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宁见、唐广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17
【案件字号】(2022)皖03民终18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公礼朱怀甫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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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朱宁见;唐广记
【当事人】朱宁见唐广记
【当事人-个人】朱宁见唐广记
【代理律师/律所】李福连安徽淮竹律师事务所;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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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疫情英雄李福连刘淮阳
【代理律所】安徽淮竹律师事务所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朱宁见
【被告】唐广记
【本院观点】姜潮求婚麦迪娜唐广记与朱宁见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冻结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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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唐广记与朱宁见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朱宁见称按合同约定,在办结公证及办理公证时,唐广记应当支付相应的款项,但唐广记未支付,结合短信内容可证实系唐广记的原因未能按时办理公证。经查,唐广记对于未能办理公证系朱宁见的原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朱宁见提交的短信亦不能充分证明系唐广记的原因致公证未能按时办理。在双方当事人对未能按时公证的原因陈述不一,双方就对方存在违约都未能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均不存在违约行为,因而,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2021年朱宁见将案涉房屋交付并过户给他人,案涉合同已履行不能,在不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况下,唐广记给付的定金已转化为预付款,朱宁见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朱宁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朱宁见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1:17: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11日,原告唐广记(作为受让方、乙方)、被告朱宁见(作为出让方、甲方)、案外人蚌埠芒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代办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一份,内容载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房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所售房屋基本情况。1.该房屋坐落于蚌埠市××(四区)第×幢×单元×层×××××室,户型为4室2厅1厨3卫,地下室无,附属设施包括毛坯。该房现状为出售,乙方已对该房屋作充分了解并实地看房,对房屋现状无异议;3.该房屋建筑面积为348.67㎡(具体以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结构为:钢混,设计(规划)用途为:住宅。第二条计价方式与价款。总金额:4160000元整。第五条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按下列方式支付购房款: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伍拾万元
作为购房定金;并在2019年2月1日前办理房屋【委托公证】手续,在办结【委托公证】手续时,乙方将剩余房款计总房款减去定金再减去办理公证当日上述房产当前按揭贷款银行所剩本金后的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若因政策需要资金托管,则除定金外的须托管资金先打入蚌埠市交易所指定之资金托管账户,待乙方拿到不动产权证后当日内,乙方须配合甲方解冻托管资金,以使甲方拿到全部房款。第七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期限办理手续,逾期十五日内的,按照总房款1‰/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十五日,视为甲方不履行合同,乙方有权单独解除合同,届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总房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此次交易中产生的所有费用。若甲方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另行协商。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期限付款,逾期十五日内的,按照总房款1‰/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视为乙方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届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总房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此次交易中产生的所有费用。若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另行协商。如乙方未在房屋产权过户后7日内,配合甲方解冻托管资金,应以冻结资金为基数按月息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全额赔偿(非乙方原因除外)。第十条其他约定。甲方承诺在2019年1月15日前将第一道证费用交清并办理完拿房手续。甲
霍思燕的活好是真的吗、乙双方约定,在2019年2月1日前办理公证手续;甲乙双方在公证时,乙方先支付甲方部分房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剩余房款部分(除上述房屋当前银行贷款剩余本金之外的部分)在2019年4月1日前乙方支付给甲方。若2019年4月1日前乙方未支付完毕除上述房屋银行贷款外所剩本金外的全部房款,乙方赔偿甲方总房款10%的赔偿金,合同继续履行,剩余房款(除上述房屋当前银行贷款所剩本金之外的部分)支付时间顺延至2019年6月1日前。唐广记分别于2019年1月13日、2019年1月17日、2019年1月22日向朱宁见转款10万元、20万元、20万元,合计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当事人对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内容及50万元定金已付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原、被告双方均主张2019年2月1日前未能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委托公证手续系对方的原因,同时被告朱宁见提供短信截图作为佐证。房屋委托公证手续需买卖双方同去办理或持委托手续办理,被告举证的短信内容虽记载‘我(原告唐广记)出了点事情你也没有通知我就把房子卖了’,但该内容不足以证明系原告责任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告亦未就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被告亦辩称原告未按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约定支付剩余房款,故被告有单方解除权,且不应返还定金。经查,该约定支付条件为办结委托公证手续时,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案涉房屋委托公证手续未能办理的责任不明,结合短信中原告自述内容及被告朱宁见转让房屋未通知原告等情况,认定原告唐广记分三次转给被告朱宁见的50万元,被告应予返还,对原告的其他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朱宁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广记购房款定金500000元;二、驳回唐广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唐广记负担3450元,朱宁见负担3450元。 二审中,朱宁见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明2019年2月1日双方当事人没有办理委托公证的责任在唐广记,朱宁见收的定金不应该返还。李某陈述:唐广记与朱宁见房屋转让谈妥后,蚌埠芒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办房屋转让,相关事宜一直由李某跟进,快到公证的时间,李某打电话催促唐广记,唐广记说等等,李某向朱宁见反馈唐广记的意见,朱宁见没说什么后李某未再和双方联系,相应的电话和记录都没有了。唐广记质证意见:对证人李某
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证人陈述的内容应提供证据证明,如电话记录及短信记录等,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蚌埠芒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唐广记对接的不是李某,其陈述的内容不能反映本案的客观情况。本院认证意见:唐广记与朱宁见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中载明代办方蚌埠芒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办人是曹帅鑫,李某陈述唐广记与朱宁见房屋转让事宜一直由其跟进,唐广记不予认可,对于李某陈述关于公证的相关事实,没有证据予以佐证,李某的证言达不到朱宁见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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