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冶源镇人民政府、付英强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一并行政赔偿 城乡建设 其他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故宫门票预约 网上预订2020.10.14
【案件字号】新生代四小花旦(2020)鲁07行终2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擒敌拳【审理法官】李正良李长明郭明明
【审理法官】李正良李长明郭明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临朐县冶源镇人民政府;付英强
【当事人】临朐县冶源镇人民政府付英强
【当事人-个人】付英强
【当事人-公司】临朐县冶源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刘新峰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
莲的诗句【代理律师/律所】刘新峰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新峰
【代理律所】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冯家妹个人资料
【原告】临朐县冶源镇人民政府
【被告】付英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行政赔偿合法性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千叶雄大【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在原审提交的证据已随电子卷宗移送本院,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分析认定及对事实的确认正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上诉人提交光盘一份,拟证明涉案房产权属情况。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证据不属于二审中新的证据,且一审判决对涉案房产权属的认定亦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份证据
本院不予接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本案双方当事人一审诉辩主张以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来看,上诉人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被上诉人选择产权调换作为赔偿方式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对此,一审法院经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综合认证,结合查明的事实对上述争议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论证和说理,本院认为其分析及说理恰当,本院同意其裁判意见,二审不再赘述。上诉人所提一审判决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错误、司法越权的上诉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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