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翠珠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8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14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刘天毅 
【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刘天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翠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雅丽婷左旋肉碱赵翠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赵翠珠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单倩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林焜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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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单倩林焜 
【代理律所】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河南旅游景点大全介绍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赵翠珠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大基数是什么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以及事实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已就朝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征补决定的职权依据予以说明,对其法定职权予以确认,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定意见,在此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补偿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合法性行政复议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一审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以及事实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就朝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征补决定的职权依据予以说明,对其法定职权予以确认,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定意见,在此不再赘述。    本院另案生效判决已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予以了审查确认,该判决对征收决定涉及的本次房屋征收
再会打一字的公益性质、征补方案的内容和作出程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征收项目的账户资金到位等情况均进行了全面审查确认。由于上诉人系征收决定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故前述生效判决对征收决定合法性的审查效力应及于本案。基于上述观点,对上诉人所提的房屋评估机构选定违法,应在本案予以审查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征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赵翠珠上诉认为其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报告提出过复核申请,但赵翠珠并未提供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申请符合的充分证据,且涉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明确表示其未收到过复核申请,在此情况下,本院对赵翠珠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赵翠珠认为评估报告的作出时间不合理,但本案评估报告作出的时间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之处,亦未对赵翠珠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故本院对其该上诉理由亦不予采纳。赵翠珠认为评估报告的授权委托文件不符合规范,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说明,本院对其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赵翠珠上诉认为涉案房屋的评估未经过现场查勘,对于该问题,朝阳区政府在一审中已就对现场查勘及房屋条件登记情况进行了说明和举证,本院同意朝阳区政府的答辩意见,对赵翠珠的该上诉理由,亦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对被诉征补决定在房屋评估价格,征收补偿方
式及具体内容、征收补偿程序等方面均进行审查及认定,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定意见,即被诉征补决定在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及行政程序方面均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赵翠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赵翠珠的上诉请求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翠珠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3:49:35 
【一审法院查明】邵兵电影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因涉案项目建设需要,朝阳区政府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征收决定,决定对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四至范围为:东至现状停车场西侧路,南至北京和美妇儿医院北侧道路,西至北苑路,北至现状北京市第四汽车运输公司西门北侧围墙(具体以规划文件标明的范围为准)。并载明了征补方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项目搬迁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赵翠珠所有的涉案房屋属于上述征收范围。2017
年8月23日,世诚嘉业评估公司作出013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涉案房屋建筑面积75.72平方米,价值评估总额5097818元。013号评估报告于2017年9月14日送达赵翠珠,赵翠珠在收到该报告后未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因双方未在征补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2月11日,朝阳区征收办向朝阳区政府提出《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2019年7月22日,朝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征补决定并送达赵翠珠,亦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赵翠珠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征收决定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为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征补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根据《征补条例》的上述规定,朝阳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征补决定的行政职权。    《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
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本案中,朝阳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征补决定中,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等内容,为赵翠珠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两种可选择的补偿方式。被诉征补决定符合《征补条例》的上述内容,亦符合征补方案的相关规定。    建房[2011]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本案中,世诚嘉业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出具了013号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载明了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及期限。赵翠珠收到013号评估报告后,在
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核申请,该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补偿依据。朝阳区政府依据该评估结果确定征收补偿数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赵翠珠主张其已对013号评估报告提出复核的意见,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向世诚嘉业评估公司提出复核申请,故对其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赵翠珠提出征收决定不具有合法性,因此被诉征补决定亦不具有合法性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本案所涉征补方案亦经过了合法性审查。因双方未能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朝阳区政府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依据征补方案对赵翠珠作出被诉征补决定,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对赵翠珠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赵翠珠请求判决撤销被诉征补决定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翠珠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