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纪敏佳 整容
第二条 政府作出重大公共利益和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需要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要从实际出发,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不同利益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根据需要,政府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工作部门举行听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提出举行听证的建议,由政府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六条 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组成听证机构,政府负责人或指定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为听证人,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听证人。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报名,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直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以及人大代表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第九条 听证机构按照听证事项、涉及范围和报名情况,合理确定陈述人。申请报名的陈述人较多,可以推选代表参加。
第十条 听证机构确定陈述人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陈述人,并提供政府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怎么免费设置qq背景音乐
第十一条 陈述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要提前告知听证机构,也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听证会的具体组织按照有关听证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遇有特殊情况,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陈述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构要及时疏理和研究听证意见,提出听证报告,对听证会上各种意见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
听证报告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要及时反馈,并说明情况。 国庆放假2020安排
第十六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政府决策前或举行听证前,要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同时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四六级多少分过线 第十七条 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还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苏州小商品批发市场
第十八条 政府召开决策会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和众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政府决策作出后,要及时在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公布,供众随时查询。
第二十条 政府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并接受众的咨询,适时调整完善有关决策。同时,要加强对决策活动和决策执行情况的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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