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五大标准与原则
  离婚案件的五大标准与原则:
    一、离婚赔偿的5个标准
    1.过错程度
    过错程度可以通过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等反映。这些详细情节反映着其主观恶性的不同,不怜悯节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所应受到惩处的程度也不同。例如,过错方肆无忌惮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常常通奸,屡次劝诫却不思悔改,甚至因婚外恋情采纳更加干脆、暴力的方式虐待、遗弃受害人,给受害人精神和感情上造成的损害要远远大于过错方实行隐秘的方式、存有愧疚心理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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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认错看法
    过错方的事后看法干脆影响到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假如过错方于事后主动承认错误并主动
抚慰受害人,努力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受害人的精神苦痛必将削减并易于克服。相反,假如侵害行为发生后过错方仍旧看法蛮横,无认错之意,甚至恶语相向,暴力遗弃,则必将加重受害人的精神苦痛。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要考虑到过错方看法的因素。除了金钱等物质补偿,还可要求过错方实行赔礼致歉的方式,以期更好的达到抚慰受害方的目的。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从一个方面反应过错方的看法。
    3.过错方的经济实力 德州景点
一晃又是一年经典说说    过错方的经济实力是比较简单衡量的一个标准,尤其是考虑到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相对偏低的现实,应着重考虑过错方经济实力这一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人,收入也是千差万别的,假如过分拘泥于形式上的同等,结果就是造成实质上的不同等。假如无论过错方的经济实力如何,认定事实就依照约定俗成甚至内部规章径行确定赔偿数额,会导致这样一种后果:富人可以以对其微乎其微金额的赔偿获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甚至可以说支付很少的对价,就达到了接着损害、羞辱受害人的目的,同时受害人并不能因数额较少的赔偿而完全获得心理上的抚慰,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无从实现;而经济条件较差的过错方则可能会因数额巨大的赔偿金而导致以后的生活无法维持,从而对离婚忘而却步,只好被迫维系已经毫无感情的婚姻,无法实现离婚自由的目的。
    另外,考虑过错方的经济实力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否则,不顾过错方状况,判以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在实际中又得不到执行,不仅有损法律的肃穆性,而且无疑是对受害人的又一次损害。
    4.精神损害的严峻程度
    不同性别、年龄段、性格的人对精神损害的抗击实力和复原实力是不同的,因此同样的过错行为,在不同的受害人身上产生迥然不同的后果。在考虑受害人所受损害的严峻程度时,一般认为,女性受到同等侵害时产生的精神苦痛要大于男性,正值壮年的人比老年人更简单从苦痛当中回复,性格敏感、对感情肃穆专一的人更简单受到损害。这须要在详细案件中,通过对当事人和案情更加深化的了解,才能做出恰当的评判。
    5.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 台式电脑无线上网
    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不仅影响着肯定数额的赔偿金能否达到他(她)的预期,达到抚慰的目的,有时甚至影响到受害人及其子女以后的生活。对于自己经济条件很好,对方经济条件也很好的受害人来说,较少的赔偿数额根本无法满意抚慰的须要,甚至是一种嘲
讽;而假如受害人自身经济状况较差,主要收入依靠过错方获得,大多数状况下受害人还必需抚养孩子,数额很少的损害赔偿,可能会给受害人及子女以后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这时,离婚损害赔偿就不应仅限于精神损害赔偿,还应着重考虑受害人财产方面的损失。无论对受害人实质的补偿还是从人道主义考虑,都必需结合受害人自身的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
    二、离婚赔偿的5个原则
    依据《婚姻法》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看法》(以下简称《财产分割看法》)的规定,离婚赔偿标准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同等原则
    男女同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离婚赔偿标准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离婚赔偿标准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同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同等地担当共同债务的义务。
张凯丽女儿    2.照看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看,离婚赔偿标准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赐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殊须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安排给女方。终归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工作和谋生实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须要社会赐予更多的帮助。同时,离婚赔偿标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殊留意爱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离婚赔偿标准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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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有利生活,便利生活原则
    离婚赔偿标准规定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离婚赔偿标准应尽可能分给须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意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须要,以发挥物的运用价值。离婚赔偿标准不行分物按实际须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全部,分得方应依公允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赔偿标准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全部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全部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阅历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离婚赔偿标准有利于避开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看无过错方的原则,很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需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看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