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6.03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住房保障
正文
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公告
第57号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20年12月15日由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5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3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决定
(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20年12月15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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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市、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定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及相关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负责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考核、人员培训;
(四)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与维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绝地求生怎么下载 (二)负责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报送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三)负责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依法进行政务公开公示;
(四)负责征收资产的管理和移交,组织拆除被征收房屋,办理房屋灭籍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材料员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出具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书面审查意见;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出具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书面审查意见;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是否取得规划和土地手续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核查意见;
(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房产登记信息,办理公有房屋出售,配合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灭籍,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征收评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民政部门负责认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六)公安机关负责提供相关户籍信息;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八)税务部门负责依法提供相关纳税信息;
(九)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条哪五大星座是公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设房屋征收工作信息化平台,依法公开房屋征收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天秤座的性格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承担测绘、预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家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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