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法律、法规对劳动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劳动安全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劳动安全责任制,组织检查考核,并把劳动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劳动安全职责
第五条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坚持安全生产
、文明生产;根据需要设置劳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劳动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劳动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深圳mba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把劳动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报告本单位劳动安全情况,接受审查和监督。
用人单位内部的承包人、租赁人和施工项目负责人对单位或项目的劳动安全工作承担责任。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坚持上岗前的培训,提高劳动者的
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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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督促用人单位执行;
(二)对劳动安全工作实施目标管理,并将安全工作与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三)审查和督促落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设施,使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四)组织指导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工作作为对单位负责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组织或参与调查伤亡事故,并按职责组织落实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执行;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安全措施和改善劳动条件;
(三)参与生产性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培训;
(五)对国家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六)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资格考核、发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根据国家规定对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
(八)参与调查或受政府的委托组织调查伤亡事故,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兼)职劳动监察人员,具体实施劳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必须持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安全分级实施监察,其职责划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省、市(地、州)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劳动安全检测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第十一条工会对劳动安全工作实行众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落实劳动安全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教育劳动者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抵制违章指挥;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和劳动安全合理化建议活动,协助用人单位建设安全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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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与生产性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劳动者对劳动安全工作负岗位责任。劳动者应当遵守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有权拒绝和举报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第十三条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和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如实逐级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第三章劳动场所安全
第十四条劳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有损坏等危险征兆,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第十五条劳动环境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便于安全操作。劳动场所应按规定挂设安全标志。劳动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沟、池、并必须有盖板或围栏。原材料、成品、器材、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废料必须及时清除。
第十六条劳动场所的人行道和车行道应当合理布局,畅通无阻,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信号装置或落杆。
各种便桥必须牢固安全,并有防滑措施,危险处应设扶手。
第十七条高温作业场所必须采权防暑降温措施,低温作业场所必须采取防冻伤措施,并给劳动者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因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自然因素危及劳动场所劳动安全的,必须停止作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作业的,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专门措施。
第十九条劳动场所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条可燃构件、易燃物品与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的距离,生产、贮存爆炸物品的工厂、车间、仓库、建筑物、构筑物相互之间的距离,均须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现有建筑设施如因条件限制,不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距离,应采权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劳动场所中的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和强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安放重要设备、仪器、装置的建筑物,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贮存场所和其他露天堆放高大设备的场所,必须安装避雷装置。
第四章生产设备安全
第二十四条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检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机械设备必须建立健全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准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故障运行。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检验、必须按国家规定实行安全许可或认证。
第二十六条各种超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和检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种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位、切削机械的切削部位和其他机械对人体有伤害危险的部位,应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装置。
高考考哪几科 第二十八条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安装、检修电气设备,架设和拆除电线、电缆,必须按有关的安全规定进行。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电气设备和设施,应按国家规定采用安全电压或装设漏电防护装置。
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按技术要求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
第二十九条手持电动工具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单位内行驶的车船和其他机动运输工具,其转向器、制动器、喇叭(汽笛)及灯具必须完整、灵敏、有效;不得超速、超载行驶或人货混载。
第三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格。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实行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制度、使用前登记制度、在用期间定期检验制度,气瓶充装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其安全性能必须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或委托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
第五章防火防爆和尘毒防治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有关防火、防爆规定,设立消防组织,建立防火防爆制度,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对爆炸性物质进行检测和检查,爆炸性物质在空气中或介质中的混合浓度、贮存量、贮存和使用方式,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第三十五条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经营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必须有可靠的消防措施,并按国家标准设置醒目的、能区分类别的安全标和警示标志。在上述区域动火,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经有关部门签发动火证后,方能在专人监护下进行。在上述区域作业,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燃气作燃料,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防护站或配备防护人员。
第三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的的包装、运输、贮存应有符合规定的醒目标志,包装必须严密封实,轻装轻卸。年终总结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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