药、术后2
     周拆线;3.门诊随访。谢军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医院共支出医疗费16,187.05元。2020年11月9日,新疆某司法鉴定所出具
     某司鉴所【2020】法临鉴字第2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谢军因意外致左手示指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左手示指末节离断伤,已行截指术,伤构成十级伤残。谢军支出伤残程度评定鉴定费800元、支出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鉴定费780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2,052元、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4,664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
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谢军提供维修车辆服务,其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其却委托靳林峰在其检查车辆时上车查看车辆状态,在车辆熄火后,谢军未遵循自身在维修作业时应具备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未询问熄火原因,继续检查车辆,导致谢军的左手示指被突然启动的汽车皮带转动所致末节离断。因此其对自己的人身损害赔偿应承担主要责任。汽车的启动系靳林峰所为,靳林峰在未告知谢军的情况下,由谢军委托地让其查看空调,变为擅自启动汽车,导致皮带转动,继而导致谢军受伤,因此靳林峰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赔偿责任。谢军各项损失的认定:医疗费,根据谢军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可以认定谢军已实际产生的医疗费为16,187.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谢军住院共20天,按每天60元标准计算,谢军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00元;误工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医院出院医嘱全休2周、及谢军实际住院的20天,谢军主张按照34天计算务工天数依法有据,谢军的误工费应为7,643.2元(34天×224.8元);交通费,交通费应根据谢军因就医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结合谢军住院情况及受伤部位等,认定谢军交通费为300元;住宿费,住宿费应根据谢军因就医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有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某饭店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可以认定谢军已实际产生的住宿费为290
元;残疾赔偿金,根据鉴定意见,谢军已构成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十级,故谢军残疾赔偿金为北京等地四合院的大门一般是开在哪个角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