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公司董事会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董事会是代表公司行使法人财产权的必要集体机关,它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不少于法定代表人数的董事所组成,是公司法人的经营决策和执行业务的常设机构,能够对公司的投资方向及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并实施对公司经理层进行监督。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它的法定责任是保护和代表股东的利益。
我国公司的董事会制度建设都是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些模式是否完全适用于我国现阶段的上市公司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借鉴西方公司长期以来积累的董事会制度建设经验,结合我国公司的现实状况,从实际出发,我对完善当前我国董事会制度建设有以下几点建议。
1.1 董事会应保持合适的规模。
上市公司应当适当控制董事会规模。本文经验结果表明董事会规模与盈余管理程度呈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董事会规模过大,经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越大,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也越低。我们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规模符合《公司法》要求,但是规模偏大,影响了董事会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协调,降低了董事会的监督效率,产生了机能障碍,最终使得公司陷入高盈余管理。除了独立董事外,上市公司董事会包含了一定比例这样的非执行董事,这些董事是大股东的代表,往往不在上市公司领薪也不持有公司的股票,他们也许是董事会规模过大的重要原因。这些非执行董事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监督机制,很难保证他们尽职参与公司治理,反而可能成为大股东通过他们的力量来间接进行盈余管理以满足大股东的利益需求。我们把董事会成员粗略地划分为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如果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利益,那么非独立董事则代表大股东利益。《指导意见》要求独立董事比例应大于1/3,即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董事必须大于1/3,剩余的2/3则代表大股东利益,这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1是相一致的。根据本文研究统计,上市公司基本达到了《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比例的要求,这也是近年来董事会规模偏大的一个影响因素,因此我们在提高独立董事比例的实践中应注意从缩小董事会规模入手,而不是大力引进独立董事。
但是,公司在选择一个合适的董事会规模时,需要考虑诸多相关的因素,比如,公司所处的行业性质、董事会内部结构的设置、多元化经营的状况等等,因此,制定一个单一的标准可能并不具有任何意义1。目前,相对较多的上市公司选择了7人、9人和11人的规模,其中又以9人为最多,这可能是经济生活中的优胜劣汰原则的一种体现。
1.2 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应该完全分离。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许多上市公司为避免由于经理人员不能行使对外代表的权力而引起与董事会之间的矛盾2,进而选择了两职兼任的领导权结构,但也因此带来了种种侵蚀股东的矛盾。为此,党的“十五大”《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决议》中明确提出,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要实行两职分任。
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固然有一定便利之处。这种领导结构可以给予被束缚的经理人员以更多的自主权,刺激其自我价值实现的动力,更积极地考虑和负责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但其弊端也明显大于有利面,二者权利统一,明显违背公司法的精神。立法原意是董事长与总经理形成一层监督制约机制,由董事会监督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而合二为一则丧失了这一监督约束机制,经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更大。在欧洲大陆,董事长大多不兼任总经理,在美国,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比例也在不断下降。特别是“安然”事件后,更多的美国人认为应将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2002年在《财富》美国500强的董事中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有70%赞成分设。况且,我国外部治理(经理市场与公司控制权市场)还很不完善,甚至是一片空白,对其进行构建与完善需要较长的过程。因此,现阶段提升治理效率必须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增强内部控制的力量,尤其要加强董事会的控制和监督作用。目前,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已蜕变为“大股东会”,董事会形同虚设,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还很严重。所以,两职分任会更有利于控制经理人员的盈余操纵。本文实证结果也支持了两职合一盈余管理程度更高。所以我国证监会强调在上市公司中董事长和总经理应严格分设是值得大力支持的。
1.3 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控制和平衡内部董事和经理人权力、保护股东权益、提高董事会的运行效率,许多国家都实施了独立董事制度即在董事会中引入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这可视为我国提高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性的重要举措。可见,独立董事的作用已得到市场监管者与政策制定者的高度重视。尽管投资者、上市公司和其他市场参与者都希望通过设立独立董事来改善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但经验证据表明,在目前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却难有作为,我国的独立董事并未对经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产生影响。
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保证董事会整体监督效率的基础,在设立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时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的做法,要充分考虑目前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以及由此产生的特殊问题。今后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努力。
(1)完善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独特的股权结构,独立董事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股东的意愿,中小股东很难选举出代表其利益的独立董事。因此在股权结构不变的情况下,一方面可考虑降低提名独立董事股东的持股比例要求;另一方面,引入累计投票制度,让中小股东也能有机会选举自己的独立董事。同时建立独立董事轮换制度,对于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作出严格限制,而且将独立董事的任期与公司经理层、董事会的任期交错安排,避免产生情面上和利益上的依赖,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此外,针对目前上市公司选聘独立董事的追求名人效应,董事不“懂事”的现象,有必要逐步完善独立董事资格认定标准,大力培育具有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的独立董事体,建立独立董事个人信誉及社会评价体系。为使独立董事能发挥其应有作用,还可以规定独立董事应熟悉公司业务,具有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士。结婚喝什么酒好
