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3.26
【字 号】常政规[2012]1号
【施行日期】2012.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lol自动关闭∙【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2〕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矛盾纠纷协调等事务。
方舟生存进化生物大全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社、民政、监察、审计、法制、信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征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拆迁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 征地房屋拆迁应当依照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房屋拆迁的实施。
  第七条 征地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城市和村镇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 征地房屋拆迁管理
  第八条 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等程序;
  (二)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
  (五)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六)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七)按照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八)搬迁腾地,实施房屋拆除;
  (九)依法应当遵循的其他程序。
  第九条 在依法履行告知征地情况后,不得在征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情况依法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朴树 吴晓敏
  (四)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五)转让、抵押、出租房屋;
  (六)以征地范围内的房屋为注册地址新办工商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公安、规划、城乡建设、房管、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办理范围、暂停办理事项、暂停办理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当增加费用的,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十二条 相关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及房屋权属证书、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由拆迁实施单位对征地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安置对象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束后,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拆迁实施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房屋调查情况,拟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初步方案,按规定报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审核。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经审核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范围内公告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征地房屋拆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房屋所在地的镇(街道)、村、组进行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和实施时间;
无尽之剑3攻略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和需要安置对象情况;
  (四)各类补偿、补助、奖励费的标准和支付对象、支付方式;
  (五)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六)安置房的数量、地点、面积、结算标准等;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拆迁实施单位和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收回被拆迁人的相关权属证
书,并依法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依法协调、处理。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韩智慧整容  第十九条 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征地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征地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档案,将分户补偿安置情况向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公开。底纹边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 征地房屋拆迁,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建房手续确定的用途为准。
  房屋面积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有关机关依法确认的面积为准。
  第二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安置方式或者货币安置方式,具体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征地房屋拆迁,对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实行统一安置方式的,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建筑面积×110%。
  实行货币安置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地房屋拆迁项目所需的安置房数量、套型,合理确定安置房建设规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安置房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安置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