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保养汽车∙【字 号】大渡口府发〔2008〕118号
∙【施行日期】
中国恐怖片大全∙【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梦 手抄报∙【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渡口府发〔2008〕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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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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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重庆市土地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管辖区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
征地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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