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车位(库)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系统验收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用于住宅小区车位(库)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系统的基本构成、充电系统验收、
电动汽车与电网互动、充电设施现场检测方案以及验收评价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住宅小区车位(库)电动汽车自用充电系统的验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234.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234.2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GB/T 20234.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 27930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中国五大名山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NB/T 33001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 33002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NB/T 33005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NB/T 33008.1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 1 部分:非车载充电机
NB/T 33008.2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 2 部分:交流充电桩
NB/T 33021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放电装置技术条件
JJG 1148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定规程
JJG 1149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定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充电系统 charging system
由充电站内的所有充电设备、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的系统。
3.2
充电设施 charging equipment
与电动汽车或动力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包括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设备。
3.3
电池管理系统(BMS)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
实现管理电池的利用率,防止电池出现过度充电和过度放电等状况的系统。
3.4
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point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源的供电装置。
3.5
直流充电桩 DC charging point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小功率直流电源的供电装置。
3.6
充电连接装置 charging connection device
电动汽车充电时,连接电动汽车和电动汽车供电设备的组件,除电缆外,还可能包括供电接口、车辆接口、线上控制盒和帽盖等部件。
3.7
有序充电 orderly charging
有序充电是在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前提下,运用有效的经济或技术措施引导、控制电动汽车的充电行为,对电网负荷曲线进行削峰填谷。
3.8
车网互动管理终端 vehicle network interactive management terminal
接收充放电计划,并向充电设备下发充放电控制指令,实现充电系统启停、功率调整及运行状态监测的终端设备。中国最大的黑社会
3.9
有序充电桩 orderly charging point致敬!大屏幕出现钟南山等抗疫英雄
具备充电功率调整和控制能力,根据接收的能源路由器指令,实现充电启动、停止、功率调节等操
作,具备交流充电或直流充电的基本功能。
4基本构成
住宅小区车位(库)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系统主要由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以及相关的供电设备、监控设
备等组成,且应具有有序充电功能。住宅小区车位(库)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系统组成示意图见图 1 所示。
图 1 住宅小区车位(库)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系统组成示意图
5充电系统验收
5.1验收模式
文件资料验收+场站现场验收。
5.2验收流程
5.2.1申请方向泰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5.2.2泰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对申请材料初审。
5.2.3泰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对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对于不合格的充电设
施建设项目不得开展充电服务。
5.3文件资料验收
5.3.1充电设施场站工程概况、项目平面图、施工图、配电箱连接线图、施工设计说明书、施工物料
清单。
5.3.2充电设施场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充电设施出厂试验报告、施工日志、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单、安装记录、竣工调试记录、设备验收单、设备移交单、竣工检验记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材料发票复印件、建设主体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5.3.3制造厂提供的各规格充电设施所覆盖的第三方产品认证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有CNAS 标志)、产品说明书、装配图、调试大纲、试验方法、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核查。
5.3.4充电设施出厂试验报告(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
5.3.5增容配电设施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等记录。
5.4验收项目及验收方法
5.4.1布局验收
