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伊东美【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6.02
【字 号】
【施行日期】201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技术市场交易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青海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青政办〔2016〕226号),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青海省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日
   
青海省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规范技术交易补助流程,根据《青海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青政办〔2016〕226号),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补助范围
    在我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规定的“八大绿产业体系”及对我省创新型产业基地建设有推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相关领域内,通过青海省网上技术交易市场平台成交,并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且完成交割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两类技术交易。
穆莲生    第二条  补助对象
    完成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两类技术交易的买方,以及促成交易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
    (一)买方是指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团体和具有本省户籍的自然人等;
    (二)中介方是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订立有关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以支撑和促进创新活动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
    (三)技术经纪人须是经过国家或省级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培训及考核,并取得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补助额度
    (一)买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买方,按照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两类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或技术合同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个单位每一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科技服务中介方及技术经纪人补助:对促成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两类网上技术交易的科技服务中介方或技术经纪人,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或技术合同不超过5万元。同一技术多次转让,相同中介方不重复补助。
    第四条  资金来源及补助方式
    技术交易补助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科技专项“后补助”方式补助。
    第五条  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一)符合补助条件的买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或技术经纪人通过青海省网上技术交易市场平台(www.qh1633)中的“交易补助系统”填报相关材料,并提交审核;
    (二)通过审核后,由申报单位下载、打印所填报材料,并附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科技厅指定的受理机构;
    (三)受理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至省科技厅审定;
    (四)经省科技厅审定后,对拟补助单位、个人及金额等信息,在省科技厅网站和青海省网上技术交易市场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科技厅编制补助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后,由受理机构办理发放手续。被核准补助资金的单位,以转账方式拨付;被核准补助资金的个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办理领款手续。
    第六条  申报技术交易补助资金需提交材料
    (一)买方:
    1、青海省网上技术交易补助申请表(系统打印);
    2、技术交易合同;
    3、技术交易发票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买方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交易履行真实性承诺书(系统打印);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科技服务中介机构:
    1、青海省网上技术交易补助申请表(系统打印);
    2、技术中介委托协议;
    3、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交易履行真实性承诺书(系统打印);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技术经纪人:
    1、青海省网上技术交易补助申请表(系统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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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技术中介委托协议;北京机动车上牌
    3、交易履行真实性承诺书(系统打印);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
    4、技术经纪人证书及身份证。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公章或个人签章。
    第七条  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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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科技厅定期开展上年度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申报受理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助的企业、机构和金额标准。
    第八条  为规范事后监管补助成效,实行补助审核措施,拟补助单位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该技术交易项目的投资、产出、税收等情况上报省科技厅。不及时上报的单位视为异常,三年内不得享受该补助政策,每个项目审核时限为两年。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除通报批评、追回全额补助资金外,三年内不得申报技术交易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