(2)尽快建立独立董事法和职业准则。
为使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具有权威性,我国可以通过制定独立董事法强制股份公司必须依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依法保证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能,约束独立董事行为规则,从而确保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在独立董事法的约束下,成立独立董事协会,规范独立董事的行为,其任务为建立公认的独立董事执业具体准则和独立董事评价体系,促使独立董事遵守客观、公正、独立的职业原则,明确独立董事执业责任,提高独立董事的执业水平,促进职业经理市场的建立和成熟。同时,独立董事的资格认定应由独立董事协会制订相关条例,由协会对独立董事的个人执业经历和素质进行备案,负责推荐给股份公司组建董事会并向社会公布。此外,在相关的独立董事法规中,应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是独立董事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独立董事作出的职业判断失误,应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承担的法律责任应有不同,董事会对外发布的公告应有独立董事的签字,董事会下设的各职能委员会应由多数独立董事担任。
(3)增加财务独立董事1比例。阿信 蛋蛋
事实上,企业的所有重要活动最终都要在会计上体现出来,表现为各种各样的会计信息。会计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活动,与公司治理关系十分密切。在董事会中有一定比例的财务独立董事,对于改善董事会专业结构、减少董事会决策失误、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控制盈余管理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财务管理水平不太高、会计信息失真严重等现象,加强独立董事中财务独立董事的比例尤为重要。财务独立董事的引入,还可以强化上市公司财务公开信息的意识,摆脱传统的“财务隐私”观念的束缚,加强上市公司的公众意识。此外,对于财务独立董事的职责,除了要履行《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上市公司董事职责和独立董事的职责外,在完善上市公司内部会计控制方面还应发挥一定作用,从而更有利于监督和控制经理层的盈余管理。
(4)改善独立董事的激励制度。
要调动独立董事的监督积极性,使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应有的治理作用,光靠独立董事的社会责任感﹑适当的津贴或车马费以及董事职位的社会名望远远不够。只有把独立董事的个人经济利益与股东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监督成效与他的切身利益挂钩,他才可能有正确的动力去开罪内部。但是正如《指导意见》所限制的,排除持股1%以上或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做独立董事,与国际通行概念相比限制过严,而且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初衷严重违背。另一方面,为适度制衡当前中小股东中普遍的过度投机心理,同时鼓励独立董事为提升上市公司的长期竞争力而“监督”,建议允许给予独立董事较长期的股权激励,与公司的长期经营业绩挂钩,实现独立董事利益、中小股东利益和公司长远利益优化结合。但是,要求独立董事对支付薪酬者做出公正的监督和发表公正的意见是困难的,对此本文认为对独立董事薪酬制度做出改革的一个基本的原则是要求独立董事薪酬的支付者独立于上市公司的第三方,具体来说,所有进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津贴不直接从上市公司领取,改由证券监管部门向上市公司收取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用于对任职独立董事薪酬的发放。
陈飞宇晒与陈凯歌旧照(5)明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功能。
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在英美等没有设立监事会的“一元制”模式的国家盛行,而要在我国现行的设有监事会的“二元制”模式下有效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就必须注意避免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在功能上的冲突和产生无人负责的尴尬。独立董事制度具有“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与决策过程紧密结合”的特点,而监事会制度则具有“经常性监督、事后性监督、外部性监督”的特点。因此,独立董事监督是利用其专业知识与才能,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与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从而排除内部人控制行为,提高公司整体利益和长久的获利能力,故其职能应定位于监督董事、经理经营业务的妥当性。《指导意见》赋予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可权体现了这一点。监事会的职责重心则体现在监督董事会规范运作、遵守信息披露原则,监督董事、经理经济行为合法性等方面。鉴于此,对于《公司法》赋予监事会在财务方面的监督可交由审计委员会负责。
1.4 大力推进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目前,我国对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只是处于倡议阶段,并未形成强制性要求,许多上市公司并没有设立审计委员会。由前面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知,即使是低盈余管理组样本公司也只占到样本总量的18.3%(2003)和21.6%(2004),检验结果表明审计委员会和盈余管理之间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也就是说设立了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并不一定能降低经理层的盈余管理程度。
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建立及其职能运作基本上是按照相关规定来安排的,然而也存在着许多需要改善与加强的地方,今后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1)明确审计委员会设立的规定。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设立审计委员会只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建议性的规定,并没有使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成为强制性规定。基于审计委员会在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的特殊地位,我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应在制订和完善上市公司管理法规条款时,可考虑硬性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计董事会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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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计委员会必须具备足够的权威性、客观性和胜任能力。
