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0.18
【字 号】建科[2011]1031号
【施行日期】2011.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的通知过年祝福语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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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2011〕1031号)四级分值分配
明星唱功排行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本市外环线以内、滨海新区建成区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范围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00号)、《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与产品目录》(建材〔2009〕532号)等文件规定,市建设交通委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以下简称禁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全市禁现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市建设交通委总工程师 韩培俊
  副组长: 市建设交通委副总工程师 翟家常
  市建设交通委建筑节能科技处处长 刘瑞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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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主任 杨勇
  成员单位:委建筑节能科技处、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筑业协会、市设计协会、市监理协会、市建材业协会。
  领导小组下设禁现专项检查办公室,指导各区县及各有关单位禁现专项检查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杨勇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
  二、禁现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按照《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商务部、住房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材〔2009〕318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00号)、《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与产品目录》(建材〔2009〕532号)等文件规定,本市外环线以内,滨海新区建成区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禁止堆放黄砂、袋装水泥、灰膏、现场搅拌设备等以及使用预拌砂浆的执行情况(即干混砂浆或湿拌砂浆)
  (二)建设工程设计部门是否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预拌砂浆品种和强度等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
  (三)建设工程在编制工程预(概)算和招投标时,是否按规定将使用预拌砂浆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四)建设工程使用的预拌砂浆是否符合《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B/T29-130-2010)的要求。监理单位是否按文件规定履行监理职责。
  (五)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是否把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文明施工的日常工作。
  三、禁现专项检查的职责分工和检查方式
  按照市、区(县)两级管理原则,禁现专项检查采取区(县)自检与市建设交通委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全市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禁现专项检查的指导和
监督抽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禁现专项检查的自查工作。
  四、禁现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全市禁现专项检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1年10月20日至10月27日为各区(县)的自查阶段。按通知规定内容,各区(县)对禁现管理工作及辖区内建设工程认真开展自查,并于10月30日前将禁现专项检查工作小结和《天津市建设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上报市禁现专项检查办公室。少女时代与sm续约
  第二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10日为市建设交通委组织监督抽查阶段。由市建设交通委牵头组织市散装水泥管理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市招标管理站、市建筑业协会、市设计协会、市监理协会、市建材业协会等单位组成市建设交通委监督抽查小组,督促检查各区(县)禁现工作。市建设交通委组织检查将听取区(县)建委工作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禁现工作概况、措施及今年以来禁现工作进展情况;全区(县)在施项
目数量;在施项目建设规模、结构型式;预拌砂浆预算用量;有无批量复试报告;预拌砂浆供货单位和供应数量;存在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