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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传统民事案件中的主要类型之⼀,随着社会⽣活和经济⽣活都发⽣了重要改变,婚姻家庭关系中财产关系越来越复杂,处理难度越来越⼤。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或双⽅享有的公司股权时,不宜简单地直接判决双⽅平均分配争议标的物,还应结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裁决。本期围绕夫妻双⽅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案例和观点进⾏说明,供读者参考。
法律依据
1.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中国的世界文化遗产
第⼗六条⼈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夫妻双⽅协商⼀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声明材料。
2.《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热依扎图片 个人资料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通知之⽇起满三⼗⽇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的购买⽐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的出资⽐例⾏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案例
1.夫妻中⾮股东⼀⽅希望通过分割股权成为股东,⽽股东⼀⽅不同意分割,⼜不愿意以市场价格给予补偿,但公司其他股东表⽰同意⾮股东⼀⽅进⼊公司的,法院可以认定⾮股东⼀⽅分割股东⼀⽅⼀半的股权----张某某诉吴某某离婚股权财产分割案
成都有什么好玩的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名义取得的股权,如夫妻间⽆特殊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布洛克莱斯纳
离婚时,夫妻中⾮股东⼀⽅希望通过分割股权成为股东,⽽夫妻中股东⼀⽅既不同意分割股权,⼜不同意对诉争股权进⾏审计、评估并以市场价格向对⽅⽀付⼀定补偿,但公司的其他股东表⽰同意⾮股东⼀⽅进⼊公司的,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婚姻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诉争股权的性质及案件实情,认定夫妻中⾮股东⼀⽅分割股东⼀⽅⼀半的股权。
案号:(2007)东民初字第48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东区⼈民法院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公司,不能证明该股权是个⼈出资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丁耀蓝与丁永忠夫妻财产纠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公司,不能证明该股权是个⼈出资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丁耀蓝与丁
永忠夫妻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公司,⼀⽅不能证明取得该股权是个⼈出资的,应认定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经营所取得的收益,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股权是⼀种综合性权能,包含财产性权利和事务参与权,特别是事务参与权具有较强的⼈⾝专属性质,⽆法直接进⾏分割,原则上由⼀⽅继续持有股份,并给予对⽅作价补偿。但主张分割股权的⼀⽅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对公司股权进⾏评估的,法院对分割股权的请求不予处理。
案号:(2003)晋民初字第533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晋江市⼈民法院
3.未经法定程序处理前,“夫妻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的资产(含未分配利润)、债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纠纷中直接予以分割-----吴×与张×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家庭财产与“夫妻公司”财产混同的⾏为,并不构成公司法⼈⼈格否认的主体要件和结果要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公司股东书⾯⼀致同意。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案进⾏决议之前,公司股东直接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
举重以明轻,在“夫妻公司”中,未经过公司利润分配⽅案的公司决议或公司股东书⾯⼀致同意前,相关公司利润属于公司法⼈财产范畴,⽽⾮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纠纷中直接予以分割。
案号:(2016)京03民再2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民法院
专家观点
1. 问:夫妻因离婚⽽分割财产时,共同财产中往往会有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经济组织中的出资,《解释(⼆)》是根据什么原则来分割和处理这部分财产的?
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民法院审理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地涉及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在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中的财产等问题。要想妥善解决这些复杂的问题,单独依靠《婚姻法》是很困难的。
具体来说,除了正确适⽤《婚姻法》外,还必须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保持⼀致。按照这⼀要求,这次司法解释在规定如何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产时,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是坚持《婚姻法》规定男⼥平等、保护⼦⼥和妇⼥等各项原则;
⼆是⾃愿协商原则;
三是维护其他股东、合伙⼈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是有利于⽣产和⽣活原则。
我们认为,只有坚持了这些原则,才能既保护了婚姻当事⼈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其他⼈的合法权益,使两者到较好的平衡点。(摘⾃《最⾼⼈民法院负责⼈就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祝三八妇女节快乐的句子2.离婚案件中,关于“夫妻公司”的理解与适⽤
“夫妻公司”是指股东仅为夫妻⼆⼈的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这类“夫妻公司”的财产如何分割,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并不统⼀,各种观点也完全迥异。超级女声历届排名
第⼀种观点认为,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格,并向⼯商登记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恢复其私营企业或者个体⼯商户的性质,然后再将其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分割。
理由是:《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为⼆⼈以上,⽽《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双⽅以共同财产投资设⽴有限责任公司,
虽然登记的股东为两⼈,但实质上是⼀个集合集体,夫妻之间不构成真正意义的《公司法》上的股东关系,该类公司仅具有公司的外壳⽽⽆公司之实质,以夫妻共同财产设⽴公司,实为以单⼀主体设⽴有限责任公司,势必损害公司财产的独⽴性,因此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格。
第⼆种观点认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以上,并没有对股东之间的⾝份关系作出限制。因此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双⽅在公司中的投资⽐例可视为夫妻双⽅对财产的约定。离婚案件中,不应将其系统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商登记中确定的⽐例进⾏分割。
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对于股东并⽆⾝份上的限制,夫妻双⽅共同投资设⽴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夫妻双⽅将共同财产中的⼀部分作为各⾃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只不过是设⽴公司的需要,并不是要改变他们之间的夫妻财产制形式,结合我国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的现实国情,也难以认定夫妻双⽅有改变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意思表⽰,⽽且公司的股东地位,只是就对外关系⽽⾔,在夫妻关系内部,仍应根据《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的规定来处理。
夫妻设⽴公司⾮单⼀主体设⽴公司,按照我国民事⽴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民法中的共同共有关系,这⼀共同共有关系并不意味着其法律主体的单⼀,恰恰相反,共同⼆字本来即两⼈以上的法律
主体。因此,以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设⽴公司,并⾮单⼀主体设⽴公司。实际上以未分割之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将形成夫妻共同共有股权的现象。以未分割之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公司并不必然构成对公司法⼈财产独⽴的损害。
当然,由于夫妻之间的特殊关系,夫妻公司容易出现个别股东操纵公司、损害公司法⼈⼈格独⽴性的现象,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公司必然导致这种现象,故对否认“夫妻公司”的法⼈⼈格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
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仅为夫妻⼆⼈,此类公司注册的夫妻股权⽐例的设置往往带有⼀定的随意性或是仅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商登记不能当然作为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例并不等同于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当初在⼯商登记的股权⽐例只是为设⽴公司⽽做的表⾯⽂章,⽽其真实意思还是夫妻各半持有公司的股份,那么就应按夫妻真实的意思表⽰去处理,不应简单地根据⼯商登记中载明的投资⽐例将公司财产判归各⽅所有。
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要注意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可以考虑:
(1)离婚后夫妻双⽅都有经营能⼒,并且也都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根据《婚姻法》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规定,直接分割双⽅的股权⽐例。
(2)夫妻双⽅都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则可以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进⾏分割。
(3)夫妻⼀⽅要求保留公司,另⼀⽅要求退出公司并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的⽅法来解决,既能使退出⼀⽅的补偿获得实现,⼜能使公司继续存续下去等。(摘⾃:吴晓芳:《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载最⾼⼈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5~242页。转载⾃:《最⾼⼈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①》),刘德权主编,⼈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38-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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