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2.02
【字 号】驻政〔2014〕100号
【施行日期】2014.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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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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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政〔2014〕100号
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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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驻马店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驻马店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所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变性为国有用地而未实质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房、公共用房以及经营性用房。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仍在使用集体建设(宅基地)或原有集体建设用地虽已变性为国有土地但未实质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设用地,并以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原村(居)民聚居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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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因城市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商业区、物流园区建设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惠民利民的原则。在实施房屋征收前要制定好安置方案,落实好安置用地,确保补偿、安置资金及时到位。归化和入籍的区别
  第五条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审批、监管、指导、考核等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属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国土、住建、规划、房管、发改、财政、工商、公安、监察、审计、法院、法制、信访等
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积极参与支持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奶茶千金蒋瑶佳
  第六条 确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受理)提出房屋征收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发改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性质的证明材料;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经审核认为符合规定可以实施房屋征收的,应报请市人
民政府批准立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公布立项征收房屋的范围和用途,并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市国土、财政、监察、住建、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属市级项目的要直接参与调查核实。
  被征收人应配合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统计工作,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八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及时书面通知国土、规划、住建、房管、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及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和税务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批等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办理,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