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范玮琪和黑人
具体意见
颁布单位:最⾼⼈民法院
⽂号:法发[1993]32号
颁布⽇期:1993-11-03
执⾏⽇期:1993-11-03
时效性:现已失效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平等,保护妇⼥、⼉童的合法权益,照顾⽆过错⽅,尊重当事⼈意愿,有利⽣产、⽅便⽣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形式约定的,或以⼝头形式约定,双⽅⽆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效。
2、夫妻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汤唯被封杀(1)⼀⽅或双⽅劳动所得的收⼊和购置的财产;
(2)⼀⽅或双⽅继承、受赠的财产;
(3)⼀⽅或双⽅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或双⽅从事承包、租赁等⽣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或双⽅取得的债权;
(6)⼀⽅或双⽅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分割。复员军⼈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产补助费,应归本⼈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分别管理、使⽤的财产归各⾃所有。双⽅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活,⼀⽅或双⽅受赠的礼⾦、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出资购置、各⾃使⽤的财物,原则上归各⾃所有。
6、⼀⽅婚前个⼈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共同使⽤、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的⽣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有责任举证。当事⼈举不出有⼒证据,⼈民法院⼜⽆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产、⽣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专⽤的物品,⼀般归个⼈所有。
9、⼀⽅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合伙经营的,⼊伙的财产可分给⼀⽅所有,分得⼊伙财产的⼀⽅对另⼀⽅应给予相当于⼊伙财产⼀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的⼀⽅。分得该⽣产资料的⼀⽅对另⼀⽅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对婚前⼀⽅所有的房屋进⾏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折价补偿另⼀⽅;进⾏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手抄报端午节内容
13、对不宜分割使⽤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或⽆过错⽅等原则分给⼀⽅所有。分得房屋的⼀⽅对另⼀⽅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所有,另⼀⽅以离婚后⽆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持,但⼀般不超过两年。
⽆房⼀⽅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可给予⼀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财产在婚后共同⽣活中⾃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持。
17、夫妻为共同⽣活或为履⾏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刘銮雄的女人
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以个⼈财产清偿:
(1)夫妻双⽅约定由个⼈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的的除外。
(2)⼀⽅未经对⽅同意,擅⾃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对⽅同意,独⾃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确未⽤于共同⽣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承担的债务。
18、婚前⼀⽅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
郭可盈主演的电视剧题进⾏处理,对⼀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另案处理;或者中⽌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将夫妻共同财产⾮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折价补偿对⽅。对⾮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民法院可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的规定进⾏处理。
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本意见。属于⾮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活案件的若⼲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备注:
最近更新: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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