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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殡葬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瑞典王国位于北欧斯堪的那维亚半岛东南部,面积约45万平方公里,人口近900万,居民多为日耳曼族,基督教为国教,君主立宪制国家。经济上属发达的高福利国家。
    一、瑞典殡葬事务概况
    瑞典每年死亡人口约有100000人,据预测,这个数字到2025年将达到约115000人。目前的趋势是,装入棺材土葬的越来越少,而火化后将骨灰墓葬的越来越多,掩埋骨灰或在纪念林或陵园内抛洒骨灰开始成为风俗,火化越来越普遍。在大中城市,火化率高达80-90%,全国平均火化率为50-60%。瑞典全国有三千多个公共安葬地点,大部分是教堂墓地,即靠近教堂的安葬地点,由于教区布局的缘故,许多安葬地点坐落在人口稀少的教区里,在三千多个公共安葬地点中只有大约150个坐落在人口1万多的教区里。私人安葬地点只有很少数量,他们属于瑞典国教之外的其他宗教组织,如犹太教和天主教,也有个别的属于家庭、团体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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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安葬地点一般由教区的教会联合会或教会会议管理。在较大的教区或教会联合会中,
墓地管理工作一般由特别选出的教堂墓地委员会负责,也有教区特设的教堂墓地委员会,这些管理机构是负责机构,所以可以名副其实地称之为教堂墓地当局。在某些情况下,教区和当地政府合作对公共安葬地点进行管理,合作管理的事务主要是人员和机械的合理利用方面。负责机构成员还自愿承担各种殡葬活动的安排。管理好墓地的工作属于有偿性质的,根据瑞典官方的统计,殡葬消费近年来每年平均达到约10亿瑞典克朗。
    二、瑞典《墓地权法案》的主要内容
    瑞典现行的的殡葬法主要是1990年开始生效的《墓地权法案》,该法案共有九章84条加过渡条款12条,内容包括:墓地设施建立的一般原则、墓地管理应遵循的方针、火葬场的经营管理、死亡证明文件的出具、安葬事宜承办者、火化及骨灰处理的原则、墓地权的转让与墓地管理、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处罚与上诉以及过渡条款即有关法律诉及既往的规定。可见,瑞典《墓地权法案》所调整的殡葬活动不包括殡仪馆服务和殡葬工作者的职业规范,这些方面包括在殡葬业这个更广泛的概念里。
    瑞典《墓地权法案》的内容比较全面具体,其中应引起我们重视和研究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葬地点分为公共的和私人的安葬地点
    在瑞典墓地权法案中,我们通常的公共墓地的概念被表述为安葬地点,即为死者遗体或骨灰的存放而必须安排的地点或空间, 如教堂墓地或其他墓葬地区、纪念林、骨灰盒存放处。安葬地点可以是公共的也可以是私人的。公共安葬地点一般由瑞典教会联合会或瑞典土地拥有联合会, 由教区或其它公共组织负责安排。其它少数安葬地点是属于基督教以外的宗教组织,称为私人安葬地点。在瑞典,安葬包括埋葬仪式或其它安葬仪式以及对遗体或骨灰进行墓葬,也包括埋葬或在纪念林中抛洒骨灰和在安葬地点以外的地方抛洒骨灰。
  (二)安葬地点的特别法律保护
    安葬地点的规划和建设需由政府批准,其对土地的占有权和衍生的墓地权受法律的特别保护。
    一般情况下,墓地设施的规划建设由教会教区负责实施,并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只负责本教区的墓地设施建设。特殊情况下,政府也可以决定由某个地方政府(市镇当局)来安排设置公墓。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教会教区负责还是地方政府负责安排设置公墓,都是
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地方当局负责发布墓地设施的建设、改建和扩建事宜的命令,即由政府批准。
    瑞典墓地权法案特别强调的一个概念是墓地权的概念,它是指当一个公共安葬地点的某个确定的墓地被转让给某人用于墓葬时,就产生了墓地权。也正是从这一概念出发,一个公共安葬地点不得被用作抵押或者没收或者未经省政委员会许可而转让或者用于其他目的。没有省政委员会的命令, 安葬地点不能被全部或部分地拆除。因此,在申请修建和扩建安葬地点时,应详述要投入使用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且需证明该地方不受抵押或者其它任何诉讼的干扰。
    省政委员会会负责审查私人安葬地点的设置。一般是符合条件的能够管理和保护一个安葬地点的宗教组织, 才可以获得设置私人安葬地点的许可。私人安葬地点中的已被转让的一个墓地的墓地权不得被抵押或没收。墓地的管理设施和其它墓地安排也是如此。
  (三)强调公民有获得墓地的权利,强调对安葬地点的管理和保护以及对死者的尊重。这主要体现在:
    1.强调安葬地点是死者安息之地,其应有的神圣应该永远受到尊重。应该保持妥善管理,尤其要注意其文物保护方面的意义。
    法律明确规定为公民提供殡葬服务是一项社会公共责任,如规定“应该为那些去世前在本区教堂登记过的人在公共安葬地点提供墓地。如果墓地土地供应情况允许, 其他人也可以在本区安葬地点得到墓地。” 而且规定:能否在公共安葬地点享有墓地权不受死者的宗教派别以及采用何种安葬仪式的影响。
    可见,教会负责机构有义务使公共安葬地点负责提供所需要数量和被普遍接受式样的墓地。从前面的规定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教堂注册不是取得墓地权的唯一条件,公民们也可以在他们与之密切联系的地区享有墓地权。负责公共安葬地点的教区或市镇当局有权向非本区居民提供墓地,并可自行决定向本区以外的居民收取多高的费用。
    2.对尸体或骨灰进行迁移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不能随意开启坟墓,不能随意掘出尸体或骨灰,也不能随意对尸体或骨灰进行迁移。一定意义上说,墓葬应该被视为固定不变的,因此,原则上应尽力尊重和维护墓地的安宁,任何打破墓地安宁的理由都应严格而谨慎地对待。例如,法案规定只有在教堂墓地当局的许可之下公共安葬地点的坟墓才可打开。如
果在造墓时会毁坏已经在该墓地墓葬的尸体或骨灰, 坟墓就不得打开。如果出于保健方面的需要, 政府可以发布有关坟墓开启或造墓的命令。墓葬于公共安葬地点的尸体不经管理该地点的教堂墓地当局许可不得取出或者以另一种方式掘出。如果该尸体墓葬于私人安葬地点,则需要省政委员会发放许可。在教堂墓地当局或省政委员会许可某具尸体被取出或者以另一种方式迁移之前, 应该通知环境卫生保健委员会。如果涉及到私人安葬地点, 应该通知私人安葬地点拥有者。只有在存在某种特殊原因的情况下,迁移墓葬尸体才可获得准许。因为,墓葬骨灰不应被简单地视为一样东西,可以因活着的人的居住地的改变而被到处迁移。
    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将骨灰在公共安葬地点内迁移或迁移到另一个墓地, 而且已知将在何地重新墓葬, 需要经过教堂墓地当局发放许可。墓葬于私人安葬地点的骨灰需要迁移,则需要省政委员会在听取安葬地点管理人员的意见后发放许可。
    3.强调内部管理规章的效力和作用。
如何做团购    规定公共安葬地点应该有规章条例, 该规章条例应该明确规定:
  (1)在安葬地点建墓的前提条件以及墓地权转让的条件。
 
