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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的
关系与规制(上)
■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符局王瑞金
编者按:一般施行工业产品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有国家强制性法规要求的商品.或 者食品、化妆品、医疗器_、计量器具、特神设备等有特炜商品应当标注的内容有专门的
法律法规予以规制规范,但不受国家强制性规范约束的一般工业产品、消费品如果出现“三
无"产品时.监管部门监督执法时会遇到什幺_的窘境,如何依法打击“三无”产品?市文
试图硫理对••三无”产品规制的立法发展过g.查法律法规规范的缝隙,撺寻依法规制
的推进方向。因篇幅所限,市刊特分为上下两部分进行刊登。
医用口罩为代表的假冒伪劣防护商品的过程中发现现有的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还有一些在防疫期间可以解释使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防疫期过后将无法继续使用,届时如何公平公正、快捷有效地查处“三无”产品并给予应有的处罚,将成为市场监管执法部门面临的一个难题。
_、“三无”产品的概念和理解
对于什么是三无商品,不同
的部门、不同的个人站在不同的
谷歌搜索引擎免费入口角度能够给出五彩缤纷的答案。
有司法人员认为二无商品一■
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
证以及无生产厂家的产品,缺少
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不合格的“三
无商品”。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认为:作为产品的销
售者,未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厂
家、产品的合格证等能证明产品
属于合格产品的证据,其销售的
产品为”三无商品”,应承担举证
不能的不利后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
民事裁定书认为“涉案产品质量
低劣,外包装上没有厂名厂址,没
有生产日期,系三无商品,且没有
产品合格证书,以上属于显而易
见的产品缺陷”。
百度百科说“三无商品”不是
法律概念,不过已经成为一个比
较通俗的名词了,三无是指无生
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
许可证)以及无生产者名称。也
有说法是:三无商品是无生产厂
B!《中国质置监管》2020年第12
期
本版沒编/符明**************
名,无生产厂址,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产品。还有说是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
通读各类强制性、推荐性、行业、团体等产品标准,大都详细规定了产品标识标注的内容,《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标 准化法实施条例》《计量法实施细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技术法规、规范性文件等都对某类特殊商品的标识标注或者某些特殊标识的标注做了专门规定,以上法律法规、相关产品标准对如何正确标注产品标识给予了明确指引,当一个产品的标注符合其应该遵守的强制性规范的要求或者其明示的产品标准要求时,该产品的外包装的标识
标注就是合格的。
由于不同产品对外包装上或
者说明书中应当标注哪些项目要
求不同,多的数十类、少的三五
类,笔者认为,当产品标注的基
本内容较全(例如至少包含产品
名称、厂名、厂址、、执
行标准、生产日期、有保质期的
需要明示保质期或失效日期、需
要标注的安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
示说明等),因生产者对产品标准
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且
非因故意出现漏标、少标某类项
目时,应该视为违反《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按照《产
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
改正即可。笔者以为,“三无商品”
中的“三无”并不仅仅局限于缺少
某三类标识的产商品,此处的“三
无”可能是“二无”,也可能是“四
无”“五无”甚至是外包装上什么
都没标注的“零无”。“三无商品”深圳哪好玩
可以被视为数类基本标注缺失的
商品的代名词或者俗称,因为这
些基本信息缺乏标注,致使消费
者或者用户在出现产品质量纠纷
时维权困难。
二、国内外法律法规对产品
标识标注规范性的规制
(一)国h对产品标iM标
注的规范性规制
随着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
际贸易的逐步恢复和扩容,自上
世纪60年代起,美国、日本、西
欧等开始制订包装标识法规和相称呼自己
应的标准,并随着产品质量等贸
易纠纷的增多而逐步建立、规范
起来。
美国制定了许多的法案来规
范、约束包装及包装标识,例如
美国国家公示法案《包装中的毒
物》,美国《联邦法典》第16卷《销
售包装和标签法》《危险物质和
商品—经营和管理规章》等。
加拿大国家法律《消费品包
装和标签法》《消费品包装和标送给长辈的新年祝福语简短
签法规》《纺织品标签法》《纺织
品标签和广告法规》;新西兰包
装法律法规《2 0 0 4包装协议》《消
费品包装实用规范》等法规也规
定相关产品的标识规定和违反者
<;中国质最监管》总第385
期
治建设I Legal construction
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的近邻日本和韩国对商品包装的要求规范的早、要 求多,而且有要求,有后续处罚规定,逐步建立了规范标识标注的意识。
韩国包装法律法规主要有《农 作物原产地标识》《节约资源促进再利用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缺少标识等,第一次限期3个月内改善,第二次从重处罚最高达300万韩元。
日本包装法律法规主要有《工 业产品进口货物规则》《工业标准化法》《促进包装容器的分类收集和循环利用法》《家庭用品品质标识法》》等。例如制定于1962年的日本《家庭用品品质标识法》,其目的是要求生产者对家庭用品质量用适当的标签来明示,并以此保护一般消费者的权益。若有未标注或标注标示不正确的情况,经济产业大臣可以根据《家庭用品品质标识法》第四 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劝说或曝光。若仍无效,则可以根据处罚规定强制执行。
为配合法律法规的实施,相 应的技术标准也应运而生,例如 国际标准化组织(I S O) 1968年 颁布并与1985年进行了修订的I S O780 - 1985《包装一货物贮运图示标识》国际标准,规定了13种包装图形
标识。随着产品种类的的增加和环保、安全等要
求的逐步提高,许多新的标识也
先后出现并为广大消费者认知,
例如防静电标识、防电磁标识、
电磁兼容标识、9000认证标识、
12000认证标识等。
(二)我N对产品标识汴
规制的W史进稅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改
革开放的进程不断深人,市场主
体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日益多
元化,由于当时国内市场经济的
主要矛盾体现在供应不足上,且
相应规范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较少,致使伪劣商品不
断冲击市场,给国家和人民的生
命财产造成较大的损失。为了降
低伪劣商品给国家、社会和人民
带来的损失,严厉打击、查处伪
劣产商品,国内对商品包装规制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
行业/地方标准等法律、配套法
规随着时间的进程和市场经济的
