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
俞瀚明∙【公布日期】2015.05.28
∙【字 号】
∙【施行日期】2015.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苗侨伟资料
2015年5月28日
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绵阳市行政区域(不含江油市和各县)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策统筹、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涪城区人民政府、游仙区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
涪城区、游仙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涪城区、游仙区行政区划内涉及到园区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园区具体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惠普驱动 发改、监察、财政、住建、规划、国土、城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
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按照项目征收补偿总额的3%-5%计算,纳入项目经费予以保障。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所根据的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报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审定认为确属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实施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
二字昵称 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照前条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或认定处理结果进行登记。
已确权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房屋登记
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未确权房屋,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住建、规划、国土等单位调查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以认定处理结果为准;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未确权房屋认定处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当事人对认定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作出认定处理的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作出认定处理的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复核认定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登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五日内将复核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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