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王某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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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上午,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来临之际,天津⾼院通过云视频连线⽅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书,同时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9)》,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政案件及涉疫情防控案件共11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9)
刑事案件
王某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苹果6.13完美越狱公诉机关:天津市⼈民检察院第⼀分院胡广松郑爽
被告⼈:王某萍
案号:(2019)津01刑初22号、(2019)津刑终46号
案情摘要
法院⽣效裁判认为,王某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且数额巨⼤。涉案商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王某萍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卖出,系犯罪未遂。⼀审法院根据王某萍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王某萍减轻处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民币⼆⼗五万元,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适当。审理期间,王某萍如实供述所犯罪⾏,认罪悔罪,且在⼆审期间,由家属代其交纳罚⾦,具有悔罪表现,王某萍本⼈所犯罪⾏没有⼈⾝危险性,可对其适⽤缓刑。判决:王某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并处罚⾦⼈民币⼆⼗五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社区矫正。
典型意义
本案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被告⼈的相关量刑情节具有参考价值。⾸先,针对当事⼈是否如实供述的问题。⼆审法院综合考虑王某萍的⽂化知识⽔平、从事过的职业及其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认知能⼒,依法认定其虽然从事过服装销售⼯作,鉴于其仅具有⼩学⽂化⽔平,其只要能如实供述所犯罪⾏,即应认定为如实供述。其次,关于犯罪⾏为的社会危害性问题。⼆审法院综合考虑王某萍的犯罪⾏为虽侵犯了他⼈注册商标专⽤权和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但其在销售过程中以明⽰或暗⽰的⽅式告知了所销售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故其犯罪⾏为的危害性相对较⼩,在量刑时应予考虑。最后,关于量刑问题,⼆审法院综合考虑王某萍具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交纳罚⾦等情节,同时还考虑了刑罚应具有的教育挽救功能,依法改判变更了王某萍的刑罚执⾏⽅式。本案综合考虑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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