发展逐步建立起来,交易双方除
了使用民法上的侵权责任或者违
约责任解决纠纷之外,行政的、
刑事的规制手段也逐步建立和完
善起来。
国内对假冒伪劣商品的刑事
规制:
可以查到的规范假冒伪劣产
品的规定是丨950年11月4日中
央人民政府贸易部颁布的《关于
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该
文件明示了八种扰乱市场的投机
商业行为,其中第七项规定是“使
用假冒伪造,使用掺杂或违反商
品规格及使用其他一切欺骗行为,
以谋取非法利润者”。“上述《指
示》的精神主要在于维护经济秩
序,对那些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
进行打击,因此这一规范性文件
虽然只是经济管理部门颁布的指
示,实际上却具有法律的性质,
其功能与作用不亚于一部经济刑
法典。”
1979年7月10日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6条和
第117条对投机倒把罪做了正式
规定,投机倒把罪的空白罪状为
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范假冒伪
劣商品留出了解释的余地,同时
借助于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颁布
的《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
示》中对投机倒把的解释,行政
法规的规定也用于了刑法相应法
定解释的依据,通过这样的解释
路径,也就把假冒伪劣商品的规
制明确在了刑法条文中。
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
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
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
行)》,其第六项规定“在生产、
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
假充真、掺杂使假。”为投机倒把
行为,这个司法解释明确了产品
质量犯罪行为为投机倒把罪。
《中国质置监管》2020年第12期
本版w编 / 符明 gm789@sina
1989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 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特别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投机倒把活动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如生产、推销、倒卖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以及假药、假酒等伪劣商品,破坏工农业生产或者危害人民生命和健康的亦应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989年6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关 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的通知》该文件第三项规定了某些情况下经销某些商品,经 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下一节将详细描述),同时该文第四项规定,“凡经销的伪劣商品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经销伪劣商品的纵容者、包庇者,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用现在的严格的罪行法定、明确 的罪刑法定、事前的最后法定、成文的罪刑法定的
视角审视,在 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人罪的条件有违法治精神,但是,从历史的角度观察,这些在刑法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瑕疵规定,也是由于1979 年版《刑法》条文较少,为解决现实生活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不得己
而采取的一种变通的办法,这种
做法的确符合当时严厉惩处假冒
伪劣商品的需要并起到了积极的
作用。
1993年7月2日发布的《全
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
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首次以
单行刑法的方式,明确了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罪等伪劣商品罪,同
时规定了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单位犯本
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这样,
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就从投机倒把
罪分离开来。
8月份的黄道吉日查询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用专章专节
规制假冒伪劣商品罪,该版刑法
典第三章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罪,其中第一节为生产、销
售伪劣商品罪,自第一百四十条
至第一百五十条几乎照单全收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内
容,只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
起刑点由违法所得2万元变更为
销售金额5万元。
2001年起最高法、最高检联
合或分别陆续出台了《关于办理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
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将处置假
冒伪劣产品的刑事案件在实施过
程中遇到的立案标准、鉴定程序
和依据等具体问题予以明确,有
力的促进和规范了该类刑事案件
的查处和办理。
从上述刑法规定来看,追求
实体公正的倾向依然十分明显,
伪劣产品的定性大都需要实质的
判定,对于基本标识缺失的“三
无商品”能否凭借主观观察就直
接定性为假冒伪劣产品并给予相
应的刑事处罚,司法解释的答案
也有继续解释的必要,《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
知》规定“所涉生产、销售的产品
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
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解释》第
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公诉机关
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
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然而,
对于什么样的状况是“难以确定
的”状况似乎又需要明确标准,
或者反过来说,对于什么样的状
况是明确的可以确定的假冒伪劣
商品,需要继续加以明确,这似乎
又是一个难题,需要立法者或者
伊莎贝尔 卢卡斯司法者予以明确,这同时也是一
个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需要解决的
问题。否则,当事实难以确定时,
只能做有利于被告人或者犯罪嫌
疑人的解释,按照证据无法做到
确实充分做无罪认定。圓
《中国质量监管》总第38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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