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4.08.09
【字 号】
【施行日期】1994.08.09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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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山东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
 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1994年8月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活动以及为商品生产、销售活动提供条件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技术和方法。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假冒伪劣商品是指: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批准文号、原产地、企业名称、字号、地址或者代码标识的;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四)不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五)超过使用期限、失效或者变质的;
  (六)国家明令淘汰的;
  (七)标明的技术指标与实际不符并且不具有应有使用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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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使用不当,容易危及人体健康、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未提供中文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有许可证或产品登记证方可生产的商品,而无证生产或者曾经取得但已失效的;
  (十)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地址,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号码、产品标准文号,水按规定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含量、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的。
  (十一)其他在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为假冒伪劣商品的。
  第五条玫瑰绽放的季节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用户、消费者、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新闻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有权对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相关者进行监督。
  监督检查部门对揭发举报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应当及时认真查处。
第二章 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商品制作、加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和个人。
  生产者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执行有关产品质量标准。
  第八条 生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强迫、指使或者纵容本单位工作人员生产假冒伪劣商品。
  第九条 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对产品质量检验负责,不得为不合格的产品签发合格证。
  第十条 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等级,但仍有一定使用价值,不存在对人体健康、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有不合理危险的,必须在该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时“处理品”、“等外品”或者“次品”字样,方可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假冒伪劣商品处理。
第三章 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销售者,是指从事商品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以下简称销售单位)和个人。
  销售者必须严格遵守商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六条禁令
  第十二条 销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不得强迫、指使或者纵容本单位工作人员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三条 销售者必须建立和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不得采购假冒伪劣商品,发现属假冒伪劣商品的,一律不得销售,并向监督检查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相关者,是指为商品生产、销售提供条件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相关者为商品生产、销售提供条件或者服务,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场地或者设备的出租者发现承租者利用场地、设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当立即向监督检查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和销售假冒商标标识、假冒名优标志和假冒认证标志。
  对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名优标志、认证标志、或者含注册商标标识、名优标志、认证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的,承印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对委托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承印者不得承印。
  承印者不得将承印的注册商标标识、名优标志、认证标志或者含注册商标标识、名优标志、认证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私自销售或转让给非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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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仓储保管者和运输者保管、承运商品时,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应当拒绝提供保管和运输服务,并向监督检查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不得以设计、制作、刊播、张贴或者其他方式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广告服务。
帅气游戏名字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代出发票、证明,代签合同、提供帐号或者其他方便条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者(以下简称涉嫌行为人)和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关的合同、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责令涉嫌行为人听候检查,并责令其不得转移、隐匿、销毁、出售该商品;
  (四)对涉嫌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关的场所、财物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用于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原辅材料、生产工具等;
  (五)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者的往来款项;要求有关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者的违法所得款项。有关金融机构应予配合。