充电设施的总体布局应满足便于电动汽车的出入、停放以及充电人员操作;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
不应妨碍周边其他车辆的充电与通行;充电设施周围不应有影响充电设施正常通信功能的障碍物。
5.4.2消防验收
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 GB50229、GB 50016 的有关要求。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50140 的规定。申请方应能提供具有消防验收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5.4.3噪音验收
充电设备运行时的噪音应满足 NB/T 33001 或 NB/T 33002 的相关规定。申请方应能提供具有噪音验收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噪音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5.4.4充电设施验收
5.4.4.1检查所有充电设施合格证和铭牌安装齐全、端正、牢固、字迹清晰,具有明显警示标志。铭
牌内容应符合 NB/T 33008.2 或NB/T 33008.1 的规定。
5.4.4.2检查外壳是否坚固,结构上防止人体轻易触及露电部分。不会因变形而使带电部分与外壳相接
触。充电设施安装是否整齐,垂直倾斜度不应超过 5%。底座或挂架固定可靠,无松动,框架无变形。充电设施的漆层是否均匀,无锈蚀、裂纹和脱落。充电设施接地应牢固,非绝缘材料外壳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4Ω)。充电设施外壳门应装防盗锁,固定充电设施的螺栓必须是在打开外壳的门后才能安装或拆卸。安装在室外的充电桩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4。
5.4.4.3所有充电设施不借助专用工具可拆卸的门盖或外壳的进出线孔应良好封堵,无肉眼可见明显缝隙。所有充电设施内部电源进线、出线应布置整齐,并可靠固定,无表皮破损。所有充电设施输入和输出线缆绝缘无老化、腐蚀和损伤痕迹,端子无过热痕迹,无火花放电痕迹。所有充电设施内应无异物。
5.4.4.4充电功能充电设施能够正常完成充电开始、充电结束和结算等全部充电流程。充电设施连接
模拟负载或车辆进行充电操作时,充电过程中无异响、无异味、无异常发热。
5.4.4.5充电设施需配备检定或校准的电能表,满足对输出电能的正确计量功能,应符合 JJG1148 或J J G1149的规定。充电设施的电能表应能计量和保存累计的充电设施充电电能,应具有掉电保护功能。
5.4.4.6结算信息正确显示计量计费信息,充电时长信息、电卡信息及第三方支付信息。充电设施费
率准确,电卡及第三方支付正常。
5.4.4.7充电设施充电时实时数据与监控系统采集数据核实一致。充电设施充电记录信息与监控系统采集数据核实一致。故障及报警信息,与监控系统数据核实一致。
5.4.4.8检验充电接口的结构、物理尺寸及公差、端子定义,连接线是否有磨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林妙可胸部
准GB/T 20234.1、GB/T 20234.2 或GB/T 20234.3 的有关规定。
5.4.4.9充电过程中充电设施能够按照电池管理系统(BMS)的要求动态调整充电参数,满足GB/T27930的有关规定。
5.4.5监控系统验收
5.4.5.1充电设施在线情况:充电站内充电设施应全部在线且能显示空闲、使用中等状态。
5.4.5.2充电站地理信息:充电站地理信息应显示准确。
5.4.5.3系统实时性检测:交易记录及故障告警信息应能够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实时采集数据,及时上报。充电设施充电过程中的实时数据与现场充电设施数据应一致。充电设施充电过程中,需能实时显示车端需求电流、需求电压、充电设施输入电流、电压、SOC、电量等信息。
5.4.5.4系统可靠性检测:充电记录与现场结算信息应一致,包括充电卡号(账号)、充电起讫时间、充电金额、充电电量、各费率起止表码等。充电设施现场发生故障时,监控系统故障信息显示及时、准确。监控系统能够完整显示场站内所有充电设施相关数据,并可控制。
5.4.5.5系统完整性检测:充电设施交易记录无丢失、误报、重报等情况。所有充电设施的故障均能准确在监控系统内记录显示。监控系统所有记录保存时间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监控系统应接入省、市平台,并提供相关充电设施数据。
5.4.5.6系统支付功能检测:系统需具备支持在线支付功能的 APP 或程序。
6电动汽车与电网互动
6.1有序充电系统
6.1.1有序充电系统应包括有序充电桩、上级有序充电控制平台,有序充电控制器和计量模块。
6.1.2有序充电系统应具有数据采集、数据存储、负荷评估、有序充电策略生成与执行、运行监控、充电结算、信息通信安全防护功能。
6.1.3有序充电桩应具有唤醒车辆恢复充电、离线启停充电功能,能够响应上级单元功率调节指令、执
行有序充电控制策略。交流有序充电桩还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交流充电桩基本充电功能和有序充电功能的有关规定。
梦幻西游点化石6.2与电网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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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参与电动汽车与电网互动的充电系统除具备正常充电功能外,还应能响应车网互动管理终端下
发的放电控制命令,具备放电功能,具体技术要求应符合 NB/T 33021 第7 章相关规定。
6.2.2充电系统应具备与车网互动管理终端及电动汽车通信交互功能,通信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宜选择
4G/5G 无线方式、CAN 总线、RS485、蓝牙等。
6.2.3充电系统应能接收车网互动管理终端下发的功率调节和启停控制命令,并对设备进行启停控制
和充放电功率调整。
7充电设施现场检测方案
7.1抽样比例
为确保工程使用的充电设施质量、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减少不必要的返工或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验收现场须抽样检测。建设验收、运营验收、安全监督的现场抽样原则是:同一住宅小区车位(库),按申报充电设施验收总量的 10%抽检。
7.2现场检验项目
现场检验项目见附录 A、附录 B。
8验收评价
8.1验收条件
验收达到以下要求时,可认为验收通过:
a)项目的文档资料齐全;
b)所有软、硬件设备型号、配置、数量和技术参数均满足项目合同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c)验收结果不存在不符合项,满足本标准及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d)充电设施存在不符合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复验合格;
e)充电设施存在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或安全的偏差项,系统可按“合格”处理。
8.2复验频次及整改期限
充电设施验收复验最多不允许超过 2 次,整改时间不应超过 1 个月,如超过复验频次和整改期限,则本住宅小区车位(库)该型号所有充电设施按“不合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