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院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是由云南翰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举办,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院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学院坚持教育的社会公益性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条  学院主管部门为云南省教育厅,登记部门为云南省民政厅。
第四条  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学院的各项办学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侠盗飞车1秘籍
第五条  学院名称:云南经济管理学院
安宁校区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职业教育基地麒麟路17号
海源校区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296号
第六条  校训:厚德尚行
        校风:以爱育人  实践致知
        教风:言传身教  博学善诱
学风:乐学好思  明理强技
第七条  指导思想、办学定位
(一)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坚持“质量、结构、规模、效益”协调发展,把学院建设成特鲜明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二)办学定位:立足云南,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建设;以管理学学科为主,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办学规模:按照质量、结构、规模、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规模为13500人。
第九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学制4年;兼办高等职业教育,学制3年。
第二章  学院的中心工作
第十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教育教学是学院的中心工作,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国际交流等活动支持中心工作。
12星座公主第十一条  学院基于“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理念,分级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学院的教学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升。
第十二条  学院科研工作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提高师资水平、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目的,鼓励师生开展应用研究及产学合作活动,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学院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为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十四条  学院重视国际交流与合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坚持以二级学院为主体,以项目为纽带,以提升师生的国际化视野和学院品牌为目标。
第三章  董事会
好听的歌曲大全100首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与职责: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行政人员;
(二)根据院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副院长、院长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审批学院组织机构的设立、合并、终止;
(四)审批学院战略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参与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和课程建设;
(六)筹集办学经费,审批年度预算、决算;
(七)审批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及福利方案;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由院长提交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7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其他董事6人,董事每届任期4年。董事长由学院举办者推举产生,其他董事由举办者选派的代表3人、院长1人、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教职工代表1人以及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1人组成。董事会1/3以上的董事须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确定后按法律规定程序报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设董事会秘书1人,在董事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担任主持时,由董事长委托1名董事主持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三)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及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由董事会秘书整理、存档。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巡回检查组演员表非洲象人族女人图片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条  学院设监事会,监事会为学院董事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主席1名。监事会成员由学院党委书记、监审处处长和教职工代表构成,党委书记任监事会主席,并由董事会批准。
地税税种第二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4年,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举办者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董事会和执行机构人员履行职务、行使职责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章程,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对学院财务和财产进行检查;
(二)监督学院的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含用人计划、财务预算方案、薪酬分配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等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三)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四)监事会发现学院执行情况异常,有权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监事会主席定期召集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如监事会主席不能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召集义务的,由其他监事共同推举召集人召开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章  院长和院长办公会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院长1人,由董事会聘任。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院长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学院根据发展需要,设副院长、院长助理等,协助院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