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构部部函[2008]645号
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
带土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证监局:
为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督促证券公司加强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管理,规范营销人员执业行为,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经纪业务营销管理
证券经纪业务点多面广,与投资者关系密切,规范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是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2007年5月24日,我部下发《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提出了有关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经纪业务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的明确要
求。通知下发后,各证监局加强了对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监管和指导,多数证券公司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经纪业务
营销活动进行规范,取得了初步效果。但也有部分证券公司没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产生了一些问题(以下统称遗留问题),例如:聘用无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经纪业务营销;委托外部人员开展经纪业务营销;委托网吧等其他机构代理开展经纪业务营销等。实践中,因营销人员素质不高、公司授权不明确、内部管理不到位、绩效考核不合理等导致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对此,要保持清醒认识,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平稳地予以规范。
2008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证券经纪人管理的基本制度,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即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内部员工开展经纪业务营销,也可以按规定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经纪业务营销。各证监局要加强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的指导,督促证券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审慎务实地确定适合自己的营销模式。证券经纪人制度是一项新的重要制度,要客观全面地分析这项制度的利弊得失以及实施这项制度的必备条件。证券经纪人制度的推行要与公司的整体营销模式相结合,要服从于客户管理和客户服务的实际需要,要审慎稳健,充分准备,以扬长避短,取得实效。
目前,《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已公开征求了意见,正在对有关各方提出的问题研究论证,修改完善;有关工商登记和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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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在证券经纪人相关配套规则和政策出台前,各局要督促证券公司严格按照194号文的规定开展经纪业务营销。
二、摸清底数,平稳做好遗留问题规范
曝蒋雯丽车震瞬间请各证监局督促辖区证券公司据实报告截至2008年10月31日现有营销活动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营销人员及委托代理营销的机构名称、数量、授权范围、合同协议、委托期限、已招揽客户规模、业务量占比及报酬支付等信息。各证监局要对证券公司报送的营销活动情况进行核实,分析汇总后填写“辖区证券公司营销人员情况汇总表”和“辖区证券公司委托代理营销机构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对辖区证券公司落实194号文关于规范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情况形成专项报告,于2008年12月20日之前一并报送我部。
对于存在遗留问题的证券公司,要严肃指出问题,如实记入监管档案,并督促其立即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平稳完成规范工作。
(一)督促证券公司按照194号文的有关要求,对营销人员明确授权范围、业务职责和禁止行为;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法网点或者通过网络公司、网吧等机构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在《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前,不得委托外部人员开展经纪业务营销。
(二)对于目前尚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营销人员,督促证券公司组织进行证券知识、业务规则、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者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
(三)对于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代理开展经纪业务营销的,督促证券公司立即终止与其委托代理关系,并停止相关营销活动。
各证监局应督促证券公司平稳有序规范遗留问题,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对规范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弄虚作假或规范过程中,没有达到平稳要求的证券公司和相关人员,要责成公司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英语四级作文万能套用三、加强管理,切实规范营销人员执业行为
要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对营销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营销人员的执业行为,并对其营销人员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证券公司要完善制度、形成机制、改进方法、提升水平,切实抓好客户服务和客户管理,对于营销人员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纠纷,要切实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公司层面,对于上访客户和相关人员,要负责接回并妥善疏解、息诉息访,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要督促证券公司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明确要求营销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代理或擅自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
交易或者资金存取等事宜。违反规定泄露所掌握的客户信息。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李智贤图片(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六)损害客户、证券公司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四、加强指导,认真做好拟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准备工作
对于确定拟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公司,要督促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着手建立与证券经纪人制度相配套的如下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
郑爽杂志首刊封面(一)建立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明确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业务职责、组织控制、绩效考核及禁止行为,能够保证证券经纪人了解授权边界和所承担的责任,掌握客户招揽、证券资讯及咨询信息传递、客户需求收集、投资风险提示、投资者教育的方式方法;能够保证对公司全部证券经纪人有序组
织、合理分工、统筹管理;能够保证适当评价证券经纪人业绩,形成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避免片面追求开户量、交易量等不良行为;能够对经纪人的执业行为实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