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与商传华、王叶琴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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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1.08.20 
【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35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华敏洁张朴田韦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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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商传华;王叶琴;秦国金 
【当事人】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商传华王叶琴秦国金 
乔欣个人资料【当事人-个人】商传华王叶琴秦国金 
【当事人-公司】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守阳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吴科达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守阳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吴科达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守阳吴科达 
【代理律所】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商传华;王叶琴;秦国金 
【本院观点】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cad鼠标中键不能平移准许上诉人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54元,减半收取2877元,由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18: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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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与商传华、王叶琴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气潮湿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民终35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79810519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秦国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阳,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传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科达,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叶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科达,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秦国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阳,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传华、王叶琴,原审被告秦国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6民初8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54元,减半收取2877元,由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华敏洁
审判员 张朴田
审判员 韦 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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