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福州市台江区⼜⼀旧改项⽬房屋征收补偿⽅案公布!
近⽇,福州市台江区⼈民政府官⽹发布关于“上海街道上海西新村149号零星旧改项⽬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公告显⽰,因上海街道上海西新村149号零星旧改项⽬建设的需要,现决定征收上海街道上海西新村149号零星旧改项⽬(具体范围以红线图为准)内国有⼟地上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为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签约期限为2021年10⽉18⽇⾄2021年10⽉23⽇。
具体房屋征收补偿⽅案如下:
上海街道上海西新村149号零星旧改项⽬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入梅出梅时间2022
因上海街道上海西新村149号零星旧改项⽬建设需要,福州市台江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州市⼈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福州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意见(试⾏)》、《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进⼀步完善旧屋区改造统筹安排调度机制的实施意见(试⾏)》、《关于调整完善⼯业企业征收政策的意见》、《关于进⼀步盘活使⽤统建和配建安置房源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的实际情况,现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案。
⼀、征收补偿对象及⽅式
1、凡本项⽬范围内(具体以红线图为准)房屋的产权⼈或国有公房承租户列⼊补偿对象,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公房租赁凭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2、补偿⽅式: 住宅房屋原则上实⾏异地现房安置,不实⾏货币补偿,若产权⼈或国有公房承租户⾃愿
就近减少安置⾯积的,减少的安置⾯积可按安置房评估价进⾏货币补偿。⾮住宅房屋及2004年10⽉26⽇后建造的⽆产权房屋按现⾏征收政策实⾏货币补偿。
⼆、补偿原则
1、实⾏异地现房安置,不实⾏货币补偿:
安置房的标准房型为45㎡、60㎡、75㎡、90㎡、105㎡(具体房型以公布为准),具体安置⾯积按被搬迁房屋确权⾯积×被搬迁房屋补偿均价的补偿总⾦额除以安置房对接价所得⾯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被搬迁房屋补偿均价的补偿总⾦额除以安置房对接价所得⾯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2、因部分安置房标准户型筹集不⾜或不匹配的,可调换其他相近的户型进⾏对接安置,超出上靠⾯积部分价格按安置
房对接价予以结算。
三、建筑⾯积计算
1、私房、单位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积为准。
2、国有公房:以建筑⾯积为准。
①国有房产建筑⾯积=计租⾯积×1.3;
②公房属成套房的且所属⼩区已办理房屋预先登记的,以预先登记通知书认定的测绘⾯积为准。
3、其它房屋建筑⾯积按《建筑⾯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4、利⽤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度在2.2⽶以上,阁楼层层⾼⼤于等于2.2⽶部分按100%计算建筑⾯积,阁楼层层⾼⼤于等于1.6⽶⼩于2.2⽶部分按50%计算建筑⾯积,阁楼层层⾼⼩于
1.6⽶部分不计算建筑⾯积。
四、国有房产补偿办法
实⾏标准租⾦的国有直管住宅公房,其补偿安置⽅式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1、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或产权⼈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且租(住)户在签约
期限内搬迁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或产权⼈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由租(住)户与搬迁实施单位签订协议搬迁;
2、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或产权⼈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但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或产权⼈与搬迁实施单位签订协议,保持原租赁或使⽤关系,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或产权⼈选择;
3、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或
产权⼈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或产权⼈与搬迁实施单位签订协议,租(住)户的补偿安置及搬迁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或产权⼈⾃⾏解决;
4、涉及直管公房搬迁,租(住)户及其配偶具结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可按照该项⽬所在⽚区住宅区位补偿指导价15200元/㎡+旧房建安综合单价结合成新率确定的价格买断公房产权。
5、涉及国有公房搬迁,征收公司按照“先签后审”的原则先与租户进⾏签约,若审查发现租(住)户及
春望的翻译
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且承租⼈的成年直系亲属不符合更名条件,导致原协议⽆法⽣效的,则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或产权⼈与搬迁实施单位签订协议,原租住户换房继续承租。
6、直管公房长期由承租⼈的成年直系亲属居住⾄房屋搬迁,公房承租⼈与该直系亲属的户籍同在被搬迁公房,该直系亲属在本市五城区内⽆⾃有私房、⽆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过住房补贴、政府其他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等优惠政策,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经其家庭内部协商⼀致后,允许承租⼈更名⾄该直系亲属。更名后,更名⼈和被更名⼈均不得再享受任何住房补贴和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并出具承诺书。
7、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按该项⽬所在⽚区住宅区位补偿指导价
15200元/㎡的20%计算,即3040元/㎡。
五、⽆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产权房屋的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量图)为依据,经权利⼈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5⽇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效前个⼈建设的⽆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积给予
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产权公建⽤房,经所在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产权公建⽤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积给予货币补偿。
2、属1984年1⽉5⽇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效后⾄2004年10⽉26⽇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发布前建设的⽆产权房屋,房屋建造⼈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在本市⽆他处房屋的(商品房、⼆⼿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积在180平⽅⽶以内部分的房屋建筑⾯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总超建⾯积60平⽅⽶以内部分的建筑⾯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积不得超过20平⽅⽶,超出部分实⾏货币补偿。⽆产权房屋的建造⼈其户籍必须在搬迁范围所在村(社区),⽆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搬迁⼈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禁⽌分户进⾏补偿安置。