  (2)墓地管理和其它安排。
  (3)在与墓地权拥有者的关系上和与公众的接触中, 教堂墓地当局应该注意的事项。
  (4)如果有纪念林, 那么规章条例中也应该包括有关在纪念林中埋葬或抛洒骨灰的规定。
 
    考虑到公共安葬地点的特殊性, 政府当局可以发布有关秩序的命令。 省政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改变或废除地方法令,并以安葬地点拥有者为对象在该省制宪会议上发布决定和命令。安葬地点的拥有者不可以借助这些公开发布的地方法令对公众施加约束或者对个人自由施加非法干涉。根据政府发布的命令, 每个公共安葬地点都应该设制一张墓地地图, 并且填写墓地登记册。
  (四)死亡事件的申请及死亡证明文件的出具
 
    1.死亡事件的申请。
    如果某人死亡, 应立即将死亡事件通知死者最后做教堂登记的教区或死亡事件发生时所在的教区的牧师办公室。
    如果死者在一家医疗机构去世 或者死者于死亡事件发生时被送往类似的单位, 该单位就应该向牧师办公室申请。在其它情况下, 应该由死亡事件发生时与死者住在一起的配偶或者在场的其他亲友提出申请。如果没有任何有责任报告死亡事件的人, 就由房东或者最早发现死亡事件者或警察当局报告。
    2.死亡证明和死因证明文件。
    发生死亡事件后, 要由医生签发死亡事件证明和死因证明文件。 (两个证明文件不得由作为死者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妹或其他亲友的医生签发。)这两个证明要立即交给规定的牧师办公室。如果死亡事件要由某医疗机构发出通知, 该机构就应该向牧师办公室递交这两个证明。在其它情况下, 两个证明应由签发的医生递交。女帝韩剧
剪纸资料    如果有理由假定死亡是非正常原因引起, 或者应进行尸体检验, 就应该将死亡证明递交给死亡事件发生地的警察当局, 同时应该通知牧师办公室。警方应该收集死因证明, 并向牧师办公室递交死亡证明和死因证据, 并且决定是否批准墓葬或火化。
  (五)墓葬、火化及骨灰处理刘端端配音毒液
    火葬场只能由公共安葬地点拥有者负责建立。火葬场不得由公共安葬地点拥有者以外的人或其他宗教组织负责。如果死者尸体要火化, 就应该在火葬场进行。
    火葬场不得被抵押或没收, 而且不经省政委员会批准不得转让或用于其它目的。对火葬场的经营管理必须遵守其它立法中所作的有关环境保护、保健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关于尸体墓葬或火化的时间,规定:应在死亡事件发生后尽快或最迟在两个月内将尸体墓葬或火化。如果有特殊原因教堂墓地当局可以批准延期。如果墓葬或火化没有在规定日期进行,登记死亡事件所在教区的牧师应调查拖延的原因。笔者认为规定最迟两个月的时间,这主要是考虑到给亲友们足够的时间能够及时赶到参加安葬仪式。
    死者的骨灰应该在火化后一年内进行墓葬。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推迟, 保存骨灰的教堂
墓地当局应给予延期。这样规定使死者亲友有更多的时间考虑墓葬事宜,同时保存骨灰的机会不再那么受限制,也可以避免一部分迁移事宜。
    在等待墓葬时, 要将骨灰存放在火葬场。如果墓葬地点已确定, 那么, 可以由墓葬所在地的当局保管骨灰。如果骨灰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墓葬, 保存骨灰的当局应命令负责安葬事宜者进行墓葬。
    每个火葬场都应该有关于火葬场制度和火化后骨灰处置方式的规定和章程。火葬场还应根据政府发布的命令填写每日火葬记事。
    将尸体墓葬或火化之前,必须向安葬地点管理人员或火葬场当局提交牧师办公室签发的墓葬或火化证明。
    有关死亡证明文件的规定或墓葬或火化的许可,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当局发布,政府也可以发布关于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明文件也可进行墓葬或火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