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12
【字 号】钦政办[2013]107号
【施行日期】2013.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葡萄酒的酿造方法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3〕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2日
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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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以及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本行政区域所辖县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除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外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快手祁天道最新事件
  第五条 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县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除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外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市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他单位承担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资源库,并组织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有关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在市辖区范围内,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本市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会同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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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部门应当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 列入征收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或者项目意向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备案、核准文件或者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证明和规划范围图,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以及房屋征收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期实施房屋征收。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范围,按国土、规划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房屋征收时不予增加补偿,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上海海洋水族馆好玩吗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土、住建、工商、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对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向房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房产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认定。
  第十八条 房屋情况调查中发现征收范围内存在未经登记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申请住建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对违法建筑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
门进行论证。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房屋、临时安置用房地点、补偿安置标准、签约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