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原县新兴家园一期(合顺一品)棚户区改造房
征收与补偿方案
汤原县新兴家园一期(合顺一品)棚户区改造工程是县委、县政府立足长远,根据汤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汤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为推进棚户区改造步伐,着力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城镇化建设的一项举措。按照新兴家园一期(合顺一品)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总体部署,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县镇东至新兴街,西至县体育场,南至县供销联社办公楼,北至正阳胡同区域进行棚户区改造。为保障房屋征收与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佳木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汤原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人、被征收人
征收人:汤原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汤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征收评估单位:具备房屋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二、征收区域和回迁安置区域
(一)征收区域
大悲咒佛教音乐东至新兴街,西至县体育场,南至县供销联社办公楼,北至正阳胡同。
(二)回迁安置区域
体育场东侧,早市北侧回迁安置。
三、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搬迁期限
新劳动法试用期(一)被征收人搬迁准备期限
2016年3月2日至2016年4月2日
(二)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和自行搬迁期限
2016年8月18日至2016年10月20日
四、补偿形式与回迁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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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形式分为两种: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
(一)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屋为毛坯楼房。
刘亦菲微博发文1. 平房被征收人的安置办法
①平房回迁多层楼房。平房被征收人按有照房屋面积1:1回迁。上靠后超出面积部分按毛坯楼房销售价格购买。选择在1层住宅和5层安置的,不交纳楼层差价;选择在2层和4层安置的,每平方米交纳100元楼层差价;选择在3层安置的,每平方米交纳150元楼层差价。
②平房回迁高层楼房。平房被征收人按有照房屋面积1:1回迁,上靠后被征收人应交纳高层楼房销售价格与政府购置楼房价格的差价,超出面积部分按照销售价格购买,剩余面积部分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 楼房被征收人的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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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被征收人按有照房屋面积1:1回迁。回迁原楼层或相对应楼层的,不楼层差价;回迁楼层发生变化的,互楼层差价。
3. 非住宅房屋的安置办法
①所有权证标明为非住宅的房屋按原房屋面积安置,实行原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分别评估,互差价,增加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楼房销售价格购买。产权调换面积少于原房屋面积的,少于部分按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②住宅房屋用于营业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前已取得工商执照、按规定纳税、正在从事经营,在原房屋面积基础上增加20%面积安置。选择产权调换商服的,原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双向评估,互差价;超出面积部分按商服销售价格购买;剩余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4. 无照房屋的安置办法
建筑年限在2013年末以前(以卫星图为准),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被征收人是本地居民的独立房屋,按原房屋面积2:1给与安置;接棚搭厦用于生活和居住的,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按3:1计算,加入主房面积后上靠安置。无照房屋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为准。
根据汤政通〔2014〕8号《汤原县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县城规划区域内2014年新建违法建筑的通告》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建设的无照房屋,按违建、抢建房屋处理,不予补偿。
5. 实际面积与房照面积不符房屋的安置办法
房屋是一体的(不含自行加厚墙体和自接部分),属于建设10年以上的房改房或历史遗留问题房屋,按实际面积1:1补偿。批小建大的房屋,超过规划许可证面积部分按3:1折合面积加入主房面积安置。翻扩建的房屋,超出房屋产权证面积部分按3:1折合面积加入主房面积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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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回迁安置楼房选择方式
由先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安置区域、位置、楼层和户型。安置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住宅房屋用于营业,在征收前已取得工商执照、按规定纳税、正在从事经营,按房屋评估价格上浮20%给予补偿。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优惠政策
1. 上靠政策。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享受10平方米上靠政策。对于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不含30平方米),上靠到40平方米户型安置,按照当年楼房成本造价交纳上靠面积款。被征收人自愿合户安置的,只享受一次上靠政策。
成本造价多层毛坯楼房为1930元/平方米,高层毛坯楼房为2130元/平方米。
2. 低保户、残疾户优惠政策。对符合最低保障对象的被征收人,每户在原房屋面积基础上增加5平方米。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每户在原房屋面积基础上增加3平方米。对既符合最低保障对象又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每户在原房屋面积基础上增加8平方米。
对低保户和残疾人的确认,由民政、社区、残联、监察等部门共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该政策终身只能享受1次。
五、被征收人户数及房屋用途的认定
(一)被征收人户数的认定以房屋所有人所持房屋证照为准,一照认定为一户。
(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被征收人所持房屋证照标明的用途为准。
六、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按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元搬迁补偿费。
(二)征收营业房屋的,按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30元搬迁补偿费。
(三)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财政部门牵头,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共同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