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作者:郑鹤锐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黄磊身高年第04
        要:在购房刚需步入日益高涨时代,部分年轻夫妻存在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给一方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况。本文将结合《婚姻法》《物权法》,从父母出资意愿角度出发阐述关于这类不动产权属该如何认定问题。
        关键词:共同财产;麻辣小龙虾怎么做个人财产;物权变动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财产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提起离婚诉讼期间能否就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关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根据出资购买不动产时出资人的主观意愿分别判断成立何种法律关系:
        一、双方基于赠与意愿成立的赠与法律关系
        羌族文化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出于缓解子女购房压力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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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遗嘱或赠与合同,根据约定内容分别处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十七和十八条分别作出下列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或者妻子任何一方因为发生继承或者赠与事宜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可就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假如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该财产只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话则该财产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当视为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就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我在东北玩泥巴
        2.虽然具有赠与意愿,但双方并没有订立遗嘱或赠与合同
        主要表现为:由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然后直接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在整个购买、登记过程中父母与子女间并没有订立遗嘱或赠与合同。关于这部分财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的基础上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当中,该司法解释中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并且将该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将视为该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该不动产不宜再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认定为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