审计委员会的宗旨是为董事会实现经营目标服务的,审计委员会只有具备足够的权威性、客观性、胜任能力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实现其宗旨。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时应注意的。首先,足够权威性是审计委员会有效地进行监督的保证。审计委员会必须设在董事会下并独立于经理层。审计委员会不干预经理人员的权力,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决策,对公司的经营业务不承担责任。但企业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以及各级经理人员都要接受委员会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直接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这就使得审计委员会具有非常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其次,客观性是指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公正的立场。只有客观地进行评价,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或结论才能令人信服。最后,胜任能力是指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结构和工作能力。审计委员会成员应该主要由独立董事构成,成员中应含有懂得公司财务的人员和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人员。
(3)处理好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都属于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其职能应当相辅相成,避免冲突。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在财务监督上的协调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组织结构层次上,监事会高于审计委员会,因为审计委员会是属于董事会的机构,其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经理层,而监事会作为公司权力机关构造中与董事会并列的一个机构,是代表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包括对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的监督。第二,对会计组织监控的侧重点上,监事会侧重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活动,控制财务风险,对资金调度、投资等进行检查,并且针对代理人进行检查,其层次高于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侧重于会计信息(包括盈余管理)和内部控制检查、防止欺诈,例如复核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指导内部审计。
1.5 避免董事会会议流于形式。
小清新妹网名如前所述,董事会的年度会议次数与盈余管理程度正相关,这在一定程度上检验了Jensen(1993)的观点,即董事会的行为是被动反应性的,做不到未雨绸缪。在一定程度上,由于绩效的下降才会驱使董事会从事更高频率的活动,迫于压力往往认可经理层的盈余操纵,所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没有通过董事会会议在公司盈余管理中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董事会行为中存在很大程度的效率浪费。董事会到底应该开多少次会议才能发挥最大的监督作用来降低盈余管理程度,由于企业面临的环境负责,制定一个单一的标准可能并不具有任何意义。我们认为,应增加会议频率以加强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之间的沟通,以便于独立董事尽快进入角,但更重要的是要从提高董事会会议质量,避免董事会会议形式化、空洞化,让董事有足够的时间来讨论公司的盈余管理问题。目前,至少应在以下两个方面做出努力以改变目前的董事会运转低效率的现象:
(1)打造董事的市场化任免机制。董事的选举制度应有一个完善的外部董事劳动力市场,它的建立使上市公司能轻松的获得合适的人选来担任公司董事,在上市公司中担任董事是这些董事的职业,他们有很大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对公司经理层的监督工作中去。同时,这些董事对上市公司来说没有任何关系,是公司的独立董事,他们在董事会中任职的人数增加就使得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比例增加,这样就可以避免内部人控制的局面。由于董事形成了一个专门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由于竞争的压力,他们必然会尽可能的促使经理层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以满足股东的重大投资决策。如果这些董事不能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们就有可能被公司的股东解雇,给他们自己造成损失,因此,这些董事必然会把自己的个人价值和公司的未来联系在一起,也就会指责经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
(2)对每个董事的参会情况与提出意见的情况进行记录与考核,并作为董事奖惩的主要依据,并适当延长会期。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能否发挥作用的一种表现,也是决定董事会能否起作用的因素。有研究表明我国董事会会议多是流于形式,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并没发挥真正“懂事”的角。因此,对董事的参会情况与提出意见的情况进行记录与考核,并作为董事奖惩的主要依据。董事会会议的会期太短,董事无暇充分思考问题,甚至决议在董事会议召开以前就已达成。适当延长会期可以让董事有足够的时间来讨论公司的重要问题,并可详细地阅读财务报告和其他资料,从而更可能觉察出经理层的盈余管理问题。
1.6 鼓励董事持股并增加其持股份额。
“董事会持股激励效应”的理论假说并没有得到上市公司经验数据的支持。因此,在目前的制度环境下,要使“董事持股”这种治理措施起到应有的作用,必须加大董事持股份额,只有这样才能在目前尚未形成有机统一的治理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目前国内关于董事持股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中国证监会曾于1998年12月发文禁止上市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这使得我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的持股安排问题陷入了停滞状态;再比如,应该由谁来制定董事的持股比例;允许持股的董事以何种方式购入股份;如果这些董事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股票,又该采取何种措施等等。
由于董事会治理机制的互补作用,机械地统一规定一个被各公司认可的董事持股比例是不合时宜的,而且每个公司也各有其自身特定的情况。但就普遍意义和经验数据来讲,在目前国内股份制运营的外部治理较为薄弱的情况下,在上市公司中宜推行董事强制持股并在任期内锁定的制度,同时加大他们持股的绝对数额。但是,董事拥有的股份比例应该适度。因为在目前制度环境约束较弱的情况下,超出一顶数额界限的持股权可能会导致公司价值的减弱,因为董事持有的股权在超过一定水平以后,将可能会诱使他们利用盈余操纵掠夺广大中小股东的财富,会加剧本以突出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现阶段的股权分置改革为董事持股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现实契机。应将股权分置改革与董事持股制度的施行联系起来。具体思路为:在公司内部成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在年末对董事的业绩进行考核。如考核后达到一定的标准,则可以按事先许诺的奖金的部分或全部用于购买股权,如果其任期结束后,考核合格,则可以在任期后或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抛售以换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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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建设经验的欠缺,加上董事会制度的完善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很广,触及到很多改革的深层次问题。因此,本文所提出的建议可能存在一些不足,实际操作的效果也有待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