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权力的内外制约机制
董事会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是指在一个公司中对内代表出资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同第三方签约或参加诉讼的法定执行人。现在世界各国公司的股东会的权力越来越虚化,而董事会的权力越来越膨胀,而且这种现象越来越严重,股东会几乎成为一个空架子,主要权力掌握在董事会手里,造成权力的滥用和对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侵害。本文从内外两个方面谈了加强董事会权力制约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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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化企业,公司这种经济组织形式在经济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与公司不同以往的治理结构。虽然公司的治理结构与以前企业相比有很大的进步和优势,但在运行中也往往会出现与设立初衷不符的发展状况。其中董事职权的扩张滥用就是公司管理中的一大问题。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议制机构。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它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除股东大会拥有或授予其他机构拥有的权力以外,公司的一切权力由董事会行使或授权行使。董事会的权力就是董事的权力,只有对董事权力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才有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一、董事会权力膨胀的原因
20世纪以来,股东大会的地位逐渐下降,公司的经营决策权转移到董事会,使得董事会的地位不断提高,并形成“董事会中心主义”现象。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限制,加之中国公司法制定时间仓促、经验不足,对董事会的权力制约机制还存在许多漏洞和问题。
1.股东股权分布不均衡
控股股东滥用权力,不能对董事会的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主要表现在“绝对控股人”的出现;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则表现为“一股独大”,在一些由国有企业改制成为的公司,其公司股份中的国有股比重高达80%~90%。更有甚者,一些国有企业在改为公司制的过程中排斥其他股份的注入,不按公司法第64条“国有独资公司只能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企业”的规定,将本应该成为投资多元化的公司,改为国有独资公司。这样做的后果就是股权过于集中,分布不均衡。
2.其次,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流于形式
首先,国有独资公司中,没有股东大会,其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人员都是由行政部门和党
的组织部门委派和任命的,其中的大型企业集团多是国家“授权经营”。其次,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国有股东不明确,加之现存在人事制度改革不配套,在董事、监事、经理任命的过程中没能引入竞争机制。由于“内部人”控制和国家干预过多,因此没有形成完善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独立和制衡关系,治理结构也就如无根之树。
爱情喜剧电影推荐3.董事会被内部人把持,其权力的行使难以得到制约,导致公司效率和竞争力降低
大股东和内部人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侵占公司财产、内外勾结操纵股价等“掏空公司”,不一而足,损害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危及企业改革的前景。
4.监事会失效
广告材料市场在中国企业现有的组织结构中,监事会无疑是一个最尴尬的机构。在更多的场合下,监事会只是一个摆设而已
5.《公司法》在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如对董事、监事、经理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的规定
均非常简陋,难以形成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制衡、股东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制衡关系。这些问题必然导致董事权力过大,本应对董事进行制约的股东会徒有其名,其权力转移到了董事会,而监事会的处境则更为尴尬,成为了“花瓶”机构。
二、如何对董事行使职权进行内外部的制衡
1.内部的制衡
(1)切实落实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需要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跑车
股东(大会)对董事人事的制衡权。在股东股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下,选择能够正确决策的、称职的董事,就成为股东的重要任务和职权。由于董事职权的扩大,直接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因此,董事的人选是否妥当,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水平和公司
经营的成效。如果任人得当,就可最大限度地避免董事在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违章及失职行为,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因此,股东应对董事行使选举和更换权。
股东(大会)对董事报酬的制衡权。由于公司资本运营获得的收益最终归属股东所有,而且董事的报酬还要计入公司经营成本,减少公司的收益。为了防止董事自行确定报酬标准,乱开滥支,挥霍公司的财产,损害股东的利益。因此,由股东决定董事的报酬,就可以更好地维护股东的利益和发挥股东的制衡作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报告的审议批准权。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因此,董事必须向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对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审议批准,实际上是股东对董事会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核和制约。
我要看鬼片股东(大会)对董事的诉讼制衡权。赋予股东司法救济权,通过公权力的介入,用公力救济的方式来保护股东利益并掣肘董事权力的滥用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各国公司法均规定,当董事会的决议损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或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议。股东提起的诉讼按其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公司的名义而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代位诉讼。
