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喀什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1.17
【字 号】喀市政发[2012]2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喀市政发〔2012〕2号)
各乡、镇(场)、街道,市直各部门:
  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征地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0]13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征收补偿原则
  (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拆多奖的原则,依据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结构,以质论价进行征收与补偿。也可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实施。
  (三)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先补偿安置后征收,保证被征收人住有所居。
  二、征收主体与实施部门
  (一)喀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各乡、镇、街道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拆除工作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有建筑资质的机构实施。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四)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房产、财政、
民政、公安、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依照本意见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征收决定
  (一)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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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三)每年年底,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规划、国土、房产、建设、重点项目办等部门将下一年度的征收计划进行汇总编制,市发改部门对编制的年度征收计划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时,相关部门应出具下列文件:
  1、市发改部门出具的立项文件或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
  2、市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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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文件或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
  (五) 房屋征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十大洗发水排名
  1、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建设、国土、规划、房产、城管、工商、税务及所在辖区乡、镇、街办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确定房地产测绘、估价中介机构。入户调查工作与测绘、评估工作同步进行,调查与测绘、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房屋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规划、国土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有证据证实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规划部门做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的,不予补偿。
  2、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后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汇总、研究公众反馈的意见,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3、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会同发改、国土、规划、房产、信访、财政、审计、工商、社保、民政、林业、公安、环保、执法、民宗、文物等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5、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请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期限、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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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6、受委托实施单位在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征收补偿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