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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常见违法行为
目前,中小学教师违法现象时有发生,这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十分不利。老师的违法行为,不仅伤害着学生,也伤害着家庭和社会,更损害了教师“德高为范、身正为师”的园丁形象,同时践踏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其社会影响是恶劣的,也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所不容许的。资料显示,中小学校教师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教学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教师超标准教学,对学生的身心造成损害。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义务教育的教学内容的难度和强度一定要符合儿童、少年的年龄特征,不能超过大多数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所能达到的程度。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和颁发了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对各科教学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教学中,个别教师对学生进行超标准教学。这样,不但教学目的不能很好实现,反而会出现教学意外事故,损害学生的身心发展。江苏省宝庄县某镇中小学四年级三班
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在教学中因怕麻烦,没有按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选用教学器材,擅自决定用板凳代替正规体育器材让学生进行障碍跑。造成学生高坚当场摔倒在地,受伤较重不能行走,经诊断为:膝关节十字韧带断裂,胫骨平台撒裂性骨折。
2.教师擅离课堂,随意停课。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然而个别中小学教师不忠于职责,没有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随便停止上课,扰乱了教学秩序。黑龙江友谊农场某队小学的教师在上课时间打麻将。这所小学长期以来管理十分松散。据了解,只要工作时间教师凑够人手,就至少有两个班级因教师打麻将而停课,出现了教师在办公室里打麻将,学生没课上的现象。更令人气愤的是,为防止校长突然出现,教师们在打麻将时竟指派学生轮流站岗放哨。这些教师随便停课打麻将,不认真教学,扰乱了教学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学生受教育权,误人子弟,给学生身心发带来不良影响。
3.教师偷取、泄露考题。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并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
个别教师由于不能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扰乱了教学秩序,降低了教学质量。为了弥补教育过失,取得好的教学成绩,有的老师偷取考师并泄露给学生,这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河北省进陉县小学三年级老师梁某,由于会驾驶,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有时白天不能给学生上课。由于梁老师不负责任,学生的成绩急剧下降。在期末考试前,梁老师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竟偷来了考题,做出答案并让学生抄下来牢记。临考前他竟又“加班”,给学生们抄了一道写作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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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教师对学生进行负面宣传。作为教师应该自觉地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法》第八条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思想方面对教师提出三方面要求:一是教师应该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二是对学生应该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思想品行教育;三是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应坚持正面教育,教师应以身作则,起到表率作用。个别教师不能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反而在课堂上散布对国家和政府的不满言论,对学生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在南方某市一所中学任教的青年教师韩某,对当今社会上的有些现象不满,但又不能正确对待,在思想上没有
一个正确的认识,在给学生上课时经常有感而发,对社会上一些问题发表议论。他不能从正确角度、观点和立场引导学生正确地认识这些问题,而是对学生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激发学生不正确的看法,在学生中产生一些消极影响。韩某这种做法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教师体罚学生的情况,由于法制教育的深入已经逐渐减少,然而教师对学生变相体罚却还是很多。变相体罚表现在教师对学生实行罚站、罚冻、罚饿、罚做作业、罚劳动等。中小学教师往往对直接体罚认识较深,运用较谨慎。但对变相体罚认识模糊,误为合理合法,错而不知,故时有采用。南京一初中学生潘某因1997 12 月前后上课迟到被其班主任周霜罚站两天半半,板凳也被周老师拿走,强迫她下课也站着,并在下午实行罚跑。此后潘某因迟到、回答不出问题等原因多次被周老师罚站、罚跑。这期间,周老师把潘某第一排单独一个人坐,孤立、侮辱潘某,伤害潘某的身心健康,其成绩急剧下降,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患上了“儿童精神分裂症”,
学习被迫中断。
3.教师泄露学生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教师不得拆看未成年学生的信件,不得披露未成年学生的个人隐私。在学校的具体教学工作中,有些教师出于好意私藏、私拆学生信件,或者在上课堂上揭露学生的隐私,结果适得其反。案例:200911云上的诱惑 演员表6最伤心的歌曲10房思琪事件20分许,呼和浩特铁路一中高二225班的数学课上,王老师当众读本班一男生发给本班女生的短信,导致女生跳楼。教师应承担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责任。
4.教师对学生实施污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怎样自制葡萄酒:“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教师法》第八条规定: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教师如果做出污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会造成学生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使他们的名誉受损,得不到他人的尊重和信赖。某中学初二学生张某曾两次偷同学的钢笔,受到班主任王老师的批评,并在班里作了公开检讨。事隔不久,班里的两支日光灯被盗,而当天正好是张某值日,负责看教室。王老师认定是张某所为。第二天王老师把张某家长到学校,不听家长的解释,并要求家长赔偿损失,否则就
停止张某上课。家长无耐,只得赔钱。王老师在班里有意无意流露出该生偷东西的意思,说如果不偷,怎么能赔呢?几天后,整个学校搞得满城风雨。最后,张某承受不了这样的压力自杀身亡。王老师未作细致调查,盲目认为该生有前科便予以歧视,甚至有污辱人格的言语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由于后果严重,已构成犯罪,被判有期徒刑1 年,缓期1 年执行。
三、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教师对学生乱收费、乱。《义务教育法》第10 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各学校可向学生收取一定的杂费,除此之外,任何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有些教师对学生迟到、早退、不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不合格、打架、骂人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不能进行正确的教育,而是采取、收押金的方式。这样做虽暂时起到规范学生行为的作用,但实际上已触犯了法律。据了解,内乡县师岗镇东坪小学五年级班主任李某,在1992 9 月到1994 年底,以迟到、考试不及格、没完成作业等为由,收取学生罚金、押金等十五项费用合计36630 元,人均58 元多,引起学生联名向法院递交诉状。经查,学生所述属实,李某供认不讳,36630 元全被李某“中饱私囊 ”。这是迄今法律审结的首例“学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