(2)健全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公司的核心,它对经理层作出的决定进行管理,决定高层管理的水平和结构,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系统,决定公司的主要战略和决策。
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彻底消除董事会产生的随意性、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以及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的现象,真正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要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提高董事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支持系统;确保董事会集体决策,防止内部合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要建立和完善董事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透明。基于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公司股东有权利获悉关于董事活动、薪酬,以及商业利益的相关信息。要完善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制度。
(3)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真正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监事制度有利于减少董事经营专擅、越权,以避免严重的经营权滥用之情形发生,监事制度的存在使董事会不敢贸然作越权违法的行为,又迫使董事(会)不敢一意掩饰其董事同僚的违法失职行为。虽然监事制度不能完全禁止公司不正当经营之发生,但监事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对公司之经营、财产状况之密切监督、查核。
要想使监事会的功能正常发挥就要明确规定监事会在公司中的独立地位,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否则监督只是一句空话。要明确规定监事怠于履行职权时应承担的责任,要规定监事会中专业人员应占一定比例。此举通过吸收保留一定比例的精通公司业务和财务的专职人员,又增加一定比例的股东,达到监督的主动和高效之目的。
我国公司法设立了监事会并赋予了其一定的权力。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监督效果并不理想。其固然有体制上的原因,但法律规定的不健全亦是一重要原因。
(4)加强内部审计,实现对董事职权的制衡。内部审计是公司自我独立评价的一种活动,内部审计可通过协助管理当局监督其他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来促成好的控制环境的建立。内部审计的有效性与其权限、人员的资格,以及可使用的资源紧密相关。内部审计人员必须独立于被审计部门,并且必须直接向股东大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只有这样内部审计才不流于形式。
2.外部的制衡
董事行使职权的外部制衡机制主要在于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功能和作用,并赋予第三人对董事与公司的连带赔偿请求权。
(1)独立董事对董事的制衡。董事即由公司的投资者、经营者担任的董事会成员,一般称其为“内部董事”或“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则称为“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不是公司的受雇人,并且与公司或经营者阶层没有密切的经济、家庭或其他关系,能站在客观、公正的第三人立场,对公司活动进行独立判断。
要发挥独立董事对董事行使职权的制衡作用,就要正确处理好独立董事与监事的关系。英、美等国不设监事会,实行单一董事会制度,将监督董事会与管理董事会的责任集于一身,这就必须建立一套独立董事制度以加强外部制衡。而在我国既有董事会,又有监事会,这就必须进一步理清独立董事与监事二者的性质与功能,以便协调发展。一般来讲,独立董事属于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行外部制衡,属于事中制衡,而监事则属于监事会成员,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行内部制衡,属于事后制衡。要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至关重要,主要体现在他不是公司的股东、经营者,并与所任职的公司没有会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任何关系,这是实现其“公正性”的前提和基础。要细化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为实现其法定职责,独立董事必须是懂管理、懂经济和懂法律的专业人才,必须是有时间保障的人,独立董事必须在一家上市公司要保障每年不少于15个工作日,这是起码的条件。另外,独立董事还要有敬业精神。要尽快完善相关
配套制度。如独立董事的培训制度、独立董事的资格认定制度、独立董事的中介评估制度、独立董事的人才库制度和独立董事的任期、兼职与考核制度等。
(2)第三人对董事的制衡。董事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具有法律强制性的信赖关系,从而董事对公司负有忠诚和注意等义务。与此相适应,董事应对其违反法定义务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董事与第三人的关系没有董事与公司的关系那样直接。
在一般情形下,第三人无权直接追究董事责任,董事代表公司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与董事无涉。但是,如果董事仗着公司这层屏障为所欲为,而公司亦无力对第三人负起责任时,第三人的债权无法保障,有违公平正义,法律乃赋予第三人可以揭开公司这层面纱直索董事责任,此即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鉴于目前大量董事利用职权侵害第三人利益的不法事件出现,各国公司立法均建立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董事直接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作为公司的法定机关,鉴于董事职权直接受到立法者的价值偏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模式、公司性质的特殊影响,以及公权力介入程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法应该以此为契机,通过公司内部及外部的力量来考虑对董事行使职权进行综合制衡,
如此内外兼治方可使董事行使权力既有空间亦有限度。当然,此设想还只是初步的、不完善的。随着公司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变化和发展,董事职权将会出现新的特征和趋势,对于董事职权的制衡也会发生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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