村(社区)、镇(街道)1984年1⽉5⽇⾄2004年10⽉26⽇前出资建设的⽆产权公建⽤房,经所在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产权公建⽤房,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3、属2004年10⽉26⽇⾄2006年8⽉26⽇《福州市⼈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
设的⽆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600元/㎡的搬迁奖励。
4、属2006年8⽉26⽇⾄2012年12⽉31⽇前建设的⽆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搬迁补助。
对2006年8⽉26⽇《福州市⼈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章建设的通告》发布后⾄2012年12⽉31⽇前建设的⽆产权房屋,在原有给予150元/平⽅⽶⾃⾏搬迁补助的基础上,另给予150元/平⽅⽶的搬迁奖励。
5、私营企业或个⼈在1984年1⽉5⽇⾄2006年8⽉26⽇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占地建设的⽆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600元/㎡的搬迁奖励。
6、猪舍、⽜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给予补助,在搬迁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的搬迁补贴。
六、杂物间认定补偿办法
郑州二本院校对于1984年1⽉5⽇前建造或具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可按杂物间⾯积的50%折算并⼊住宅房屋进⾏补偿安置;对1984年1⽉5⽇⾄2004年10⽉26⽇建造的⽆产权杂物间,可按杂物间⾯积的35%并⼊住宅
房屋进⾏补偿安置;对2004年10⽉26⽇⾄2006年8⽉26⽇前建造的⽆产权杂物间,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进⾏补助。
七、补偿计价⽅式
1、搬迁房屋补偿计价⽅式:补偿⾦额=搬迁房屋的确权建筑⾯积×21769元/㎡;
2、装修补偿标准以及2004年10⽉26⽇后建造的⽆产权房屋重置价标准按《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榕政办[2013]100号⽂)执⾏。
3、安置房调换差价=实际安置的⾯积×安置房对接价-被搬迁房屋确权⾯积×21769元/㎡,不含层次差价。
⼋、签约期限
签约期:2021年10⽉18⽇⾄2021年10⽉23⽇。
九、安置房地点及对接价
双湖新城,对接价13900元/㎡;
⾦凤新苑,对接价14550 元/㎡;
螺洲新城,对接价13000元/㎡;
2、以上房源的⾯积最终以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核定的产权登记⾯积为准。
3、安置房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以标准户型为基数,给予80元/平⽅⽶的内部隔墙及卫⽣洁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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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搬迁房屋确权⾯积×被搬迁房屋补偿均价的补偿总⾦额除以安置房对接价所得⾯积不计层次差价,其余⾯积按五层为0、向下⼀层每层递减1%、向上⼀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平⽅⽶。若安置房产权⾯积⼩于协议⾯积,不⾜部分应按对接价的1.1倍补偿被搬迁⼈;若安置房产权⾯积⼤于协议⾯积,超出部分被搬迁⼈应按对接价的0.9倍补交购房款。
⼗、补助
1、被搬迁⼈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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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45㎡政策:
①被搬迁住宅确权⾯积⼩于45㎡且被搬迁⼈及其配偶在本市范围内⽆其他房屋(含⾮住宅、商品房、⼆⼿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权利⼈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异议后补⾜45㎡,该优惠政策原则上适⽤于拥有本市户籍的被搬迁⼈,2006年7⽉24⽇后对房屋进⾏产权分析,致使产权⾯积少于45㎡的不适⽤本规定;
②被搬迁⼈已死亡的,原则上不适⽤补⾜45㎡优惠政策,但该房屋长期由被搬迁⼈直系亲属(配偶、⽗母、⼦⼥)居住使⽤(⼀般以户籍登记为准),该直系亲属(含配偶)在本市范围内⽆其他住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经房屋所有继承⼈协商⼀致后可参照执⾏补⾜45㎡优惠政策;
③被搬迁⼈夫妻在《实施细则》发布之⽇(2013年5⽉20⽇)前,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的,并明确产权分割,若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于45㎡,被搬迁⼈在本市范围内⽆其他住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参照执⾏补⾜45㎡优惠政策;在2013年5⽉20⽇后离婚的⼀般上不适⽤补⾜45㎡优惠政策;
④2013年5⽉20⽇《实施细则》发布后将其他房屋(含⾮住宅、商品房、⼆⼿房)转让,致使产权⾯积少于45平⽅⽶的,原则上不适⽤补⾜45平⽅⽶优惠政策。
⑤补⾜部分补偿计价⽅式:补⾜部分⾯积×(被搬迁房屋补偿均价21769-1900)元/㎡。
3、住宅搬迁补助费为15元/平⽅⽶,搬迁补助费不⾜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六级写作4、按被搬迁房屋的确权⾯积给予6个⽉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每⽉每平⽅⽶15元。
5、电话补助费58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50元/户,宽带⽹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补助费3140元/户。
⼗⼀、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多得利的现象发⽣。
2、房屋承租⼈隐瞒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事实骗取补偿安置的,按《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清退租住的安置房。
3、故意扰乱⼯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作⼈员正常⼯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搬迁程序
1、凡属国有公房的被搬迁⼈,应先向公房管理部门办理退租⼿续。
1、凡属国有公房的被搬迁⼈,应先向公房管理部门办理退租⼿续。
2、由房屋搬迁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搬迁⼈核对,在核对⽆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3、被搬迁⼈在搬迁时应向⽔、电、煤⽓部门交清费⽤,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责任。
4、被搬迁⼈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续。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等由房屋搬迁实施单位另⾏通知。
5、被搬迁⼈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公房租赁凭证、建筑许可证、⼟地使⽤证、⼯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夫妻双⽅⾝份证及⾝份证复印件2份、户⼝簿复印件1份。⼗三、本⽅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规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