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数额与定罪
摘 要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典型的数额犯,而数额犯是否成立未遂形态是学界争议不休的问题。关于本罪未遂形态的存在与否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学说,但从刑法原理、未遂的特征及现行法律规定三方面来分析,无疑肯定说更具说服力。在肯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存在未遂形态的前提下,才能对具体销售情况及金额确定相应的定罪与量刑。
关键词 未遂形态;销售金额;未销售金额
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论是从实践或者理论方面,都有许多值得我们探讨与研究的地方,而关于此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便是现在理论界争议的一个焦点,未遂形态的存在与否直接影响着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定罪与量刑,对司法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变身最强主播一、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未遂形态的两种学说
否定说认为,销售金额只存在于已经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中,没有销售就没有所谓的销售金额。销售金额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一个构成要件,没有销售金额或者销售金额未到数额较大就不能构成犯罪,所以本罪也就没有未遂可言。 [1]肯定说则认为销售假冒
衬衣怎么搭配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存在未遂形态的,条文中“数额较大”是一个既遂标准,即使销售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能排除犯罪的可能。对于这两种观点,我比较支持后一种观点,大致理由阐述如下:
(一)从刑法原理方面看,“数额较大”这一条件应是既遂标准而非立罪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都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而建立的,对于未遂的犯罪构成,均没有另外再作规定,只在刑法总则中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如果只是因为行为没有符合刑法分则所要求的条件而断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是不合理的,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预备、未遂及中止的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确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具有销售的意图,以及是否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险性,而不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得到了一定的非法利益。只要行为人以盈利为目的,已经购买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已经着手进行销售,便已经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也就是说,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包括未遂)。而销售金额作为一个定量要素,仅仅是反映
电子商务策划方案笠的读音了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量的大小、危害范围以及其主观恶性的程度,并不能直接决定本罪的成立。
马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